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新建居住區和已建成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推進養老服務提質升級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文號:贛民規字〔2023〕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民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自然資源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現將《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1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建居住區和已建成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1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推進養老服務提質升級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贛府廳字〔2023〕41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住宅小區、危舊房改造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經濟適用房等各類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是以居民步行五分鐘可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劃分的範圍;一般由支路以上級城市道路或者用地邊界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5000至12000人(約1500套至4000套住宅),配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地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的場所,主要包括街道綜合性養老服務機構、社區嵌入式養老院、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
第五條 居住區應當配套建設公益性的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且單處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於15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置,且單處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第六條 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對分期開發的居住區項目,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前同步建設完成。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口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等內容,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其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出具新建居住區項目用地的規劃條件時,應根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依據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相關要求寫入供地方案,納入出讓公告和和出讓須知,同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進行明確。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或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同時與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移交協定,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範》(GB 50442-2008)、《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GB 50437-200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和《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科規〔2020〕7號)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集中或鄰近設定。單獨選址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風和採光條件較好、便於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
(二)應建於方便老年人進出位置,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定;安排在建築的低層,安排在建築二層以上(含)的應當設定無障礙電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不得分散配置。
(三)應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主要功能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並滿足有關規範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
(四)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於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並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周轉的場地,保證救護車輛就近停靠;出入口應當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於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規劃條件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範要求進行設計。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審定新建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涉及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徵求民政部門意見,由民政部門參與並聯審查、負責把關。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查。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民政部門同意變更意見後報自然資源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建設單位不得變更規劃許可內容。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 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2012)等標準規範的要求,設計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將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納入施工審查範圍,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組織施工,確保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牆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等設施齊全,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
第十五條 未配套建設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已建成居住區,要按照《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以社區為單位,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等方式按標準統籌配置。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居住區建設補短板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統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通過新建、改造等多種方式,補齊老城區和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學校、培訓中心、賓館、療養院、醫院、廠房等改造建設為養老服務設施。探索允許將空置公租房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助餐助行、日間照料、康復護理、老年教育等服務。
第四章 驗收
第十七條 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階段,聯合驗收牽頭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聯合驗收,對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把關,對未按照要求配建的居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牽頭驗收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在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後再行組織驗收。
第五章 移交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和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則用於養老服務,簽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定書。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會同縣級民政部門持移交協定和不動產登記規定的其他材料,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一併申請不動產登記。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用途按規劃許可檔案及其所附圖件上確定的房屋用途進行登記,在登記簿和證書的附記欄中註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測繪機構進行建築面積預測、實測時,應當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單獨列項,按照相關規定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公攤用的公共建築面積,並在測繪成果報告中註明其位置和面積。
第二十三條 由政府主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等方式統籌配置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根據投資來源等情況,由同級黨委、政府明確產權歸屬,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在不變更產權關係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1年內投入運營。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無償或者以成本價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優先選擇連鎖化、品牌化的專業養老服務機構作為運營方,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養老服務。
第二十五條 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不得用於轉讓、抵押,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法規劃配建、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加強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作的組織領導,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結合本轄區實際細化具體辦法,明確任務分工和監管要求,加強配合和協調,依法依規處理不按有關要求規劃、設計、建設、移交和使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行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要聯合開展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自本《辦法》施行後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規劃布局、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補短板進展等情況,對存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問題的,要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台賬,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並處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助資金和有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規範新建居住區和已建成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出台了《江西省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監督檢查、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設施配建剛性要求。總則明確了居住區應當配套建設公益性的養老服務設施,並細化了配建設施的面積標準,按照“四同步”規則(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落實配建要求。
(二)規範配建設施規劃。第二章中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在規劃條件中提出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並寫入供地方案,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在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建設單位與民政部門簽訂移交協定。二是明確了配建設施規劃布局要求,並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落實。三是明確民政部門參與修建性詳規、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並聯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通過審查。
(三)強化配建設施建設要求。第三章規範了配建設施的建設標準,要求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對已建成居住區,通過新建、改造等多種方式補齊設施短板。
(四)加強配建設施驗收。第四章明確“同步驗收”要求,明確未經規劃核實或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同時,在竣工驗收階段,民政部門參與聯合驗收。
(五)加強移交和使用管理。第五章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之日起6個月內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用於養老服務。二是建設單位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會同民政部門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一併申請不動產登記。配建設施面積不計入公攤。三是民政部門加強配建設施管理,可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確保交付1年內投入運營。
(六)加強監督檢查。明確各地要開展配建設施建設情況監督檢查,對配建設施未移交、擅自改變設施使用性質,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按照《條例》有關要求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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