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旨在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及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而制定。

202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共十章九十條,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意義,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審議意見,內容解析,

條例通過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
(202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意義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將作為貴州省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貴州省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推動養老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與康養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的基本養老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和互助性服務、企業的市場化服務等共同組成的養老社會化服務,包括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
第三條 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發展、重點保基本的原則。
堅持健全基本養老服務,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全省養老服務工作,定期研究養老服務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創新重點事項。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養老服務協調機制的決策。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養老服務工作推進體系,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省年度綜合考核,並予以督促檢查落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體系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應急、退役軍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保、中醫藥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
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對養老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全省養老服務雲平台,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範化,實現跨部門、跨區域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全省養老服務雲平台的相關資源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提供養老服務,提升自然人、法人等市場主體活力,形成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醫養康養等養老服務需求情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國家標準,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經依法批准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出資舉辦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鼓勵以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居住、商業、公共服務等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明確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面積及標準。
第十四條 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並將其作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
新建的城鎮居住區應當以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第十五條 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出讓條件中約定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後,將其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採取公建民營方式提供養老服務的,應當採用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城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開展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十九條 鼓勵將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學校、賓館、醫院、療養院、廠房、商業設施等,依法辦理手續後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省實際,綜合老年人服務需求、老年人能力、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基礎上,綜合當地老年人服務需求、老年人能力、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增加服務內容,制定本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定期發布。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為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具體項目和內容的確定提供重要參考。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前款的評估標準,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養老服務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和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用於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應當為轄區老年人建立統一、規範的健康檔案。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費的體檢、中醫體質辨識、中醫藥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保部門應當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供養制度、臨時救助制度。
第二十八條 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生活繳費等與老年人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應當設立便民熱線、老年人服務引導台、綠色通道等必要的線上線下便利化服務渠道,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幫辦、轉辦、代辦服務。
推動老年人便利化服務事項向農村延伸,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居)便民服務站、金融機構涉農代辦點等部門應當結合區域實際,明確幫辦、代辦人員,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不得強制老年人使用智慧型設備辦理。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可以投資成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第三十條 依法設立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接受政府委託,簽訂委託運營協定,運營社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通過投資新建、購買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賃場地等方式建設或者獲得養老服務設施,依法設立服務網點,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一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急、助購、助醫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護理、康復理療等健康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諮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時,應當優先提供政府發布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的服務項目,可以提供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可以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契約。
第三十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應的服務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保障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四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將小區閒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設施改造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實施增設無障礙通道、加裝電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裝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適老化改造。
第三十五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因地制宜開辦老年餐桌,提供文體健康指導、高齡獨居老年人安全預警等服務。
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內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部門,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營收實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六條 鼓勵發展產教融合型家政服務企業,通過現代學徒制、訂單培養等方式,培訓具備養老護理能力的家政員,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老年教育的發展,支持創辦社區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大學分校,鼓勵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社區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獨居、失能(失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三十九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老年協會等組織利用農村幸福院等養老設施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醫、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農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訪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農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訪工作,重點關愛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的高齡、失能(失智)、獨居的老年人。
探索設定農村養老護理員公益性崗位,為農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訪、健康指導、幫辦代辦、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四十一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並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設立醫養結合機構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登記備案或者申請審批。
第四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床位有剩餘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的膳食;
(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
(五)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醫養結合機構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簽訂養老服務契約,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符合委託運營條件的,可以委託養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開展
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安全培訓。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理措施,及時疏散、撤離、安置入住老年人,預防危害發生或者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定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農村養老機構的運營條件,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提升其養老服務能力。鼓勵將具備條件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設施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與農村養老機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通過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提高農村養老機構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養老機構建設和功能完善,每個縣至少有1所護理型養老機構和1所特困供養服務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老年人進行集中供養,對特困人員中失能(失智)老年人應當集中到護理型養老機構統一供養。
第六章 醫養與康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發揮互補優勢,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衛生健康、醫保、文化和旅遊、中醫藥等部門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動醫養康養相結合。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和完善區域衛生規劃、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將兩者同址或者鄰近設定,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醫療服務。農村地區應當統籌規劃鄉鎮衛生院與敬老院、村衛生室與農村幸福院建設。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開展雙向合作,形成醫療護理與養老服務之間的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雙向轉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鼓勵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定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前款設立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衛生服務場所符合條件的,醫保部門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應當鼓勵醫療機構依法設立養老機構、設定老年病專科和門診。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依法可以不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醫療機構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有關建設、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的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保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社區延伸,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
支持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鼓勵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和養老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為農村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民政部門應當支持中醫院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養生等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慢性病、疾病治療和康復中的作用,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產品和服務,增強中醫藥醫養結合服務能力。
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到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也可以直接到養老機構開展治未病、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諮詢和調理服務。
第五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立中醫院以品牌、技術、人才、管理等優勢資源與民政部門以及社會資本等開展合作,新建、託管、協作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七條 鼓勵各地依託氣候、森林、溫泉、民族醫藥、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資源,開發健康養老、避暑養老、旅遊養老、生態療養、中醫保健等為核心內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出台優惠政策,利用本地優勢資源,引進國內外知名康養產業市場主體落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康養市場主體發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探索建立與避暑、旅居老年人等主要客源地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為避暑、旅居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主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和醫養結合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於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組織和社區開發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
第六十二條 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職業院校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組織、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支持培訓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健康護理、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培訓,並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對在養老機構從事護理工作連續達到5年以上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入職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回饋激勵機制。
志願者可以通過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註冊並記錄為老年
人提供志願服務的活動時間,並根據志願服務活動時間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年滿60周歲的父母或者由其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勵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陪護假。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15天;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7天。職工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六十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長期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參與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第六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給予支持。
鼓勵採取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興辦養老機構、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閒置資源等。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產業,扶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安全有效的老年產品,促進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網際網路與養老服務深度融合,依託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智慧型養老設備等,打造多層次智慧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制定智
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鼓勵人工智慧、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智慧型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
第七十條 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電、用水價格,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氣、非居民用氣價格的較低者執行。安裝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地方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養老服務組織制定高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組織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定期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對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等級評定和質量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按照委託協定等合理確定。
民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每年不少於1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醫養結合機構醫療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對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等的監督管理和價格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涉嫌借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並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七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相關信用信息應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懲戒。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提升服務質量。
第七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1次的現場檢查。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適時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養老服務工作情況的報告,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八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養老服務違法行為,有權向民政部門或者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養老服務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受理投訴舉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城鎮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未按照規定標準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契約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服務的;
(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以騙取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和其他依法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在社區依法舉辦的,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不含全日集中住宿)的組織。
(三)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根據投資主體不同,分為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民辦養老機構。
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通過簽訂委託運營協定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
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投資設立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四)護理型養老機構,是指能夠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助購”後增加“助醫”。
  2.第四十二條中的“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公益屬性”修改為“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
  3.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1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7月29日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有關規定,2020年9月11日,社會建設委員會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總攬全局,對應對人口老齡化作出重大部署,強調及時應對、綜合應對、科學應對,為應對人口老齡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1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明確要求加快老年人社會服務、社會福利、社會參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保障老有所養有法可依。我省作為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特徵明顯的省份,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深入研究、提前布局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大問題,加快養老服務地方立法步伐,在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社會建設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積極參與草案起草工作。自2019年8月以來,先後赴江蘇、浙江和省內貴陽、畢節、銅仁、黔東南等地,通過實地考察、委託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了長時段、多層次的立法調研,學習省外先進經驗,了解省內現狀和存在問題,認真聽取各方代表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社會委認為,我省養老服務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進展,但離中央的有關要求還有不少差距,仍然處於起步爬坡階段,還有不少方面需要加強、規範和改進。特別是現有法規政策體系存在結構不完善、剛性不足等問題,迫切需要對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專門立法。因此,通過立法提升我省應對人口老齡化能力和養老服務工作水平,培育壯大我省養老服務產業,促進貴州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十分必要。
  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草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密結合我省實際,著眼長遠發展,既體現了積極應對、人人享有、增進福祉的社會預期,又立足於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穩定可持續的客觀實際,同時充分吸納了省內外成功經驗,在明確政府社會家庭三方責任、奠定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基礎、加強支持保障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加強農村養老服務等方面作出了比較完備的規定,結構比較合理、重點比較突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社會委贊成草案的基本思路和規定內容。同時,提出七點具體修改意見,並建議對草案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修改為“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居住、商業、公共服務等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
  三、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出讓條件中約定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並增加“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將其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當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作為第三款,以形成閉環。
  四、將第十九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補貼等制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補貼,高齡獨居老年人巡訪等制度”。
  五、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該內容在第二十九條中已有表述。
  六、參照省外通行做法特別是周邊省區的有關規定,將第四十九條中的“依據醫院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陪護假期”修改為“依據醫院的疾病證明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的職工陪護假期。職工享受以上規定假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七、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以顯簡潔。
  社會建設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繼續修改完善。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內容解析

《條例》作為我省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我省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推動養老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條例》提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年滿60周歲的父母或者由其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勵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陪護假,獨生子女職工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15天,非獨生子女職工每年累計不超過7天。
近年來,國家和我省老齡化進程逐漸加快,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貴州共有60歲以上老人593.1萬人,占比15.38%,老有所養已成為老百姓關心的重大民生問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八次全會對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作出部署安排,未來5至10年,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重要機遇期和寶貴視窗期。貴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出台《條例》並不斷健全養老服務保障政策法規體系。
《條例》的頒布突破了許多困擾我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瓶頸問題,為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了法治保障。《條例》指出要堅持健全基本養老服務,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健全完善城市失能老年人專業化照護服務體系。
為推進《條例》落實,貴州將積極用好優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強化部門聯動,鼓勵各地依託當地特色資源,開發健康養老、避暑養老、旅遊養老、生態療養等特色品牌康養項目,逐步培育一批具有全國影響力的“黔字號”健康養老產業品牌。
此外,《條例》明確要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責任落實和考核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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