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修訂)

為規範全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提高供養服務水平,維護特困對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1 號)和《遵義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遵府辦函〔2017〕77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敬老院(以下稱敬老院,可對外加掛養老服務中心),是指由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機構。敬老院納入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敬老院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建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敬老院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敬老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管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敬老院的機構編制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等事務。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特困供養對象供養資金、敬老院修繕購置費和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管理服務人員招考聘用工作,並為集中供養對象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敬老院醫務室備案管理和監管,安排醫療機構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及時快捷的醫療服務。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主辦的敬老院進行具體管理。
第六條 開展省級星級敬老院評定工作,具體評定標準按照《貴州省星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評定辦法(試行)》、《貴州省星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評定標準(試行)》(黔民發〔2017〕23 號)開展創建;評定後由省民政廳給予通報並授予獎牌和給予獎勵。
第七條 敬老院應加強財務管理,院務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審核,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應按月向特困供養對象公布。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向敬老院提供捐贈,幫助改善特困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敬老院管理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4—第二章 基本設施第十條 敬老院建設應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內容。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對敬老院建設和改造升級進行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 特困供養對象居室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批准《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參照由民政部編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批准《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體現黔北地方特色,建設和完善獨立院落的敬老院基礎設施。具備朝向良好、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等條件,按標準間建設,設獨立衛生間,人均使用面積達 8 平方米以上。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林業、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敬老院的建設和改造升級提供便利條件。供電、供水、通信等部門對敬老院產生的有關費用應予以優惠。
第十三條 敬老院應當具備廚房、餐廳、洗浴室、圖書室、文娛活動室、辦公室等用房,配置必要的膳食製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供暖降溫、辦公管理等所需設備。有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等防範防護安全設施。要有種植養殖的獨立場地和菜地,要對養殖所產生的畜禽糞便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供養對象第十四條 敬老院供養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對接收患有嚴重老年疾病的特困供養對象的敬老院,應當具備相應的照料護理條件和能力。
第十五條 特困供養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准後納入集中供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供養對象須由供養對象照料護理人、村民委員會和敬老院三方簽訂入院協定。
第十六條 對經批准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對象,敬老院不得拒絕接收,但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及具有暴力傾向的特困供養對象除外。
第十七條 敬老院在滿足當地特困對象集中供養需求前提下,可有效拓寬敬老院供養服務範圍,面向社會開展社會化養老服務。敬老院不得因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降低對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的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特困供養對象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儘可能做到自主服務;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十九條 集中供養對象不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被終止了特困供養資格的,應停止享受集中供養待遇。
第二十條 特困供養對象自願要求退出集中供養的,應當由特困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所住敬老院簽署意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准。特困供養對象不遵守院規,影響整體管理的,經多次說服教育仍不改正的集中供養對象,經敬老院報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後,可停止對其集中供養。
第二十一條 特困供養對象承包的責任地可流轉,其房屋、家具、交通工具、牲畜、家禽等財產處置,尊重特困供養對象意願,處置收益歸特困對象本人支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鼓勵特困供養對象捐贈給所在敬老院和開展慈善公益活動。特困供養對象死亡後,其山林、承包地、宅基地按生前安排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供養內容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應當向集中供養特困對象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提供照料服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提供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
(六)辦理喪葬事宜。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需要設立醫務室的,應當向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備案,配備專職或兼職醫護人員,並接受衛生健康—7—部門監管。不具備設立醫務室條件的鄉鎮敬老院,應當與鄉鎮衛生院或其他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為供養對象提供簽約式診療服務。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應為特困供養對象建立個人檔案和健康檔案,做好疾病防治和保健工作。並按相關規定做好特困供養對象當年參合參保工作。
第五章 院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財產、物資、膳食、醫務、檔案以及環境衛生、安全保衛、請假銷假等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特困供養對象守則、管理服務人員職責。以上內容全部公開。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崗,合理定位,明確崗位要求,明確工作流程,實行崗位責任制。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應當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院務管理委員會由主辦機關代表、特困供養對象代表和管理服務人員代表組成,特困供養對象代表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院務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特困供養對象和管理服務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敬老院重大事項、院內各項規章制度,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監督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敬老院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監督院長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工作;
(四)調解特困供養對象之間的矛盾糾紛;
(五)組織協調特困供養對象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務管理職責。
第六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應當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滿足特困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植養殖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特困供養對象自願參加生產勞動,並給予鼓勵性報酬。
第三十條 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可以對發展院辦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有重大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再生產的投入;
(二)補充供養對象供養資金;
(三)補充供養對象醫療資金;
(四)補充敬老院管理資金和建設維修資金;
(五)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七章 管理服務隊伍
第三十三條 核定敬老院適應工作需要的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在所在鄉鎮編制總量內調劑,主要用於院長和財務人員,實行定編定崗不定人、專編專用。
第三十四條 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和特困對象的比例。除院長和財務人員外,按照不低於 1:3、1:6、1:10 的比例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管護人員。集中供養對象中生活不能自理人數較多的敬老院,應適當增加專職護理人員的比例。在公益性崗位控制指標內,崗位騰退優先安排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應當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向特困供養對象提供心理慰藉服務。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按規定面向社會招考聘用,實行契約制管理。第三十六條 院長和管理服務人員接受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年度考核、任期目標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滿意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年度滿意度測評達不到 70%的,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其進行調整或解聘。任期目標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工資津貼,確保與相近崗位待遇一致。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第三十八條 加強管理服務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服務人員要按照服務規範和標準要求,盡心盡職為供養對象服務。第八章 經費保障和財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金由財政預算保障,納入專項管理。特困供養金標準按照《遵義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遵府辦函〔2017〕77 號)檔案要求制定,其中基本生活費按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1.3 倍列入預算進行保障,並隨低保提標後適時調整。照料護理補貼依據供養對象自理能力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確定。集中供養資金全部用於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敬老院的修繕購置費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式申報,經審核後由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一條 敬老院工作經費(不含公建民營機構)按照每張開放床位每年不低於 500 元標準,由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並隨著物價上漲逐步調整提高。敬老院工作經費確實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自身財力予以補助。
第四十二條 敬老院的財產置換或變賣必須嚴格控制並確保保值增值,置換或變賣資金全額用於敬老院建設管理。第四十三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產、設備和其他財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 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挪用、截留、私分、貪污特困供養對象供養款物的;
(三)挪用、私分、貪污生產經營收入的;
(四)辱罵、毆打、虐待特困供養對象的;
(五)盜竊、侵占特困供養對象或敬老院財產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五條 特困供養對象違反敬老院管理規定,擾亂敬老院正常生活秩序的將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將終止對其集中供養。對打架、鬥毆,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損毀、盜竊、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特困供養對象財產的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 年 3 月 8 日印發

解讀

《遵義市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審議通過後開始施行。該《辦法》的及時修訂出台,對進一步規範全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提升特困供養服務水平,切實維護特困供養對象的需求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對我市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據了解,新修訂的《辦法》共10章48條,分為:總則、基本設施、供養對象、供養內容、院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服務隊伍、經費保障和財產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較原《辦法》共增、刪、改69處。新修訂的《辦法》堅持以解決特困人員供養需求為目標,以提升敬老院機構管理服務為核心,緊密結合我市實際,著眼於完善敬老院供養管理體系、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從補齊民生保障短板出發,對原《辦法》中機構供養名稱、供養保障對象、工作保障經費和部門職能參與等內容進行了合理修訂。
新修訂《辦法》重點對敬老院服務內容、有關程式、保障措施等內容進行明確,充分體現了安全保障、舒適安心、樂享夕陽的服務理念。《辦法》的及時修訂,切實推動了鄉鎮敬老院管理服務在規範化、全面化和實效化建設上的長足發展,從制度上維護了供養政策和服務屬性的統一,從源頭上維護了供養對象的根本利益,為助推全市鄉鎮敬老院規範化管理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為特困供養工作持續利好發展切實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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