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意見》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和《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領導
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興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在公園、綠地、廣場、新建小區、老小區整治過程中配套建設以及社會捐贈的,旨在為廣大市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
二、屬地管理
公共體育設施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包括國家級、省級全民健身工程,省、市體育部門在“萬村工程”、“體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區、老小區整治過程中配套建設以及其他社會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由該設施所在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具體的管理部門。
向市民開放的企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由該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
公園、綠地、廣場等場所的公共體育設施,由該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三、明確職責
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保證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所需經費;建立備案制度,對轄區內有關單位自建和捐建的體育設施進行備案;建立考評制度,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列入對街道(鎮)的目標工作考核內容;強化督查,對轄區內公共體育設施定期檢查,做好器材維修、保養工作;建立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員隊伍,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市體育主管部門: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負責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資料庫,向市民提供健身諮詢服務;籌措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經費;負責制定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具體的管理規範,對違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指導開放學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將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工作列入城市長效管理考核內容,並納入城市長效管理數位化考核體系。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區、老小區整治中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園、綠地、廣場的管理單位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完善制度
1.建立巡查制度。各轄市、區要定期對本轄區內的公共體育設施進行檢查,要安排專人開展公共體育設施日常巡查工作,重點對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衛生狀況、設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建設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確保公共體育設施的完好。
2.建立維修制度。各轄市、區要在日常巡查的基礎上,建立健身器材維修制度,質保期內由生產廠家負責保修(三包),質保期後由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和戚墅堰區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後,由各區提出申請,報市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報廢更新,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共同承擔。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所需經費自籌解決。
3.建立捐建備案制度。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建公共體育設施,捐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符合質量標準。在公園、綠地、廣場、新建小區、老小區整治過程中配建的公共體育設施和社會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建設單位到所在轄市、區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4.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要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5.建立考核獎勵制度。每年對各轄市、區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在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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