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桐梓縣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切實維護五保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和《遵義市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2003年第34號令),桐梓縣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出了“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文號:市政府2003年第34號令
  • 執行日期:頒發之日
具體內容,執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實現符合五保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入院集中供養的目標。鼓勵有條件的村興辦敬老院,提倡社會力量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入院與供養
第五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對象入院供養和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入院供養、寄養。
第六條 五保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定。自費代養對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養對象或代養對象監護人簽訂自費代養協定,並提交體檢證明。?
第七條 五保對象入院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村組應承擔的責任,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寄養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條件,收費標準,入院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醫藥費處理辦法,喪葬事宜,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後,村組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供養對象去世,應實行火化,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料理後事。
第九條 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需要代管的,不動產由村組代管,動產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協定中有財產處理條款的,按入院協定處理。
第十條 敬老院供養對象的實際生活,應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條 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營養,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譜,並儘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十二條 每周食譜應根據供養對象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應吸收供養對象代表參與膳食物資的採購和驗收,一伙食賬目要按月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十三條 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工作人員在院內就餐的,應與供養對象同灶,並按規定交納一伙食費。
第四章 服務與護理
第十四條 敬老院應合理安排供養對象住房。對已入院的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要進行衛生隔離。
第十五條 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給予供養對象精神上的慰藉,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和健身娛樂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 供養對象應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儘量做到自主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五章 醫療保健
第十八條 敬老院應設醫務室或診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藥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十九條 敬老院醫務室或診所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健康檔案。依託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供養對象體檢一次,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
第二十條 鄉鎮財政要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對象醫療費用的開支。敬老院也可從其他渠道籌集醫療專項資金。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對患病住院的供養對象,其醫療費用經合作醫療機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由民政部門及鄉鎮共同承擔解決。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敬老院建設進行科學規劃,並按照建設部《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建設管理等部門應對敬老院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應選擇居住環境較好且通電、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設。要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閒置資產,可以採取改建、擴建、新建等多種建設方式。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應合理分區布局。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內外出入口及供養對象生活、活動場所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設施,並進行防滑處理。
第二十六條 供養對象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居室人平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於6平方米。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應合理設定衛生間、浴室和公用洗衣間等公共衛生場所。平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棟一處,樓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層一處,有條件的地方應儘可能在居室內設衛生間。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要設立公共文娛、健身等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廚房應能滿足供養對象供餐需要,保持衛生整潔。應有滿足供養對象進餐的餐廳並配齊桌椅,配備餐具消毒設施和食品保鮮設備。
第七章 資金來源
第三十條 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集中供養五保資金、鄉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五保資金,作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並設定專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鄉鎮財政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及有關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八章 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 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要有能滿足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養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供養對象自願參加生產勞動,並適當給予獎勵。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1〕9號)減免稅費。
第三十四條 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再生產的投入,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和醫療經費,補充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的不足,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九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隨意處置。敬老院資產中如有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才能執行。
第三十七條 敬老院財務原則上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代管,會計核算與管理、各種憑證的取得、填制,賬務的處理,報表,均應符合《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敬老院的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九條 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應按季度向供養對象公布,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設膳食管理、服務護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各小組人員由工作人員和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全體院民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通過敬老院的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和供養對象執行;討論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維修和基建項目開支;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保衛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
第四十四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員原則上按1∶10的比例安排,並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四十五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應徵求縣民政部門的意見。待遇應不低於社會同等崗位。
第四十六條 敬老院院長同時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鄉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整或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 聘用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簽訂聘用協定書。
第四十九條 院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和生產經營獎金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在任命(聘用)時確定,生產經營獎金根據敬老院生產經營狀況而定,在聘用時明確考核計算辦法。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敬老院供養對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敬老院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占、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四)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應鄉鎮敬老院。村辦敬老院參照執行。社會力量興辦敬老院,按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三條 敬老院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請銷假制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

執行時間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