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

《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於2021年3月29日由陝西省民政廳辦公室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9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各設區市民政局,楊凌示範區民政局、西鹹新區人社民政局、韓城市民政局:
現將《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和《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指標體系》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陝西省民政廳辦公室
2021年3月25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建立我省科學統一的養老機構質量和評價體系,規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星級養老機構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37276-2018)《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第四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分級評定、統一標準、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依照《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指標體系》認定,星級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從高到低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星級。
各星級綜合評分應不低於:五星級:900分(含),四星級:750分(含),三星級:600分(含),二星級:500分(含),一星級:300分(含)。
第二章 評定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養老機構滿足下列基本條件,可以申請星級評定:
(一)依法辦理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或原有養老機構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持續運營二年以上並符合《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指標體系》申請星級評定基本要求與條件。
第八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定: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或未在民政部門備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築、設施設備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為,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公寓、老年產品、保健產品”名義吸收資金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有嚴重失信行為且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五)上年度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或者有關處罰、行政強制未執行完畢的;
(六)被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並處於調查期間的;
(七)前次申請星級未通過,距離前次申請時間不滿一年的;
(八)存在與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情形,被終止評定或者被取消星級不滿三年、降低星級不滿一年的;
(九)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省級民政部門是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組織推進、統籌協調、監督管理。
省級民政部門委託評定機構組織開展四星級、五星級養老機構的星級評定,起草評定工作通知,結果確認、評估爭議調處和星級證書、牌匾發放等工作。組織評定機構對下級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評定的結果提出糾正意見,對市(區)民政部門開展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信息進行歸集。
第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實施細則,開展三星級及以下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的組織協調、評審結果審核認定、評估爭議調處、證書和牌匾發放等工作。協助開展四星、五星級養老機構評定工作。
第十一條 評定專家由評定機構聘任,並應當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養老機構建設、管理、服務等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範;
(二)在所從事領域具有較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星級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 評定專家組召開最終評定會議須全部專家組出席。根據評定分數,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定結論須經全體專家組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評定程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發布養老機構星級評定通知;
(二)養老機構對照星級評定標準進行自評,並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層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養老機構初次申請星級評定,應不高於四星級;
四星級養老機構申請晉升五星級評定,應向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應評定資料,由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匯總上報至省民政廳;
(三)民政部門將養老機構申請材料移交給評定機構,由評定機構組織評定專家依據《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指標體系》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現場考察評價,並提出評定意見;
(四)民政部門公示評定星級意見,公示期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五)民政部門受理覆核申請和舉報;
(六)民政部門研究確認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並發布公告,向獲得星級的養老機構頒發星級證書和牌匾。
第十四條 養老機會應將星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提出星級評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評定申請材料:
(一)養老機構備案檔案或設立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三)機構簡介(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基本情況、服務內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員情況和所獲榮譽和獎項);
(四)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
(五)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自評表;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養老機構需要補正的材料,養老機構應當在七天內提交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在受理評定申請後,應當明確評定時間和日程安排。四星級、五星級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每年集中受理評定一次。
第十八條 星級評定期間,評定專家組有權要求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並對相關評定材料留檔備查。參加星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評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價過程中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星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獲得三星級及以下的養老機構名單於評定確認後二十日內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五章 迴避與覆核
第二十條 評定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主動申請迴避:
(一)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離職不滿兩年的;
(三)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其他影響評定結果公正關係的。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向評定機構提出迴避申請,評定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評定機構和評定專家組的初評情況介紹和申請覆核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價,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全體專家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於評定專家組作出覆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養老機構。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加強對評定組織、評定人員、迴避制度、評定程式、評定星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二十五條 在評定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已取得評定星級的養老機構,由民政部門按照許可權作出降低評定星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星級,並收回牌匾和證書:
(一)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與評定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二)違反評定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干擾評定專家工作,影響評定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的;
(四)三年內發生虐老、欺老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三年內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報送年報的;
(八)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定星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定星級牌匾的;
(九)存在相關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評定星級有效期三年。
評定星級有效期滿的,可以申請重新評定或申請升級評定。申請的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
評定星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養老機構應當交回牌匾和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在評定星級有效期內,民政部門應組織評定專家每年對本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抽查複審。複審後不符合原評定星級指標的,由評定專家組作出評定決議,並取消相應星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八條 被降低評定星級的養老機構在一年內不得提出等級晉升的評定申請,被取消評定星級的養老機構在三年內不得提出星級評定申請。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定星級的決定告知被處理的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評定專家在評定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專家資格,並向屬地及省級信用管理系統推報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評定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取消其參與評定工作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取消評定星級的養老機構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原評定星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定星級的養老機構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評定星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定星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星級評定所需經費由民政部門相關工作預算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定機構收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和標準(試行)》(陝民發﹝2019﹞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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