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

《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經北京市政府同意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京政辦發〔2021〕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養老機構誠信守法經營、持續最佳化服務,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等法律法規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堅持依法實施、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聯動、分類施策、加強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台是養老機構信息歸集的平台,為政府補助(補貼)資金髮放、服務質量監管等提供依據。養老機構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確保內容真實有效。
第二章 監管主體及職責
  第五條 強化政府主導責任,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快推動形成權責明確、協同共治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六條 發揮北京市養老服務部門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作用,健全養老機構綜合監管體系,完善監管事項、監管標準、監管規則、檢查表單,按年度制定監管計畫;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養老機構監管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市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加強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牽頭落實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做好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參照市級層面做法,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將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區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監管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引導和支持轄區內養老機構規範運營。按照職責對轄區內養老機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區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支持、協助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養老機構承擔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養老機構應不斷提高照護服務、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糾紛調解的能力和水平。
  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向所在地的區級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養老機構自主提供餐飲服務的,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委託第三方提供餐飲服務的,應與有食品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簽訂外包協定。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應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備案,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應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養老機構要積極回應服務對象訴求,接受服務對象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養老機構遭受自然災害,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按規定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 做好登記與備案銜接,逐步實現登記與備案同步,及時將已登記的養老機構納入監管範圍。
  對已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級民政部門應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其及時備案。
  完善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備案申請人應就養老機構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提交書面承諾並向社會公開。民政部門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條 督促指導養老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服務流程、服務信息公開、服務人員考核獎懲、服務糾紛處理等方面制度,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配備相應服務人員。加強對養老機構履行契約和提供服務情況的監督。
  第十一條 引導養老機構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範消除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民政部門會同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單位抓好養老機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要掛牌督辦、推動整改。養老機構應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點位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經代理人及同房間其他老年人同意後,可在房間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錄製並保存視頻。相關視頻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相關職業資格認定部門應依法依規加強執法檢查。
  養老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的人員上崗前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養老機構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第十三條 引導養老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指導養老機構按照預付卡有關規定規範管理使用押金、會員費、預付款等預收資金。督促養老機構將接收的政府補助(補貼)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超出使用範圍和標準。政府補助(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示。加強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財務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申請公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加強對養老機構申領使用政府補助(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申領使用資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查,依法打擊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助(補貼)資金的行為。加大對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養老服務重點項目、重大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力度。加大對養老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力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第十四條 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准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查處利用養老機構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以及擅自改變社區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行為。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
  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對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完善養老機構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指導養老機構妥善做好服務協定解除、服務對象安置等工作,切實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防止因關聯關係、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造成財產流失或轉移。
  第十五條 引導養老機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應對處置能力,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建立完善養老機構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機制。督促養老機構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六條 積極推行市、區、街道(鄉鎮)三級聯動和部門聯合監管。市民政局建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及安全工作檢查機制,聯合市級相關部門每年對養老機構進行檢查,對養老機構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實施專項檢查,檢查結果抄送區級民政部門;區級民政部門參照市級層面做法,每月實地檢查轄區內養老機構數量不少於總數的10%,聯合區級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次數不少於1次,檢查結果抄送養老機構所在街道(鄉鎮)。
  第十七條 制定全市養老機構信用信息目錄,匯總整理養老機構信用信息,通過市民政局官方網站和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依據。
  第十八條 根據養老機構風險級別和信用狀況,建立健全基於“風險+信用”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實施精準監管,將風險較高、信用等級較低的養老機構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日常監管中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於風險較低、信用等級較高的養老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優惠政策時,優先予以考慮和扶持。
  第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將監管事項、監管依據和監管標準在官網上公示,同步共享至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台,並做好動態更新和宣傳普及工作。加強養老機構信息聯動機制,相關部門要將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等信息及時進行公示,推動形成養老機構登記和行政監管基本數據集。
  第二十條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檢查養老機構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對發現的問題建立整改台賬,逐項分析研判,督促養老機構加強整改。
  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查處工作。相關部門發現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民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可委託第三方對養老機構開展服務質量星級評定,應公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星級評定流程和結果。養老機構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不能參加星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行業組織應積極推行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健全行業自律規約,規範會員行為,加強會員信用管理,推動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積極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星級評定結果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暢通民眾監督渠道,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受理民眾投訴舉報,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調查核實、妥善處理。發揮媒體監督作用,堅持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相結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和依法辦理登記的為殘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綜合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