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

2022年3月9日,《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立法起草調研工作組到遵義市調研並召開座談會。

2022年10月,《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於2022年10月1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內容解讀
《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立法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此次調研就是要進一步了解全省老年教育發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多層次、多角度、多方位為立法工作做好第一手資料準備,讓立法工作更加精準,更加科學,具有可行性。馬瓊表示,大家的發言很有針對性,意見中肯、符合實際,既談到了問題,又提了很多卓有建樹的意見建議,有高度、有廣度,具有較強的借鑑性和參考價值。
定出台《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更是惠及貴州老年人的一件大好事。遵義市將以此次調研為契機,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的通知》要求,貫徹落實好全省老乾老教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新發展理念引領老年教育發展,以高質量發展統籌老年教育工作,堅持“政治建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文化強校”辦學理念,著力提升老年大學辦學品質,積極培育新時代“三有”老人,打造新時代遵義老年教育“五位一體”特色品牌,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勝利召開。
內容全文
《貴州省老年教育條例》(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終身教育體系,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教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為對象,為滿足老年人終身學習需求所開展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依法舉辦,從事老年教育的機構,包括各級各類老年大學、老年開放大學、老年學校以及其他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老年教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開放共享、公益普惠的原則,增進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老年教育事業發展投入力度,健全管理和服務體系,完善各項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養老等公共服務資源舉辦老年教育,加快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老年教育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支持或者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研究制定老年教育發展政策措施,推動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老年教育工作。
負責老年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老年教育工作。
老年教育機構實行歸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負責老年工作的部門、教育行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依職責開展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發展老年教育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依法為老年教育提供服務。
家庭成員應當支持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活動。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為老年教育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市場監管和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協同老年教育機構開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防範非法集資、詐欺、傳銷等普法宣傳。
第十條  省級公辦老年大學應當在有關部門指導下,發揮帶動和引領作用,開展老年教育理論政策研究,制定學習資源建設標準,建立課程信息庫和師資庫,開展老年教育師資培訓,做好老年教育示範教學。
市州和縣級公辦老年大學通過舉辦分校、聯合辦學等方式,在鄉鎮、街道、村(居)、企業、養老機構設立分校或者教學點,推進老年教育覆蓋基層。
鼓勵、支持其他老年教育機構在鄉鎮、街道、村(居)、企業、養老機構設立分校或者教學點。
第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老年大學(學校),開展老年教育。
鼓勵、支持職業院校和普通高校參與老年教育,結合實際開設老年教育相關專業,培養老年教育專業人才。
推動開放大學舉辦老年開放大學或者網上老年大學,支持開放大學發揮線上教育平台、數位化教學資源和師資力量優勢,搭建老年教育資源共享和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場所建設納入社區、村居建設和治理規劃,科學設定鄉鎮、街道以及社區、村居的老年教育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最佳化公共設施利用,推動社區養老、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與老年教育場所的統籌使用。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因地制宜提供適應農村老年人需求的老年教育場所,加強對農村散居、獨居老年人的老年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可以用於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養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類養老機構設立學習場所,通過設立老年課堂、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形式,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老年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向老年教育機構開展老年教育活動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扶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對租用閒置國有資產用於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按照規定給予租賃優惠。根據老年教育機構實際辦學情況,可以給予經費補助。
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教育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老年教育類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與老年教育機構溝通交流合作,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區老年教育網路,充分利用社區教育機構、職業教育中心等公益性教育平台,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支持老年教育機構建設老年教育線上學習平台,開展遠程教學活動。
支持老年教育機構通過教學實踐基地,增強教學體驗。
鼓勵老年教育機構之間開展合作,共建共享教育資源。
第十九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具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制定教學計畫、教學和學員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和招生簡章。
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涉及登記、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設定符合教學標準的課程。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開設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教學課程。
第二十一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結構合理、素質優良、適應老年教育需要的專兼職人員和志願者相結合的教學和管理隊伍。
鼓勵退休人員,支持符合條件的教師以及科技、醫療、體育、文藝工作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等專業人員,到老年教育機構兼職任教、開設講座,並可以依法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強化服務保障,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營造安全、舒適、優美的學習環境。
第二十三條  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老年教育機構依法終止辦學的,應當根據實際教學情況進行學費結算、清退。
第二十四條  對老年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老年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老年人入學;
(二)開展妨礙正常教學秩序的商業活動,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者為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營利性活動提供場所;
(三)進行虛假宣傳騙取財物;
(四)無正當理由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五)實施傳銷、變相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等行為;
(六)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價格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老年教育機構登記、備案以及宣傳、招生、收費、教學等運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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