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溫州市全民健身促進條例》已由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2月11日通過,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5日
條例全文
溫州市全民健身促進條例
(2023年2月11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章 服務和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構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開放、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以及服務、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促進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因地制宜、普及普惠、綠色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全民健身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全民健身需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工作協調以及財政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全民健身促進相關工作,將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並指導村居(社區)開展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根據各自職能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增強全民健身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大健身公益廣告的創作和投放,營造全民參與健身的社會氛圍。
公民應當樹立和踐行科學文明的健身理念,主動學習健身知識和技能,培養良好的健身習慣。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全民健身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全民健身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可以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合併編制,並與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相關專項規劃保持銜接協調。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加強對縣(市、區)全民健身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的指導。
第八條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分配適當向全民健身設施用地需求傾斜,合理有序保障土地供給。組織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應當就規劃涉及的全民健身設施用地安排徵求體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規劃設計的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服務人口規模與結構等因素,配套建設多功能運動場地、健身步道、球類設施、室外健身器材等適合公眾廣泛參與的健身設施。已建成公共場所未配置全民健身設施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設。
鼓勵在文化娛樂、商業服務、旅遊休閒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同步規劃、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推進智慧健身步道等智慧健身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公園納入城市綠地系統,合理利用低效用地,拓展現有公園功能,推進全民健身服務與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使用未利用地建設體育公園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畫指標。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體育公園建設用地。
支持依法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峽谷、湖泊海洋等自然資源,建設融合當地人文傳統和健身需求的特色體育公園。
第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室內外全民健身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居民住宅區全民健身設施配置不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鄉現代社區建設等城鄉有機更新,因地制宜增設多樣化的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 鼓勵依法利用城市空閒土地、邊角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以及閒置商業、倉儲用房等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依法可以用於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非體育用地、非體育建築目錄或者指引,向社會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鼓勵在符合規劃、安全條件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前提下,依法採取下列空間複合利用方式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一)分層供地;
(二)建(構)築物頂層二次利用,且不改變、不影響建設用地主要用途;
(三)其他空間複合利用方式。
建設、使用前款規定的全民健身設施,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噪聲污染、光污染等影響。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扶持、加強農村全民健身設施建設,支持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村內閒置建築以及室外公共場地等場所,根據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因地制宜設定全民健身設施,方便民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合理設定停車、儲物、飲水、如廁、淋浴、更衣、應急救援等配套設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需求,按照規定配置無障礙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室外全民健身設施加裝、使用遮雨防曬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安全等條件,並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人員較為密集的全民健身場館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器)等應急救護器具設備,並做好人員培訓和設備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該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在公共場所設立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的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依法確定的其他管理單位負責;
(四)向公眾開放的學校體育健身設施,由學校或者由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五)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建設或者受捐贈的全民健身設施,分別由受資助人、受捐贈人負責。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設立主體作為管理單位;全民健身設施無法確定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履行下列管理和維護責任:
(一)建立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維護制度和服務規範;
(二)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聯繫方式等服務基本信息;
(三)做好設施安全管理,定期進行檢查、保養並及時維修、拆除或者更換;
(四)在醒目位置提示全民健身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警示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十八條 公辦學校在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和其他適當的時間應當向公眾開放體育健身設施,確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體育、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公布本轄區學校體育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的具體實施規定。
新建的公辦學校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根據向公眾開放和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
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健身設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九條 國家全民健身日以及體育宣傳周、省全民健身月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全民健身宣傳,組織全民健身知識講座、科學健身指導等全民健身主題活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村居(社區)應當組織開展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持續構建適合各年齡段、不同群體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體系,推進棋類、游泳、羽毛球等優勢體育項目,組織、推廣具有本市特色的全民系列賽等品牌賽事,鼓勵和引導公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組織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龍舟、南拳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健身項目。支持本地優秀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健身項目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本市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普及以民族傳統體育健身項目為重要內容的全民健身活動,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選拔、培養少數民族體育項目人才。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健身設施和場所,根據本單位工作特點,開展工間操、工間健身賽等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群團組織、體育社會組織創新適合不同群體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式,積極開展職工、婦女、老年人、殘疾人、農民等群體的特色趣味健身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社區)根據居民健身意願和當地健身環境條件,開展覆蓋廣泛、靈活多樣、方便參與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健身活動,採取組團組隊、互助結對,或者以家庭為單位等方式,開展經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動。鼓勵公民參加體育社會組織。
體育行政部門以及體育組織應當推廣簡便易行、科學有效的健身方法。鼓勵和支持運用視頻錄播、網路教學、線上直播等方式開展科學健身指導。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與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協同,完善政策保障和評估督導,推動文化學習和體育鍛鍊協調發展,組織開展近視、肥胖、身體姿態異常等青少年不良健康狀況的體育干預指導。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學生體育課程課時,確保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一小時的體育鍛鍊時間,併科學組織大課間以及學校課後託管服務等課外時間的體育健身活動,幫助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運動技能,引導學生養成終身運動習慣。
鼓勵武術、游泳、足球等優勢體育項目進校園,開展優勢體育項目教學、訓練、競賽活動。鼓勵將專業體育訓練場所、社會體育俱樂部擇優納入青少年研學實踐教育基地。
托育、托幼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運動器材等健身設施,組織開展符合嬰幼兒、學前兒童特點以及適合其大動作發展和身體鍛鍊需求的體育健身活動,培養運動興趣愛好。
第四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承辦各級各類體育賽事以及其他健身活動,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全民健身設施,發展全民健身產業。
鼓勵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承接公益性全民健身培訓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全民健身相關標準規範研究、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系統建設等公共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等部門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編制並發布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需求清單。
第二十七條 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確有必要的,可以適當收取費用。開放時間應當覆蓋晨晚練、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等公眾健身尖峰時段。
第二十八條 推廣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合辦的方式建設百姓健身房。百姓健身房應當堅持公益普惠和便利可及,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給予經費補助等方式支持經營性健身機構加入百姓健身房服務網路,明確開放時間或者採取錯峰服務方式,按照百姓健身房的服務規範、收費標準提供全民健身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本區域體育社會組織規範化、實體化、專業化發展,提升體育社會組織服務全民健身的能力。
鼓勵體育社會組織進入村居(社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全民健身指導,村居(社區)或者其他社區組織應當在場地保障、人員組織等方面給予必要協助。鼓勵本村居(社區)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願組建健身組織。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消費和產業發展。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體育健身產業,推動全民健身與旅遊、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旅遊精品路線和精品賽事活動,推廣戶外營地、徒步騎行服務站點、汽車露營基地、田園運動場所等健身休閒綜合項目。
鼓勵體育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相關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運用科技手段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五章 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選聘具有一定組織能力、民眾基礎較好、熱愛全民健身事業的人員擔任基層體育委員。
基層體育委員開展需求收集、項目領辦、活動組織、宣傳聯絡等全民健身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支持發展公益類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完善選拔培訓、扶持規範、評估激勵機制。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行業組織在人員招募、業務培訓、服務管理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運動員、教練員、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體育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以及其他熱心全民健身事業人士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職業類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體育、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全民健身指導和公眾健康服務,完善體質健康監測體系,支持醫療機構設立國民體質測定站,將國民體質測定納入居民醫療健康體檢項目,根據測定結果給予科學健身指導。鼓勵在百姓健身房等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配置智慧型體質檢測儀器設備。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運動醫學、康復醫學診療科室,建立完善運動處方庫,推廣科學健身、傷病防護、運動康復等運動促進健康新模式,並為體育健身賽事活動提供賽前身體機能檢測和醫療保障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依託本省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和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系統開發特色健身服務套用,向公眾提供信息查詢、設施預約、活動報名、健身指導、體質監測、設施報修、投訴反饋、運動積分等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務。
鼓勵和引導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將全民健身設施的名稱、地址以及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服務基本信息錄入健身服務套用系統。
推廣全民健身雲賽事、虛擬運動會、線上對抗賽等沉浸式健身數位化場景套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地體育健身文化建設與傳播,打造體育健身文化特色品牌,支持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對外交流。
體育、宣傳、教育、文化等部門組織挖掘體育健身文化內涵,支持本地體育健身史館、博物館等體育健身文化載體建設,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評、民眾身邊健身故事推介,選樹全民健身榜樣典型。鼓勵創作具有時代特徵、健身內涵和本地特色的影視、音樂、動漫等全民健身文化作品。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體育、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年度評估制度,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評估:
(一)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全民健身設施開放時間、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數量、服務人次、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估;
(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公辦學校體育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時間、服務人次、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估;
(三)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對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結果作為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和經費補助、確定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運動健身人身財產安全相關保險產品和服務。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條例》覆蓋五大方面,總計38條內容。作為溫州市第一部地方體育立法,該《條例》覆蓋全民健身全領域,並創新將社會力量辦體育納入相關章節,總結提煉並固化全國試點成果。
關於全民健身設施
布局維護全面規定,2024年溫州市計畫新建170個體育場地項目
此次條例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確編制全民健身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為方便民眾就近健身,增加設施供給,一是規範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區健身設施配建,二是鼓勵依法採取閒置資源利用、空間複合利用等方式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2021年10月,國家發改委、體育總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體育公園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劃“到2025年,全國新建或改擴建1000個左右體育公園,逐步形成覆蓋面廣、類型多樣、特色鮮明、普惠性強的體育公園體系。”《條例》不僅將體育公園納入溫州城市綠地系統,同時在合理範圍內將其設定為優先事項,為推動體育公園建設的國家規劃貢獻溫州力量。
《條例》還分類確立了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並明確其管理維護責任。此外,對公眾最為關注的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問題,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範圍、開放時間、經費保障等作了規定,包括新建的公辦學校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根據向公眾開放和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健身設施。
張志宏在直播間分享道,原來的全民健身主要是球類、健身房、跑步,現在體育產業蓬勃發展,帶來了很多新選擇。比如冰雪運動,溫州已建成桃花島冰雪運動中心,打造了南方城市開展冰雪運動的新模式。還有一些新興的體育項目,如攀岩、輪滑、槳板、飛盤、電子競技等,也進入了市民的生活。
根據計畫,2024年我市預計新建170個民生實事體育場地項目,推進全市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讓市民有更多的體育健身場地。
關於全民健身活動
優先保障溫州特色項目,明年計畫舉辦活動超1000場
全民健身的最終落腳點是具體的賽事和各類活動,《條例》引導公眾充分參與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健身活動,在突出國家全民健身日以及體育宣傳周、省全民健身月的引領作用的基礎上,鼓勵各單位和組織開展針對各類群體的特色趣味健身活動。尤其是針對青少年群體,規定了體教融合,組織開展青少年不良健康狀況的體育干預指導,引導學生養成終身運動習慣。
《條例》還將溫州特色和優勢的運動項目寫入法條,優先保障發展,例如龍舟、南拳、游泳、足球等。
據介紹,今年藉助亞運契機,我市舉辦了130餘場大賽,不僅提升了城市的品位,增加了城市的活力,也讓百姓感受到體育的美好,同時也拉動了體育消費。如2023溫州馬拉松比賽直接拉動消費3600萬元,其他各類比賽也一樣,都帶來了住宿、餐飲、旅遊、購物等消費。
張志宏表示,依託溫州的體育場館,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力度引進高品質體育賽事落地溫州,計畫明年組織開展全民運動大會、全民健身系列賽等群體賽事活動1000場以上,持續打造本土民眾體育品牌賽事,吸引更多的市民參與健身。
關於社會力量參與
著重發揮社團作用,歡迎社會力量共建豐富產品供給
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的補充作用越來越明顯,《條例》從溫州實踐出發,對社會力量辦體育中既有的好經驗、好做法,予以固化,包括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事業的基本內容及其支持、保障機制;支持體育社會組織規範發展,推動體育社會組織進入村居(社區)提供全民健身服務同時,注重改善產業結構,豐富全民健身產品供給,推動全民健身與旅遊、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
張志宏介紹,目前,溫州全市登記備案的體育社會組織超2000家,其中市級體育社會組織84家,在全國地級市中居第一位,註冊會員超過10萬人,成為推動全民健身的重要力量。
明年,市體育局將進一步鼓勵支持體育社團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引導“跑團”等各類體育組織加快發展,帶動更多市民加入健身隊伍。同時,我市也歡迎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到各類體育項目中,共同參與全民健身。
關於服務和保障
基層體育委員入法,溫州百姓運動碼已上線
2022年8月,浙江省體育局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行基層體育委員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強調,“全面推行基層體育委員工作機制,配齊建強基層體育工作隊伍,打通體育公共服務‘最後一公里’,構建更高水平的基層體育公共服務體系”。
為此,溫州市高度重視這一制度的落實,《條例》就有相關規定:“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選聘具有一定組織能力、民眾基礎較好、熱愛全民健身事業的人員擔任基層體育委員。基層體育委員開展需求收集、項目領辦、活動組織、宣傳聯絡等全民健身工作。”
同時,我市還將支持發展公益類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鼓勵熱心人士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完善體質健康監測體系,將國民體質測定納入居民醫療健康體檢項目。明年,我市要培訓能夠開具運動處方的體衛融合人才1200人、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500人,為4萬人提供體質測試服務,加強科學健身知識宣傳推廣,讓市民健身更安全、更有效。
在數位化領域,《條例》規定市體育行政部門開發特色健身服務套用提供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務。目前,溫州百姓運動碼已上線,可以解決去哪裡健身、有哪些比賽可看可參加、有哪些體育團課可以免費學習、怎樣科學健身、怎么參加體育社團等健身服務問題,下半年上線運行以來用戶已超1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