貴州省關於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2022年3月22日,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關於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2年3月22日
內容解讀
 一、科學合理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縣級民政部門牽頭,會同住建、自然資源、發改等部門,圍繞建設“縣區綜合性護理型養老機構—街道嵌入式護理型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站”“縣級中心敬老院—鄉鎮區域性養老院—村級農村幸福院”的城鄉養老設施網路,在2022年底前制定發布縣域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確保到2025年,街道(鄉鎮)層面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有率達到60%,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功能互補,“15分鐘養老服務圈”基本建立。新建街道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社區養老服務站建築面積不低於350平方米。
專項規劃要結合本地區老齡人口年齡結構、能力狀況(失能半失能、失智、健康老人占比等)、空間分布等情況,科學測算轄區內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類型、數量。嚴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對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底線管控,通過約束性規劃指標明確配置標準。
(二)統籌養老設施規劃布局。各城市(縣城)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要統籌和綜合平衡各相關專項領域的空間需求,按照相關技術指南要求,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原則和要求;在編制詳細規劃時,要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等相關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實施性安排。
(三)切實加強規劃銜接。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要充分銜接國家和省規劃指標,落實關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要求,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的總體布局,明確各級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和配建標準,合理確定各級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時序安排。批覆後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 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實施。專項規劃中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相關指標和內容應納入城市更新規劃統一實施。
(四)切實落實“15分鐘養老服務圈”要求。推動構建城市地區“15分鐘養老服務圈”,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半徑應小於700米。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要配建在便於老年人活動的地段,設定在建築的三層(含三層)以下,不應安排在建築的地下室內、半地下室、中間夾層,宜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集中或鄰近設定。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20平方米建築面積,且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於350平方米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已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建築面積配備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占地面積較小的已建居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鄰近設定集中配建;鼓勵將配建指標進行適度集中,結合老年人服務需求和服務用房狀況,將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升級打造為具備日間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養、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上門服務等綜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護理型養老機構,避免出現配建設施小、散、遠,無法滿足使用管理需要。
二、強化工作措施,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取得良好成效
(一)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機制,做好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
各地民政、住建、自然資源、發改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在項目規劃、方案審查、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移交和運營管理等環節嚴格把關,確保新建居住區按要求同步達標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並切實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1.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審核機制。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民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對設施位置、各種功能用房面積、建築高度、建築日照、交通組織等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在編制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建設單位應根據該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定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類型和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設計內容,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設計的,應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於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2.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機制。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3.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機制。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出讓條件中約定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後,將其委託給民政部門,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
(二)多措並舉,補齊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缺口
1.全面開展城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治理。縣級民政部門會同住建、自然資源、發改部門開展城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配套情況,準確掌握無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或現有設施用房未達到配建要求的情況,2025年前完成2014年至2021年建設居住區的整改。
各市(縣)要深入貫徹落實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精神,在編制城市更新規劃時將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要求納入規劃,結合城鎮“四改”,重點在城鎮老舊小區和棚戶區改造、居住社區補短板行動中,統籌推進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通過補建、購置、轉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4年以前建設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省級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裝修、設備配套進行適當支持。
2.盤活既有公共房屋和設施。民政、住建、自然資源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支持下,整合轄區內可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套公共用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閒置辦公用房以及轄區內閒置的廠房、學校、醫院、賓館等資源,調整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集中改造利用。清理整合居住小區內各類閒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設施,經業主共同決策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改造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將開發企業自持的房屋改造為養老服務用房,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最佳化戶均面積、小區車位配比等指標,相關建設工程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上述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轉讓需辦理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等類型、市場價格,以協定方式處理,但有償使用契約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三)保障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正常運營
新建城區和住宅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建設單位交付後1年內投入運營。民政部門採取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綜合性養老機構、護理型養老機構、街道嵌入式護理型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構建“機構帶站”模式,推動社區養老服務站品牌化、規範化、規模化、連鎖化運營。支持社區居委會、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運營社區養老服務站。對暫時缺乏盈利點、市場主體不願意運營的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各地要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證服務設施正常運轉。
 三、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住建、自然資源、發改部門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支持,按照《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要求,將新建居住區達標配建、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補短板等工作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和督查督辦考核內容。民政、住建、自然資源、發改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組建工作專班,加強協作配合。
(二)壓實工作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承擔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主體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新區、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和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完善的組織管理、監督問責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牽頭清查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配套建設情況,摸清底數,為下步補短板提供依據。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負責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工作。按季度將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覆蓋率、底數及最新養老設施覆蓋率等數據提供給當地住建部門。
住建部門要加強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達標。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居住社區補短板行動中,統籌推進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協調工作。配合民政部門清查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配套建設情況。
自然資源部門要做好在編國土空間規劃與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銜接,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原則和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布局要求和配建標準,納入詳細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條件,並納入居住區項目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在規劃方案審查、工程規劃許可、規劃竣工核實等階段做好審核把關工作。按季度將新審批居住區、單獨審批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情況提供給當地住建部門。
發改部門要配合做好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布局,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和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項目建設,開展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
(三)強化工作調度。各縣(市、區)要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畫,列出時間表、路線圖,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倒排工期打表推進。民政、住建、自然資源、發改部門要及時掌握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會商研究解決存在困難和問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2022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各市(州)負責將各縣(市、區)清查情況(需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確認)匯總後(附屬檔案2)於2022年7月10日前報送省民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民政部門5月底前以市(州)為單位將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情況(附屬檔案3)報送省民政廳。
各市(州)從2022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季度數據匯總(附屬檔案1、2)報送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每季度聯合對專項治理工作推進情況及新建居住區配套達標情況進行通報,並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市(州)進行約談。
(四)強化督促指導。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縣級住建、自然資源、發改部門建立部門聯合督查機制,全面開展督導檢查,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問題的,要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台賬,堅決督促整治到位。市(州)民政部門會同市(州)住建、自然資源、發改部門適時開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運營情況檢查,檢查比例不少於20%,並於當年10月底將檢查報告報送省民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每年開展1次督導檢查。對連續兩年配套建設不達標的縣(市、區),將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並將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
附屬檔案:1.市(縣)2022年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統計表
2.市(縣)老城區、已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統計表
3.市(縣)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統計表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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