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

《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條例說明,全文,條例亮點,

條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國家強盛、民族復興的戰略高度重視體育發展,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作出了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民眾更加注重身體素質的提升,2022年全省經常參加體育鍛鍊的人數達到人口總數的38.5%,體育已成為滿足人民民眾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進全民健身活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的有力舉措,全民健身事業取得顯著成效,但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能力水平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相比仍有差距。目前,全國已有24個省相繼頒布省級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規,我省尚沒有一項體育領域省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已經不能適應國家戰略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整體要求。因此,通過地方立法保障國家戰略實施,回應人民民眾新需求,填補省內體育立法空白,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過程
《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後,我局立即組建了立法工作專班,抓緊開展起草工作。2023年2月至3月完成初稿,4月上旬徵求了各設區的市和32個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5月上旬會同省司法廳赴贛州市、吉安市開展調研,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5月16日,我局向省政府提交了草案送審稿及有關說明。省司法廳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19家單位的意見;聽取了地方有關部門、基層政府、社區、學校、體育社會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意見建議;組織省法律顧問團專家進行了立法論證;在入口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對草案起草工作高度重視,提前介入參與立法活動,張偉副主任帶隊專程赴浙江、江蘇考察學習,並會同省司法廳、省體育局聯合調研、聯合審核修改。6月19日,草案經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制定的總體思路
一是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推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著力構建統籌城鄉、公平可及、服務便利、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
二是與上位法緊密銜接。嚴格以新修訂的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為主要依據,在確保與上位法不牴觸的前提下,對上位法中原則性條款進行細化、補充,並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經驗、國家及我省最新政策通過立法形式進行固化。
三是解決實際問題。針對我省全民健身城鄉發展不平衡、設施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能力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著力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措施,補齊全民健身工作在資金投入、設施保障、服務供給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推動全民健身事業高質量發展。
四、草案的主要內容
按照上述制定的總體思路,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全民健身的目標要求。一是明確立法目的,為了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江西建設。二是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三是明確政府及體育等部門職責,要求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一是推進全民健身活動常態化、規範化,規定設立全民健身周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等賽事活動,推廣民間體育健身,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品牌。二是兼顧不同人群健身需求,要求定期舉辦不同人群的綜合性運動會,創新適合不同人群特點的體育項目和方法。三是豐富職工健身活動,要求實行工間健身制度,鼓勵使用工會經費為職工提供健身服務。四是發展青少年體育,要求學校開齊開足體育課、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不得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時間,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校內鍛鍊時間,並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三)規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管理。一是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和行政村公共體育設施配置要求。二是打造十五分鐘健身圈,要求優先保障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配置;明確新建居住區配建健身設施標準,既有居住區利用閒置資源統籌配建健身設施。三是解決一地難求問題,要求利用城市空置場所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健身設施,利用林業生產用地建設森林步道、登山步道,利用山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建設特色體育公園,鼓勵以租賃方式為全民健身設施建設供應土地。四是理順設施管理不善問題,規定管理責任單位及其職責,明確政府對相關公共體育設施修理更換的兜底責任。五是加強設施綜合利用,要求公共體育設施開放全年不少於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於五十六小時;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和單位內部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明確支持措施。
(四)強化全民健身服務和保障。在服務方面:一是形成購買服務機制,要求建立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二是推動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融合發展,推行體衛融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三是提升智慧化服務水平,要求通過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為公眾提供綜合服務。四是推動公民體質監測,要求定期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在保障方面:一是加強財政支持,要求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體育彩票公益金按照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二是加強安全監管,規定政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安全防範與應急保障機制,明確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因突發事件及時中止賽事活動的“熔斷機制”。三是加強評估考核,要求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定期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四是形成社會合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

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江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服務、保障以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科學文明、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倡導公民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為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全民健身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二)編制全民健身設施專項規劃;
(三)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承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等賽事活動;
(五)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科學健身指導;
(六)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民族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生活理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報導,營造積極健康、全民參與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或者贊助,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周集中開展全民健身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周組織開展各類全民健身主題活動,並免費提供科學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周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品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農業農村、民族事務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創新適合不同人群特點的體育項目和方法,定期舉辦職工、學生、婦女、殘疾人、老年人、農民、少數民族等人群的綜合性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開展足球、籃球、排球、羽毛球、桌球、游泳、馬拉松等民眾喜聞樂見的運動健身項目,並注重發掘、整理、推廣傳統體育項目,弘揚傳統體育文化,開展武術、舞龍舞獅、龍舟、儺舞、蹴球等各類具有民族民間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
支持將優秀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支持利用當地自然人文資源組織開展具有地域特色、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法定節假日組織開展與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舉辦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於參與的健身操舞、親子運動會、社區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協助開展農民豐收節、農民運動會、農耕健身大賽、鄉村足球賽、鄉村籃球賽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職工健身活動計畫,實行工間健身制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並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必要保障。
鼓勵舉辦職工運動會,開展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達標、體質監測等活動,按照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為職工提供健身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不得削減、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時間;在大課間組織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利用課後服務時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校內鍛鍊時間;開展普及性體育運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推動學生積極參加常規課餘訓練和體育競賽;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體育活動。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省級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應當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幼稚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社會組織為學校、青少年宮開展體育活動提供公益性服務。
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鍊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發揮在全民健身中的組織協調作用,指導和服務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人群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以及自治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普及推廣體育項目,提供專業健身指導,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參與全民健身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活動。
自治性體育組織可以通過制定公約,明確成員權利義務,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
第十九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和場所,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意識,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優先保障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配置。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構)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住區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合理安排體育用地需求,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涉及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就有關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內容徵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不同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設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配備或者完善下列公共體育設施:
(一)設區的市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大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館、足球場、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二)縣(市、區)應當配備或者完善體育場、體育館(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館(池)、足球場、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廣場、多功能運動場、中小型足球場、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四)社區和行政村應當配備或者完善便捷、實用的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場所、地下空間、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築屋頂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設施。
支持依法利用林業生產用地建設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設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峽谷等自然資源建設特色體育公園。
鼓勵在文化、商業、娛樂、旅遊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冰雪運動場地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全民健身設施,納入施工圖紙審查,並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驗收未達標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住區未配建或者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利用舊廠房、倉庫、停車場、空閒地、空閒設施等閒置資源,統籌配建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土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以先租後讓方式提供土地的,全民健身設施建成開放並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後,可以採取協定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當繼續用於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可以在租賃供應時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按照下列規定明確管理維護責任:
(一)政府投資建設有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的,由運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社會捐贈或者彩票公益金資助建設的,由接受捐贈或者接受資助的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配套建設,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單位的,由公共體育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轄區內單位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超出產品保質期或者沒有約定具體單位承擔修理、更換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
第二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提示;
(四)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完好;
(五)國家和本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形關閉外,全年不少於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於五十六小時,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停止開放原因、停止開放時間等。因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等形式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開放使用的監督,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新建公辦學校或者校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滿足教學和學生鍛鍊的需求,並結合向公眾開放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公辦學校,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或者校區相對隔離的,應當進行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建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等方式加強安全保障。學校應當完善開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採取實名制、預約登記等方式向公眾開放。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和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體育、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管理的訓練中心、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的體育設施以及運動康復等服務向公眾開放。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級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眾提供全民健身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引導自治性體育組織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運動項目普及培訓等交由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教育培訓、等級評定和激勵保障等工作,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指導科學健身、組織基層體育活動、開展志願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傳授運動健身技能,普及科學健身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體系,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並為志願服務提供相應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身相關產業和體育消費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與科技、教育、文化、養老、旅遊融合發展,促進全民健身與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挖掘傳統體育特色項目,開發紅色體育項目,依託生態資源優勢開展綠色體育活動。鼓勵創新全民健身消費產品,採取靈活多樣的市場化手段促進健身消費,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的健身需求。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行體衛融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鼓勵體質監測與健康體檢相結合,推動公民體質監測點向鄉鎮(街道)、社區延伸,為公眾提供運動處方和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大型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或者運動醫學科,支持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科學健身門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務能力,通過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公開賽事活動、場地設施、健身站(點)、健身指導人員等相關信息,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眾提供賽事報名、場地預約、運動分析和科學健身指導等綜合服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開發全民健身新材料、新器材、新產品,推廣全民健身新成果、新知識。鼓勵研究開發推廣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健身需求的設施、器材。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調查結果,推動實現體質測定與健康體檢數據共享。學生的體質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投入機制。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安全防範與應急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依法開展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
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舉辦高危險性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強化日常安全檢查、風險提示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的落實,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科學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對本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工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基本內容,定期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用於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向公眾開放的;
(二)暫時停止開放未向公眾公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
(四)未達到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長的。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亮點

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
《條例》提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
近年來,“村BA”、“村超”賽事火熱出圈,淳樸、熱情的賽事風格引發社會大眾的火熱討論,以往自發生長並且自成生態的鄉村賽事逐漸走入主流視野,體育為鄉村振興賦能的作用也逐漸明顯。為了推動基層民眾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條例》第十四條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結合實際舉辦親子運動會、社區運動會和農耕健身大賽、鄉村籃球賽、足球賽等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開展足球籃球、排球、羽毛球、桌球、游泳、馬拉松等民眾喜聞樂見的運動健身項目。並注重發掘、整理、推廣傳統體育項目,弘揚傳統體育文化,開展武術、舞龍舞獅、龍舟、儺舞、蹴球等各類具有民族民間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品牌。
公共體育設施全年開放不少於330天
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是否有效滿足市民需求,公共體育設施的供給和開放程度是一個指標。
《條例》第二十八條 提出,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形關閉外,全年不少於330天且每周不少於56個小時,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等形式給予支持。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新建公辦學校或者校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滿足教學和學生鍛鍊的需求,並結合向公眾開放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公辦學校,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或者校區相對隔離的,應當進行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
此外,還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管理的訓練中心、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的體育設施以及運動康復等服務向公眾開放。
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校內鍛鍊時間
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是建設體育強國、健康中國的重要內容。一些學校的“課間圈養”現象卻讓人揪心:比如“課間10分鐘”只允許學生喝水和上廁所,或者占用體育課上其他文化課。
對於這些問題,《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不得削減、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時間;在大課間組織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利用課後服務時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校內鍛鍊時間;開展普及性體育運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推動學生積極參加常規課餘訓練和體育競賽;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體育活動。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省級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應當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幼稚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鍊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新建居住區全民健身設施未達標不得交付
記者了解到,當前全民健身工作中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場地設施的供給不足和人民民眾多樣化健身需求的矛盾。“健身去哪兒”成為阻礙全民健身發展的最大難題之一。
《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配備或者完善下列公共體育設施:設區的市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大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館、足球場、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縣(市、區)應當配備或者完善體育場、體育館(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館(池)、足球場、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鄉鎮(街道)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廣場、多功能運動場、中小型足球場、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社區和行政村應當配備或者完善便捷、實用的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場所、地下空間、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築屋頂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設施。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規定,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全民健身設施,納入施工圖紙審查,並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驗收未達標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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