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

《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是為了最佳化養老服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統籌養老服務發展與安全,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學精準、無事不擾的監管能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質量和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結合北京市養老行業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3年10月9日,《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最佳化養老服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統籌養老服務發展與安全,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學精準、無事不擾的監管能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質量和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結合本市養老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是指民政部門將問題多發頻發、服務管理風險隱患突出、投訴舉報集中的養老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設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監測點旨在聚焦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市區聯動、動態管理、閉環整改的原則,推動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常態化,提升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
第四條 民政部門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行政檢查、服務對象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情況,收集整理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相關數據,開展監測工作。
第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設定為區級監測點:
(一)近1年內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
(二)近1年內發生欺老虐老案(事)件;
(三)近1年內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法犯罪問題或納入失信名單;
(四)在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中,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風險隱患問題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問題;
(五)出現其他因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在核實的基礎上,可視情設定為區級監測點:
(一)上一個月12345市民熱線關於養老服務質量投訴數量較多或者投訴問題性質嚴重,經核實屬實的;
(二)涉及養老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經新聞媒體曝光,經核實屬實的;
(三)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民政局可將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突出的區級監測點,設定為市級監測點,督促區民政部門進行重點監管,落實整改要求。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設定為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可視情設定3至6個月的監測期。
第九條 對設定為區級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關注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風險提示,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條 對近1年內2次及以上被設定為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警示函對其服務質量和安全進行預警,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監測期內,區民政部門應安排專人參照相關服務標準,每周通過視頻監控、電話回訪、現場抽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測,每月至少一次前往監測點現場了解服務質量、日常管理等情況;可適時約談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可適時安排專人了解區民政部門監測工作落實情況、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情況,並對區級監測點開展飛行檢查。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對監測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加強規範管理。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函告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在監測結束前,可依託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專家團隊,參照“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不再設定為監測點;評估不合格的,再次設定為監測點。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市民政局聚焦民眾“急難愁盼”,聚焦社會普遍關注,針對養老服務機構存在的服務質量不高、服務不規範、監管機制不健全、收費不合理、退費難等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靶向發力,持續推動養老服務發展。探索建立養老機構點監測機制,對服務質量不高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常態化監管。
二、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持續提升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們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並求了各區民政部門意見。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16條,重點就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的概念和目的、設定條件和監測期、動態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重點監測點的概念和目的。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是民政部門將問題多發、服務管理風險隱患突出、投訴舉報集中的養老服務機構設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工作機制。該機制聚焦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市區聯動、動態管理、閉環整改的原則,旨在推動養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常態化,提升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
二是明確了重點監測點的設定條件和監測期。將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存在問題的設定為區級監測點,問題突出的設定為市級監測點。民政部門可視情設定3至6個月的監測期,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進行公示。
三是明確了重點監測點的動態管理。對設定為區級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關注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風險提示,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公示。對於近1年內2次及以上被設定為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警示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預警,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公示。監測期內,區民政部門應安排專人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監測,市民政局可安排專人了解監測工作落實情況、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情況,並對區級監測點開展飛行檢查。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函告相關部門處理。在監測結束前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再設定為監測點,評估不合格的再次設定為監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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