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試行)

《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試行)》由陝西省民政廳於2019年1月8日發布試行,因《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和標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試行廢止,

發布信息

陝民發〔2019〕3號
索引號:
SXMZ/2019-000424
主題分類:
發文機構:
發文文號:
發文日期:
發布日期:
2019-01-09 14:24
發布機構:
陝西省民政廳
瀏覽次數:
608次
有效性:
有效
發布機構:
陝西省民政廳

辦法全文

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養老機構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星級養老機構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GB/T35796-2017)、《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7〕7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依法取得相關登記和許可證照或備案,且運營一年以上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堅持統一標準、量化考核、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依照《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認定,星級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從低到高分為三星、四星、五星三個等級。
評級原則:五星級應達到評價報告綜合分數800分(含)以上;四星級應達到評價報告綜合分數700分(含)以上;三星級應達到評價報告綜合分數600分(含)以上。
第五條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四星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評審結果審核認定、評估爭議調處、證書和牌匾發放等。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三星級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協調、評審結果審核認定、評估爭議調處、證書和牌匾發放。負責對申報三星級以上星級養老機構進行初評,並出具初評意見。
第六條 養老機構滿足下列基本條件,可以申請星級評定:
(一)遵守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二)近三年內養老機構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三) 近三年內養老機構在機構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紀、違規事件;
(四)近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五)無其他違法違紀情形。
第七條 養老機構申請星級等級評定應遵循自願原則,向屬地主管民政部門遞交以下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或備案檔案;
(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三)機構簡介(主要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服務內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員情況、組織機構圖、所獲榮譽和獎項);
(四)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五)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自評表(附屬檔案3);
(六)評定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養老機構向屬地主管民政部門申請星級評定,市、縣級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由實施許可、登記、備案的民政部門出具推薦意見,按第五條逐級開展評定相應工作。
省、市級民政部門成立評定小組或委託具備評價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定工作。
各級評定小組負責相應星級評定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相應民政部門統一授予星級評定證書和牌匾。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養老機構可向相應民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民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覆核答覆。
第九條 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每3年集中開展一次,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重新申請星級等級認定。
第十條 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評定:
(一)三年內發生生產安全較大事故的;
(二)三年內發生虐老、欺老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評定中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有偽造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評定中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干擾評定工作行為的;
(五)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第三方評定機構應通過公開招標遴選,並與相應的民政部門簽訂書面協定,方可開展評定工作。
省級民政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質量評價活動進行實地抽查。對違反評定活動相關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民政部門將中止契約關係。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價過程中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三方評定機構應將評價過程中涉及養老機構的所有評定資料移交民政部門。對涉及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商業模式、財務營收、住養老人數據等有關信息應當保密,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不得用作星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對評定為星級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將頒發星級認定證書和牌匾,各級民政部門可以給予一次性獎勵。經過星級認定的養老機構可在下一評定年度申請更高等級的評定,其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獲得評定星級後,一經發現與標準不符或給入住老年人帶來直接或間接利益損害的行為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當地民政部門應對本轄區星級養老機構每年開展不少於一次的實地檢查。如發現有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責令養老機構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省級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星級評定名義向養老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陝西省社會福利機構等級評定辦法》(陝民辦發﹝2013﹞111號)同時廢止。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按相關規定另行執行。

試行廢止

陝西省民政廳辦公室於2021年3月25日印發《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和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陝西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和標準(試行)》(陝民發﹝2019﹞3號)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