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金昌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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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維護效能,充分發揮體育設施公益作用,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身安全,根據《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政府或體育主管部門使用財政資金採購,配建在公園、廣場、社區、鄉鎮、行政村等室外公共場所,供健身民眾無償使用的體育設施和器材。
企事業單位、學校、廠礦、公司、商業住宅小區物業公司等自行購買安裝,不對外開放使用的體育設施器材,自行管理維護,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免費對外開放使用。
第四條 金昌市體育局負責對全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縣、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五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屬地原則進行管理維護。
第六條 接收使用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公園(廣場)管理部門,機關單位,社團協會等部門、單位、團體是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全權負責對配建在本組織和單位所轄區域內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維修等工作。
第二章 安裝
第七條 管護單位要集中連片設定安裝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嚴格按照體育設施器材安裝標準配建安裝。
第八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器材安裝必須保證場地平整硬化無障礙,場地最好水泥硬化,大理石或磚塊鋪設需保證地面平整無塌陷凸起。
第九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器材安裝需與周圍房屋、圍牆、花池、樹木、井蓋、地埋式垃圾箱等保持必要安全距離,體育健身器材之間要保持一定緩衝間距。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四級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服務體系,層層負責,責任到人。
第十一條 管護單位要建立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護檔案,對配建的體育設施品牌、時間、型號、種類、數量和維護、維修、保養等資料建立台賬,並定期對外公示。
第十二條 管護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要在室外公共體育設施顯要處,公示管理維護人員的姓名及電話。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條 管護單位要大力宣傳體育設施器材使用規範,標明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
第十四條 管護單位要積極鼓勵支持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退役運動員、教練員、體育教師、體育志願者、健身愛好者、熱心民眾參與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管護單位要積極利用配建的體育設施器材開展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常態化開展各類小型多樣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章 維護
第十六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護人員要熟練掌握體育設施器材的使用性能、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等知識方法,根據體育設施器材的種類和用法,做好防塵、防潮、防鏽、防腐等相關工作,確保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正常有序使用。
第十七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護人員每周至少進行2次設施巡查,並詳細記錄維護維修情況。如發現設施老化、器材損壞等情況應及時處理並上報維修;如發現不文明使用等情況,及時叫停製止。對於暫時不能維修的體育設施器材,應立即停止使用,隔離並設立警示牌,儘快處置妥當,嚴禁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帶病運行”。
第十八條 已無法修復使用的體育設施器材由管護單位負責拆除,並原址或另選地點如數配建安裝同等數量的體育設施器材。
第十九條 管護單位要做好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照明燈光、音響外接電源等用電管理工作,配電箱要指定專人管理負責,切實落實用電管護責任。
第二十條 配建智慧型健身路徑器材的管護單位,要做及時好太陽能電池板的清潔和維護等工作,保護好器材電子顯示屏和音響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一條 配建老年人和兒童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器材的管護單位必須鋪設覆蓋設施器材活動區域,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緩衝層,其它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可根據條件自行鋪設。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加大本級財力和體彩公益金統籌力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維護。
第七章 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局每年對全市室外公共體育設施進行1次以上安全檢查,對管理維護不善的管護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每年開展2次以上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檢查,及時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上報市體育局。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每年召開1次以上室外公共體育設施聯席會議,專題研究解決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維護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第八章 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惡意損壞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由行為人按原價進行賠償並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對健身者造成傷害的,由該設施生產廠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管護單位管理維護不善,對健身者造成傷害的,由管護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健身者使用設施器材不當或明知器材有安全風險仍繼續使用造成傷害的,由健身者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未成年人使用室外公共體育設施須有監護人在場陪同,否則出現傷害事故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室外公共體育設施所屬縣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JCSZF〔2020〕6號,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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