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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民養老發〔2024〕13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全面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和《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登記,並經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含)以上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是指民政部門結合養老機構相關管理規定及標準,組織專業力量,按照規定程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星級並授予證書、牌匾的活動。
第四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堅持自願參與、分級實施、全面客觀、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四星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定。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三星級及以下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定。
第二章 評定對象條件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星級評定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備案並運營一年以上;
(二)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
(三)三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及欺老、騙老、虐老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養老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違反養老行業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行為記錄;
(五)三年內未發生被終止評定或者撤銷星級的情形;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評定星級的情形。
第三章 評定組織
第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分別牽頭組建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星級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 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分別在市、區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自行組織星級評定專家開展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星級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養老工作部門,負責星級評定日常工作。
市星級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執行相關星級評定標準,統一制定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九條 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確日常職責任務、工作程式、檔案運轉、會議管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各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工作制度等,須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四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一條 提交申請。養老機構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參評申請,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首次申評星級不得高於二星級。
第十二條 受理。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養老機構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申請參評養老機構名單。
申請四星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應由各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當日報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現場評審。
(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進入養老機構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二)評審小組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情況,按照不高於其申評星級的原則提出星級評定初步建議,並在完成現場評審當日提交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會議評審。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現場評審初步建議10個工作日內,提請並召開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核,並提出擬評定星級意見。
第十五條 公示。會議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面向社會公示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評定結果確認。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定結果及公示情況報民政部門確認,並將評定結果錄入市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評定結果公布。星級評定結果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評定結果書面通知參評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報備。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每月將新增星級養老機構名單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十九條 評定過程中,參評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一)存在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偽造有關檔案記錄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存在不配合現場評審、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或受理後隨意撤回參評申請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條 異議處理。
(一)養老機構對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二)養老機構對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定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星級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三)養老機構對受理決定覆核申請處理意見或星級評定結果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自收到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五章 星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星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自星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印發之日起計算。養老機構可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參評申請,申請評定星級未通過的,可結合現場評審打分情況,按其實際水平確定星級。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星級實行逐級晉升。申請晉級的,應在獲評現星級滿一年後提出。晉級申請經評定未通過的,按其實際水平保持原星級、降低或撤銷星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10%。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其開展監督檢查:
(一)名稱、服務地址等重要備案信息或運營團隊主體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抽查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內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且情節輕微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星級評定委員會審定撤銷其星級:
(一)未按重大事項報告有關規定即時報告重要備案信息及變更情況,或存在服務質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
(二)拒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的;
(三)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時限、標準不符合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星級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名單及相關情況,向民政部門報備並對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區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予以糾正處理,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證書、牌匾樣式、規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由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制發。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應將星級牌匾懸掛在其公共場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分別承擔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所需經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星級評定名義向養老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2〕24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和《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要求,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七章三十三條,本次重點對未通過星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可結合現場打分情況確定星級方面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評定對象條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申請星級評定的基本條件:
一是依法備案並運營一年以上。二是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三是三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及欺老、騙老、虐老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四是養老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違反養老行業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行為記錄。五是三年內未發生被終止評定或者撤銷星級的情形。六是不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評定星級的情形。
(二)關於評定組織
市、區民政部門應分別牽頭組建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研究機構、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
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分別在市、區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自行組織星級評定專家開展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不得委託第三方組織。辦公室設在養老工作部門,負責星級評定日常工作。市星級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執行相關星級評定標準,統一制定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關於評定程式
具體包括:
1.提交申請。養老機構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參評申請,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首次申評星級不得高於二星級。
2.受理。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養老機構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受理機構名單。
申請四星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應由各區民政部門在決定受理當日報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3.現場評審。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進入養老機構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評審小組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情況,按照不高於其申評星級的原則提出星級評定初步建議,並在完成現場評審當日提交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4.會議評審。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現場評審初步建議10個工作日內,提請並召開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核,並提出擬評定星級意見。
5.公示。會議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面向社會公示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6.評定結果確認。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定結果及公示情況報民政部門確認,並將評定結果錄入市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7.評定結果公布。星級評定結果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評定結果書面通知參評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8.報備。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每月將新增星級養老機構名單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9.評定過程中,參評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1)存在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偽造有關檔案記錄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2)存在不配合現場評審、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或受理後隨意撤回參評申請的;
(3)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10.異議處理。養老機構對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養老機構對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定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星級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養老機構對受理決定覆核申請處理意見或星級評定結果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自收到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四)關於星級管理
養老機構星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自星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印發之日起計算。養老機構可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參評申請,申請評定星級未通過的,可結合現場評審打分情況,按其實際水平確定星級。
養老機構星級實行逐級晉升。申請晉級的,應在獲評現星級滿一年後提出。晉級申請經評定未通過的,按其實際水平保持原星級、降低或撤銷星級。
(五)關於監督管理
市、區民政部門或者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進行隨機抽查。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區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予以糾正處理,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三、其他說明的事項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2〕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