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10-01-08
【實施時間】2010-03-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
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
(2010年1月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和憂患意識,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駐地軍事機關協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
第四條 縣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和國防教育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計畫,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進行檢查、考核。
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需要,做好國防教育宣傳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轉業軍人安置開展國防教育工作。在公務員初任培訓和其他相應就業培訓中安排國防教育方面的內容。
國防動員、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交通戰備、軍事設施保護、學生軍訓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防教育規劃,開展城鄉居民的國防教育。
第七條 縣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運用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廣播電視、農民文化家園和青年民兵之家等設施、場所,對城鄉居民普及國防知識。
第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
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宣傳國防教育,普及國防知識。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國防教育展覽,編輯、出版國防教育作品,開展其他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每年11月為“全省國防教育月”。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人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以上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及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履行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並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國防法律法規、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除學習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知識,並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國防知識講座、業務培訓、國防形勢報告、過“軍事日”活動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和培訓計畫。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設定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國防理論教育課時不少於36個學時,軍事訓練時間不少於2周。
第十五條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通過開展軍事訓練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國小和初級中學可以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讀書演講、知識競賽、專題講座、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申請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下列場所,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逐級申報或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申報,經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重要歷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園、革命歷史遺址等;
(二)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軍史館、部隊榮譽室等;
(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
(四)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第十九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單位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全民國防教育日和全省國防教育月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駐黔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軍事訓練場地及其他便利條件。
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危及軍事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國防教育教員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較強的組織和任教能力的人員中選任。專職教員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以上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配備專職的國防教育教員。
縣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國防教育教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全省國防教育基礎知識教材、套用教材和音像製品由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依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組織有關部門統一編制。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以捐款捐物的方式支持國防教育事業。依法接受捐贈的單位對捐贈的款物應當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拒不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全省國防教育向法制化、規範化、全民化方向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09年12月1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制委、法工委又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國教辦對有關意見進行了研究, 12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防教育是建設國防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為了進一步規範國防教育工作,促進我省國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二條中的“和憂患意識”。 2、將第四條、第七條和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修改為“縣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 3、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第四款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轉業軍人安置負責國防教育工作。在公務員初任培訓和其他相應就業培訓中安排國防教育方面的內容。”第五款中的“開展”改為“負責”;第六款修改為“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4、將第二十三條調整作為第九條,並將其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以下條文序號順延。 5、將第十一條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修改為“國家機關人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 6、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中的“必要的”三字;第二款“不少於35個學時”修改為“不少於36個學時”。 7、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通過開展軍事訓練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國小和初級中學可以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讀書演講、知識競賽、專題講座、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8、將第十九條中“對單位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一句修改為“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單位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 9、將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高級中學以上各級各類學校”修改為“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以上的各級各類學校”。 10、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11、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縣級以上國防教育機構”修改為“國防教育工作機構”。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