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吉安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吉安市政府同意,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2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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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體育事業,滿足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於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21〕61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民眾體育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2〕13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健身中心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審計、城管、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文廣新旅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實施中心城區體育設施專項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牽頭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設施規劃。
  市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型體育場館、專項體育運動設施和社區多功能運動場地、室內健身房等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關於城鄉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根據農村特點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為農村居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要推動城鄉均衡發展,完善農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網路,逐步實現城鄉服務內容和標準統一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採取針對性措施,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按照體育設施設計和安全要求,利用工業廠房、商業用房、倉儲用房等既有建築及屋頂、地下室等空間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鼓勵各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用於建設健身設施的土地,租期不超過20年。以先租後讓方式供地的,健身設施建成開放並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後,可採取協定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繼續用於健身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設施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關方協商依法確定健身設施產權歸屬,建成後5年內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歸屬和功能用途。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公共體育設施採購和安裝工作。
  第十二條 改造老舊小區和規劃建設新城、大型居住區,應當根據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配套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綠地、廣場、綠道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健身步道、球類設施、器械類設施等公共體育設施,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使用。
第三章 開放與使用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放:
  (一)除季節性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外,全年開放時間不得少於330天,每周開放時間不得少於35小時;
  (二)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開放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三)大型體育場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當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12小時。
  因舉辦賽事、維修保養等原因不能開放或者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因自然災害防禦、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開放或者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低收費向公眾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確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實行低收費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開放服務公示制度,在公共體育設施的醒目位置公示免費或低收費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收費標準和文明觀賽須知等。
  第十五條 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分時段定價等措施,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學生實行優惠開放,並根據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和特點選擇相應時間段實行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收費收入應當專項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財政、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入和支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的體育健身設施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專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利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其他適當時間向公眾開放。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公辦學校應當創造條件,利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以及教學時間的晚間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資金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指導學校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開放管理模式,與學校共同確定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管理者。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落實管理維護責任。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體育場館,鼓勵採取招投標等形式確定管理單位,實行委託管理,並簽訂契約明確開放要求和違約責任。鼓勵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要積極執行場館信息化建設標準規範,因地制宜、穩妥有序地配置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建立完善場館設施預約制度,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手機客戶端、官方網站、電話等多種渠道開放預約並做好信息登記,確保進出館人員可追溯,並根據疫情防控等實際情況要求及時調整入館限額。開放式室外健身設施要進行必要的人流監測,發現人員過度聚集時及時疏導。提高信息化服務的適老化程度,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導和人工幫扶服務。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依法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對超過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隱患的體育設施要及時進行更新淘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根據體育項目特點,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民眾科學健身。
  鼓勵和支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向社會開放期間辦理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公共體育設施主體部分以外的附屬部分出租用於商業用途的,不得影響主體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防禦、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開放服務對象滿意度、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和廬陵新區管委會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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