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全民健身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全民健身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9年09月06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全民健身條例》答記者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0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9年8月3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具體內容

問:為什麼要制定《全民健身條例》?
答: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31年來,我國競技體育得到了長足發展。2008年成功舉辦奧運會,我國取得了金牌總數第一的驕人成績,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對民眾體育重視程度不高,全民健身運動開展得不夠普遍,亞健康群體不斷擴大,青少年的身體素質近20年來持續下降。在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方面,全民健身運動是最重要的環節,但同時也是十分薄弱的環節。對此,社會反響強烈,呼籲加強相關立法,從制度建設入手,推動全民健身工作。奧運會後,民眾健身熱情高漲,積極參加各種全民健身活動。為了激勵人民民眾參與健身活動的積極性,2009年1月7日,國務院決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為進一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全民健身條例》。我們相信,條例的出台,對於動員廣大人民民眾積極開展各種健身活動,保障公民個人的健身權利,必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問:請您談談制定條例的主要思路。
答:在立法思路上,我們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在組織方面,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支持、全民積極參與,組織公眾從日常工作中抽出部分時間投身全民健身運動。二是在管理方面,要求政府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明確管理責任,擴大現有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範圍,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三是在安全方面,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管,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確保公眾參加健身活動的安全。
問:條例在調動全民參與健身活動的積極性、推廣全民健身活動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提高公民健身意識,使公民能從日常工作中抽出時間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並將監測結果和調查結果作為修訂全民健身計畫的依據。縣級以上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二是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縣級以上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在全民健身日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三是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定期舉辦民眾體育比賽活動,縣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四是要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組織開展工間、工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問:為切實提高青少年身體素質,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切實提高青少年身體素質,條例對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內外體育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鍊,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此外,條例對社會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問:條例在全民健身的資金投入和設施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解決資金投入不足、健身設施缺乏等問題,保障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二是要求學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政府對此應當給予支持,並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三是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問:公民參加健身活動需要科學指導,條例對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加強對公民體育鍛鍊的指導,提高公民的科學健身意識,防止不適當運動給身體造成傷害,條例規定:國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科學指導;國家對向公眾提供公益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由體育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國家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問:為了保證公民參加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條例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減少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事故發生率,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二是明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需要取得許可,並規定了許可的條件和程式。三是明確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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