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各類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活動。

2023年3月,貴州省民政廳印發《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民政廳
發布辦法,內容解讀,

發布辦法

2023年3月,貴州省民政廳印發《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3月15日施行。

內容解讀

《貴州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最高為五星級,至最低一星級;明確了十種情形不予評定。
《辦法》明確了評定的對象和條件,在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備案或原養老機構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且正式運營一年及以上的養老機構,可以對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基本要求與條件,申請等級評定。未獲得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首次申請等級不得超過四星級。《辦法》明確了十種不予評定的具體情形:未在民政部部門備案或者原養老機構許可到期未備案的;入住老年人數量在20人以下的;近1年內發生責任事故,或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近3年內發生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方面重大責任事故的;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列入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回(換)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誌和證書的;取得評定等級後未滿1年的;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被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不滿2年的;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已取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定委員會作出降低評定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等級,收回標誌(牌匾)和證書: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定專家、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標誌(牌匾)的;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存在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未按規定參加登記管理機關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行政處罰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辦法》明確了等級評定程式和要求。養老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出具以下材料: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表;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企業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經民政部門備案或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機構簡介;機構可提供獲得過的榮譽、獎項等證明材料。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養老機構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評定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違反評定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影響評定專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定專家工作的;養老機構提供虛假評定資料,或有偽造、塗改有關檔案資料嫌疑的;存在等級評定標準、規範中規定的終止評定條件的;其他不符合評定條件情形的。
《辦法》要求,做好抽查與複審。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評定委員會每年對各等級養老機構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抽查複審。對複審不符合原評定等級標準的養老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原則上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評定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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