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健全統一科學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規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推動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等法律法規檔案修訂的辦法。由江蘇省民政廳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健全統一科學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規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推動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檔案,省民政廳對《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正式印發各地,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民政廳
2023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統一科學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規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推動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等法律法規檔案,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等級評定組織,是指負責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或覆核、複評、抽查工作的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相關單位或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是指按照本辦法要求,通過自願申報、組織評定、確定等級並向社會公示、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的過程。
第五條 養老機構等級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頒發牌匾上分別用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表示等級標誌。牌匾採用統一樣式(附屬檔案1)。
養老機構評定的等級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等級證書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第六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堅持自願申請、分級評定、全面客觀、質量為重、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省民政廳是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修)定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指導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並對各級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設區市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特點,根據本辦法制(修)定實施細則,並對所轄縣(市、區)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評定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備案,且在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內未做可能影響評定結果的備案信息變更;
(二)持續運營一年以上並符合《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以及實施指南(最新版)申請等級評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與條件。
第九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不予受理等級評定: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未在民政部門備案的;
(三)自申請日期前兩年內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並處於調查期間的;
(五)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且沒有移出的;
(六)前次申請評定等級未通過,距離前次申請時間不滿一年的;
(七)其他不符合評定條件的。
第十條 養老機構評定的等級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養老機構可以申請重新評定,評定程式按照複評方式實施。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在獲得評定等級一年後,符合更高等級標準的,可向屬地民政部門提出等級晉升申請。養老機構經評定通過晉級後,由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等級的牌匾和證書,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未通過晉級評定的,繼續保留原先等級。養老機構在等級有效期內有且僅有一次晉級機會,且應該逐級晉升。養老機構晉升等級後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不得再次晉級。
第十二條 首次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最高可申報評定等級四級。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職責
第十三條 省民政廳負責組建由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組織、行業領域專家等組成的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定委員會”),統籌實施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省評定委員會委員由評定委員會聘任,任期三年。
省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負責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省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養老機構管理、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
(二)在所從事領域具有較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第十五條 省評定委員會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指導本省各級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覆核、複評、抽查工作;
(二)組織實施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負責五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覆核及糾紛爭議裁定工作;
(三)組織實施全省四級、三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抽查;
(四)對下級等級評定組織違反規定評定的結果提出糾正意見;
(五)建立和管理省評定專家庫,對評定專家開展培訓和考核;
(六)製作和核發五級養老機構的證書、牌匾;
(七)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省評定委員會召開最終評定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定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設立本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制定本地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四級、三級養老機構評定由設區市民政部門負責,二級、一級養老機構評定許可權由設區市民政部門自主確定。
第四章 評定專家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評定委員會應建立評定專家庫,由評定委員會對專家進行資格審核。開展等級評定時,評定組織應在專家庫中按不同專業類別抽取不少於五名專家,組建評定專家組,負責對申請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考察評價,並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第十九條 評定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掌握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經等級評定培訓考核合格;
(二)熟悉養老機構的建設、運營、管理、服務等主要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並從事本行業工作滿三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本行業工作滿五年;
(四)具備履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專業能力和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定工作;
(六)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層級的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 建立評定專家異地交流機制,設區市和縣(市、區)組建評定專家組時,異地專家人數占比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異地專家可從非本地專家庫的其他地區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評定委員會每年須對本級評定專家進行等級評定相關政策和業務培訓,培訓結束後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移出專家庫。省評定委員會統一提供考核題庫。
第五章 評定程式與要求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按照層級許可權發布相應等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通知;
(二)養老機構對照《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評分細則》(最新版,以下簡稱“評分細則”)進行自評,自評符合條件的,通過“金民工程”養老服務系統向相應層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根據評定等級許可權負責本層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的受理。申請五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向設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自評和相關評定材料,由設區市民政部門予以初評,初評符合條件的,方可匯總上報至省民政廳;
(四)民政部門初審養老機構參評資格,並公示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五)等級評定組織組建評定專家組,根據《評分細則》開展現場評定,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六)評定委員會審核初步評定意見並提出評定等級;
(七)民政部門公示評定等級結果,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八)民政部門按照層級許可權受理覆核申請和舉報;
(九)評定委員會確認等級評定結果,民政部門發布公告,並向獲得等級的養老機構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三條 評定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提出等級評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評定申請材料:
(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附屬檔案2);
(二)養老機構對照《評分細則》進行自評的自評報告和自評表;
(三)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相關評定材料(附屬檔案3)。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給予書面或電子回執;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養老機構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視為放棄申請,自動終止評定程式。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受理評定申請後,應當明確評定時間和日程安排。原則上五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四級及以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每年集中受理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包括對養老機構的書面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書面評價的內容和項目主要包括養老機構根據要求提交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
現場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符合情況,養老機構開展各項服務工作的情況等。
社會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參與行風評議情況,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結果等。
等級評定組織應綜合以上方面的評價內容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 等級評定期間,評定組織和評定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並對相關評定材料留檔備查。參加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評定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價過程中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等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評定結束後,評定組織應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評定資料檔案應在發布評定結果公告後三十日內移交給相應層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四級、三級的養老機構名單於評定確認後三十日內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章 覆核、複評與抽查
第三十條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實施等級評定的本級或上一級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評定委員會認為理由充分的,應當對覆核申請組織認定覆核。
第三十一條 評定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定專家組的初評情況介紹和申請覆核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進行現場評價,並以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相關民政部門應當將評定委員會的覆核決定於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養老機構。
第三十三條 在等級有效期內,評定委員會根據層級許可權每年應組織對本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進行抽查。同時,省評定委員會每年抽查四級、三級養老機構的比例分別不低於全省相應等級養老機構數(截止抽查時)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設區市評定委員會每年抽查下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比例不低於各縣(市、區)相應等級養老機構數(截止抽查時)的百分之十。
抽查採取書面抽查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抽查內容包括等級評定程式是否規範、專家是否按照《評分細則》逐項評分、評分方式和評分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並抽查部分評分項。抽查的分值不低於《評分細則》總分值的百分之五十,並應覆蓋相應等級的必備項。經抽查不符合原評定等級標準的,由原評定等級對應的評定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改進、降低或者取消原評定等級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決定告知被處理的養老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在一年內不得提出等級晉升的評定申請,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在兩年內不得提出等級評定申請。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等級有效期滿複評程式,參照抽查方式進行。
第七章 迴避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
(一)與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二)在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或離職(退休)不滿三年的;
(三)覆核、複評、抽查的專家曾參加被覆核、複評、抽查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情形的。
評定委員會受理迴避申請,並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加強對評定組織、評定人員、迴避制度、評定程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推動形成民政部門行業監管、評定組織內部約束、社會廣泛監督的監管格局,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十九條 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提供虛假評定資料,有故意偽造、塗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養老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被責令限期整改中的;
(五)違反評定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干擾評定專家工作,影響評定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四十條 已取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按照許可權作出降低評定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等級,並收回牌匾和證書:
(一)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定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的;
(三)經查實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涉嫌非法集資,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六)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牌匾的;
(七)養老機構未按相關規定參加年檢、年報的;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九)經抽查不符合原評定等級標準,評定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關決議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評定專家在評定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定專家資格,並向屬地及省級信用管理系統推報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評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評定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取消其參與評定工作資格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定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四十四條 等級評定所需經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在工作預算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評定機構收取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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