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是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泰州和體育強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泰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12月2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003號公布《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四十七條,設總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服務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章,旨在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統籌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補齊全民健身短板,為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10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該條例。
2022年12月2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003號公布《泰州市全民健身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泰州和體育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維護,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服務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是指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場地設施。
第三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科學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明確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制定全民健身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衛生健康、民政、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體育主管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完善全民健身社會動員和組織機制。
鼓勵、支持公民依法組建體育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安全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教育宣傳,推廣科學健身方法,倡導健康理念。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報導,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廣告,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建設和管理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發揮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功能。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市、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場地設施的建設標準、功能、布局以及實施保障等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用地,並徵求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多功能運動場、老年活動中心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合理利用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空間資源,建設或者配置球類場地、健身步道、腳踏車道、健身器材等,方便公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在河湖沿岸建設健身步道,應當設定必要的預警設施和標識。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並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需求,配備無障礙設施。
農村地區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
第十四條 新建綜合公園、居住區公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配建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已建成但未配建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應當因地制宜予以補建。
新建綠地、綠道等公共場地,可以根據全民健身活動需要,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十分之一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十分之三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已建成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老舊住宅小區改造,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架空層和空閒地等閒置資源,統籌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居民住宅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審查其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的建設規劃,並徵求體育主管部門的意見。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給予指導、支持和監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配置標準不得降低、建築面積不得減少。
第十七條 鼓勵在文化、商業、娛樂、旅遊等項目開發時配套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閒置場地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利用河流湖泊、濕地等自然資源建設特色體育公園、戶外運動營地、水上運動設施等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設或者參與建設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每周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三十五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三百三十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因維修、保養、賽事活動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涉及安全隱患整改、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的除外。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其內部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收費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對青少年、老年人實行優惠,對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實行免費。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具備晨練場地的收費公園和政府投資建設的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向社會公告開放時間。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場地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可以採取自行管理、委託管理、合作管理等方式。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場地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場地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當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安全保障,為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指導學校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建公辦學校規劃建設體育場地設施,應當考慮向公眾開放的實際需要,建有開放的通道,與教學、生活區域相隔離。已建成的公辦學校體育場地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隔離的,教育、體育、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學校進行隔離改造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推動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二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由學校負責管理和維護;
(四)體育主管部門資助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五)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自行管理和維護或者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六)捐贈的體育場地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七)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場地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維護單位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由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二)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三)在設施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警示標誌;
(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的全民健身設施予以報廢拆除;
(五)向未成年人開放的設施,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人員和監控設備;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結合本地傳統文化、資源稟賦等舉辦具有區域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動和賽事活動。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和賽事活動。
第二十五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體育宣傳周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表演、展示、競賽、諮詢、體質監測、知識講座、免費健身指導服務等主題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體育宣傳周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文化建設,挖掘、整理、保護和發展傳統體育項目,支持開展會船、石鎖、蓮湘、花鼓等特色體育活動,扶持民間民俗運動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引導青少年開展健康有益的體育健身活動,培養體育健身興趣,掌握體育健身技能,養成終身體育健身的習慣。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農民豐收節、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結合農業生產和農村文化生活,組織開展體現農耕農趣農味的體育健身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體育健身活動,發掘適合不同群體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學校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培養學生至少掌握一項體育運動技能;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組建體育興趣小組、社團,推動學生積極參與學校體育活動;健全學生校內課外體育鍛鍊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有條件的學校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夏(冬)令營等體育活動,發展特色體育項目。
鼓勵學校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社會組織為學校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社會組織在學校、少年宮開設公益性課後體育興趣班。
第三十條 幼稚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親子運動會。
第三十一條 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場地設施和環境綠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要求,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購買目錄,明確購買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眾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
第三十三條 體育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規範體育社會組織的運行、管理、監督和評估,支持其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開展技能培訓、科學健身指導、志願服務等,提升體育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能力。
鼓勵和支持各級體育總會、各類體育協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各級體育總會應當對本級各類體育協會的工作進行服務和指導。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推廣體育項目,承接、舉辦專項體育賽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鼓勵通過無償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費等優惠方式,將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閒置場地、體育場地以及附屬設施等提供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公益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各類健身團隊的發展,引導其依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健身團隊開展健身活動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指導、監督,最佳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註冊、培訓、退出和激勵評價機制;設立公益性崗位,支持和保障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開展志願服務、組織健身活動、傳授健身技能、指導科學健身等方面的作用。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教師、健身教練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走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傳授健身技能、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並根據監測和調查結果,及時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體育、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學生體質監測。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體衛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務模式,普及健康體檢和體質監測相結合的檢查方式,為公眾提供運動處方和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發揮全民健身在體質增強、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公開賽事活動、場地設施名錄、健身指導人員等相關信息,為公眾提供場地預約、健身指導、體質監測、賽事活動參與、器材設施報修、舉報投訴等綜合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體育產業引導資金,支持體育產業發展,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遊、養老、科技等融合發展。
第四十條 體育主管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投保相關的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開發適用於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或者健身場所管理者應當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並可處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資助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捐贈的體育場地設施、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以解決民眾“去哪兒健身”為切入點,圍繞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活動開展、服務和保障等方面加強制度設計,力求精細精準。《條例》注重統籌規劃利用,推動開放共享。從強化規劃引領、明確建設要求、加強綜合利用三個方面加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供給;《條例》注重健身活動組織,促進全民參與。加大了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力度,拓展健身活動的廣度和深度;《條例》注重政策支持保障,推進均衡發展。從各維度為全民健身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突出政府主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升健身服務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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