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加強養老機構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結合四川省實際,四川省民政廳出台的管理辦法。

《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適用於四川省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的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加強養老機構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GB38600-2019)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最新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是指按照本辦法和《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評定指標體系》等相關檔案要求,通過自願申報、組織評定、確定等級並向社會公示、作出等級評定結論、頒發等級牌匾的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的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活動。
第四條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公開透明、分級負責、注重實效、獨立公正、動態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分為一般養老機構和農村敬老院兩種類型。其中:一般養老機構主要包含公辦老年社會福利院和民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養老機構)。
一般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採用五個等級,從低到高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分別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農村敬老院評定等級採用三個等級,從低到高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第二章 評定基本條件
第六條養老機構應合理申報評定等級。首次參評的一般養老機構,最高申報評定四級。
第七條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一般養老機構
1.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且在有效期內,開辦運營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指標:一般養老機構》提出的一票否決情形的養老機構;
3.申報三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應按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37276—2018)第5.4條第b項相關要求建立適用於本機構的、較完善的制度體系,且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或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服務標準體系建設指南》(MZ/T170-2021)相關要求建立適用於本機構的、較完善的服務標準體系,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
4.截至評定之日起近一年內未發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遵守老年人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未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二)農村敬老院
1.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且在有效期內,開辦運營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指標:農村敬老院》提出的一票否決情形的農村敬老院;
4.截至評定之日起近一年內未發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遵守老年人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未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評定機制
第八條省民政廳是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組織協調、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及評定工作的監督指導,並負責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和其他等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抽查。
市(州)級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實施本地區一般養老機構中二至四級等級評定,負責對一般養老機構中一級等級評定和農村敬老院等級評定的抽查,並對轄區內申報養老機構五級等級評定的資料進行審查,協助開展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
縣(市、區)級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實施本地區養老機構的一級等級評定和農村敬老院等級評定,並對轄區內申報二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的資料進行審查,協助開展養老機構二級及以上的等級評定。
第九條市(州)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根據《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建立各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條在省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專家庫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建立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專家庫,開展養老機構的五級等級評定和其他等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抽查。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每年集中組織一次,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由民政廳統一通報、發放證書、頒發牌匾。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自通報公示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評定程式與要求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統一印發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通知。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對照《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指標》進行自評,結合自評情況向縣(市、區)級民政主管部門申請等級評定,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
2.《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表》;
3.申請三級及以上等級評定的一般養老機構,還應提交養老機構服務制度或標準體系建設相關檔案。
養老機構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評定條件但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機構在規定時限補齊相應材料;對不符合評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正式答覆。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對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組織評定專家對申請一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和農村敬老院進行評審;對申請二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州)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州)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評定申請後,組織對申請二至四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審;對申請五級的養老機構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初審意見後,組織對申請五級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評定專家組應按照《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指標體系》要求,綜合採取遠程審核、現場查看、現場訪談、查閱資料等方式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具體程式如下:
1.召開首次評審會議。評定小組推選評定組長,評定組長介紹評審的目的、範圍、方法和程式;參評養老機構負責人向評審專家組介紹機構基本情況。
2.開展現場評審。評定專家依照評定依據,對照參評養老機構提供的佐證材料進行現場評審,並對扣分項給出扣分依據。
3.召開閉門評審會議。專家組根據現場審驗情況,開展評定討論,給出結論性意見。
4.召開末次評審會議。專家組將評估結論性意見進行現場通報,並填寫《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論表》後報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參評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提出重新核定書面申請,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報市(州)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議。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充分調查評審情況,必要時安排複評。
第十八條評定委員會審核評定結果,確定評定等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對養老機構的評定工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實名反映。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認真核實反映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反映人,並通報相關養老機構。
第二十條民政部門應通過入口網站、公眾號等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向通過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送達評定結果通知,並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一條評定結果為一級的一般養老機構和一級到三級的農村敬老院由各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在公告發布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州)級民政部門備案;評定結果為二級至四級的養老機構由市(州)級民政部門在公告發布10個工作日報送至民政廳進行備案;評定結果為五級的由民政廳報送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評定期間,評定專家有權要求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指派工作人員負責說明情況,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各級評定委員會應建立健全評定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定過程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評定申請表、機構自我評價表、專家評分表和評定結論表、專家組名單、委員會審議會議紀要等)妥善保管、留檔備查,不得用作等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迴避與複評
第二十四條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主動申請迴避:
1.與參評養老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2.曾在參評養老機構任職,離職不滿兩年的;
3.與參評養老機構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關係的。
需要迴避的評定委員、評定專家向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各級評定委員會每年對養老機構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抽查複評。
複評低於原評定等級標準的,由評定委員會按照複評結果作出降低或取消原評定等級的決議。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評定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將決議告知該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等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等級證書和牌匾式樣由民政廳統一制定。獲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將評定等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可以申請重新評定;前一次等級評定一年後,可以申請升級評定。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
評定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評的養老機構,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在兩年內不得提出升級評定的申請,被終止評定或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在兩年內不得提出等級評定申請。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民政主管部門作出終止評定的處理;已經取得評定等級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由相應民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評定等級的處理。
1.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有偽造、塗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2.違反評定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影響評定人員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定工作的;
3.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4.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存在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6.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養老服務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評定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在到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原評定證書、牌匾主動退回民政部門;被取消評定等級、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在收到取消或降低評定等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等級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不具備履職能力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員或評定專家、工作人員資格。
評定人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干預養老機構運營,牟取非法利益。
評定委員會對評定人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影響評定結論公信力的,應當及時糾正。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加強對評定機構、評定人員、迴避制度、評定程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監督審查,暢通監督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可作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以及養老機構制定護理費、床位費等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在養老機構享受優惠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不得以等級評定名義向養老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1月29日,從四川省民政廳獲悉,新修訂的《四川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四川省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的養老機構將依據此《辦法》進行等級評定,其中,一般養老機構最高可以評定五星,農村敬老院則最高評定三星。
根據《辦法》,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分為一般養老機構和農村敬老院兩種類型。其中:一般養老機構主要包含公辦老年社會福利院和民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養老機構)。
一般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採用五個等級,從低到高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分別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農村敬老院評定等級採用三個等級,從低到高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