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2022年9月22日,福建省民政廳為健全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構建養老機構質量和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規定,制定了《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為健全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構建養老機構質量和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22年9月2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37276-2018)、《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GB 38600-2019)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範圍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福建省內依法辦理登記並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是指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根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開展自我評價,通過自願申請、組織考評、評審公示、公告發證的過程。
養老機構的評定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分別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
第五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堅持自願申請、分級評定、客觀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以及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
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下同)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以及四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和五級養老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以及三級及以下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和四級、五級養老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第二章 評定對象與範圍
第六條 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市場監管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原養老機構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
(二)在民政部門備案;
(三)持續運營兩年以上,並符合《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基本要求與條件。
第七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定等級: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的養老機構;
(二)近兩年內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事件或發生較大生產安全、服務質量事故以及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近兩年記憶體在欺老、虐老行為以及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公寓、老年產品、保健產品”名義進行非法集資詐欺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近兩年內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或有關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有嚴重失信行為且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六)不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築、設施設備等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的;
(七)被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並處於調查期間的;
(八)前次申請評定等級未通過,距離前次申請時間不滿一年的;
(九)被降低評定等級不滿一年的;
(十)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被終止評定或取消評定等級不滿兩年的;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成立省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簡稱評審會),省級評審會負責五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的審核認定和等級評定過程中信訪投訴等問題爭議的處置工作。評審會委員實行聘任制,通常由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養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家組成,不少於7名且為單數,任期3年。
設區的市、有條件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參照成立本級評審會。
第九條 各級評審會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等級評定工作。開展等級評定工作時應組成不少於3人的評定小組。
第十條 省級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負責評審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督導各級民政部門做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二)負責指導本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覆核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評定結果進行糾正;
(三)組織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抽查和覆核工作;
(四)定期組織評審會委員開展業務培訓;
(五)統一印製和頒發等級證書、牌匾;
(六)完成評審會交辦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評定程式與要求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及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印發的《<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實施進行。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通知和申請。民政部門統一組織發布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通知。養老機構對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及《<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標準進行自評,並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層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五級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向備案管理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民政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後,匯總上報給省級評審會辦公室。
(二)考核和評價。評審會辦公室(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申請材料移交評定小組,由評定小組開展考評,並提出擬評定等級意見。
(三)評審和公示。根據評定小組的擬評定等級意見,評審會召開評審會議,研究確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評審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定結果須經參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評定結果應交由民政部門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公告和發證。民政部門召開黨組會議,審議評審會提出的評定結果。民政部門發布評定公告,並向獲得等級的養老機構頒發等級牌匾和證書。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省級統一部署推廣使用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功能,並在評定結果確認後,及時錄入評定結果。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根據自評情況向相應層級民政部門提交等級評定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
(二)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報告;
(三)評定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養老機構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評定期間,評定人員要求養老機構補充提供必要的材料,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評定結束後,評定小組應當及時將相關評定工作檔案資料歸還等級評定相應層級民政部門,不得用作等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等級管理
第十五條 等級評定工作,每年集中組織評定一次。等級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 鄉鎮養老機構(敬老院)首次評定等級最高為二級,其他養老機構首次評定等級最高為四級。
養老機構應在原評定等級的有效期屆滿當年,申請原等級評定或晉升上一個等級評定,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有效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法人、經營主體、機構名稱等發生變更的,養老機構須重新申請等級評定,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
第十八條 評定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迴避與覆核
第十九條 評審會委員、評定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告知並迴避:
(一)與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二)近親屬在養老機構任職,或合夥經營的;
(三)曾在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離職不滿3年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情形的。
第二十條 參評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作出等級評定的民政部門提出等級覆核書面申請,民政部門應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評定人員的評定情況介紹和申請重新核定等級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現場評定,並以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評審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於評審會作出覆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重新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如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仍有異議,應提交上一級民政部門核定。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評審會委員、評定小組成員、迴避制度、評定程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與監督,暢通監督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等級評定過程中或者取得評定等級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等級評定的民政部門作出終止評定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處理:
(一)存在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款所列情形的;
(二)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有偽造、塗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致使評定結果失實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影響評定結果的;
(四)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區)民政部門每年對本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組織抽查複評。複評後不符合原評定等級標準的,由原授予評定等級的民政部門降低或取消相應等級評定結果。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評定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決定告知該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門,併到相應層級民政部門換髮評定等級證書、牌匾;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門。拒不退還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委員及評定小組成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插手、干預養老機構運營,不得以推銷產品、合股經營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評審會委員及評定小組成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終身取消其參與評定工作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養老機構的評定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有權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及時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評定所需經費由民政部門相關工作預算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參評養老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解釋。此前我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
   2.福建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報告(參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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