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83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惠州市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範》(GB50442-2008)、《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GB50437-200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和《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標準要求規劃配建。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區域適當集中配置。
  第六條 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或結合城市功能最佳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配建。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要求配建:
  (一)位置宜靠近小區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長者出入,便於服務轄區的老年人。應與社區管理、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一併統籌規劃。
  (二)應安排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帶首層的連續樓層,如設定於連續樓層,首層面積不得低於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築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定,寬度不少於3米,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並與市政道路聯通。
  (三)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除依法驗收合格外,還應達到移交後通過簡單裝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牆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線等連線埠,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四)移交時房屋室內淨高不低於2.7米。
  (五)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區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且不得拆分。
  第九條 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將出讓土地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要求納入審查範圍。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 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將竣工驗收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鄉鎮政府(街道辦)可委託所在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按照規劃用途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屬於住宅區公用建築,不動產測繪機構開展首次登記權籍調查時,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及計算面積,權籍調查報告應註明養老服務設施對應的不動產單元。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同時,可會同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一併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將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列入失信黑名單,並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或在後續該建設單位在惠其他工程開發建設中予以限制。土地使用權用途及使用年限參照城鎮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備註“屬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物業管理費參照居民普通住房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 鼓勵採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進行社會化運營,提高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利用效率和服務質量。
  採用社會化運營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無償或低償提供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方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改建裝修和設施配置。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養老服務需求基礎上,可結合實際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經營性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應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及其他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第十七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用於提供各類養老服務,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應配建而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或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配建標準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檔案的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養老服務發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深刻指出滿足數量龐大的老年民眾多方面需求、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百姓福祉,需要我們下大力氣來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2019年,自然資源部出台《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統籌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2019年,國務院出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根據第二十七條意見: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以每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三、主要內容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全文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驗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內容。
  規劃和建設:明確了配建面積標準、設計規範要求。明確了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不得拆分。
  驗收和移交: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要求和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轉移登記。
  使用和管理: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可採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社會化運營。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務需求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開展市場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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