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長城保護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6年10月24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長城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6年10月24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問:為什麼要制定本條例?
法制辦負責人:長城是世界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象徵。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長城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對長城的保護起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長城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各地在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問題。一是,長城綿延萬里,工程建設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長城,因缺乏相應規範,在一些工程建設中,隨意拆毀、穿越長城的情況時有發生;二是,長城段落未統一為一定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旅遊開發也存在隨意性,不當的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三是,有的地方因長城管理許可權不明,致使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護機構、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保護標誌、有檔案)沒有得到很好落實;四是,有些居(村)民在長城上取土、取石,有些居(村)民在長城及其周邊進行農耕生產活動,對長城造成較大的損壞。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為,有必要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專門制定一部保護長城的行政法規。
問:本條例與文物保護法是什麼關係?
法制辦負責人:文物保護法是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法律,適用於包括長城在內的所有文物的保護工作。本條例是以文物保護法為基本依據,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長城本身的特點和長城保護工作的特殊性所作的補充性規定。
問:制定本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法制辦負責人:本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長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有關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明確長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責任;三是,發揮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明確長城利用單位的責任,設立長城保護員制度;四是,對長城的利用行為加以規範,明確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的原則和具備的條件。
問: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在長城保護方面有哪些主要作用?
法制辦負責人:要從根本上解決基本建設與長城保護的矛盾,必須關口前移,在基本建設的規劃、立項階段充分考慮長城保護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了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要求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對長城保護起著基礎性作用。一是,明確了長城保護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保護的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二是,確保長城保護與經濟發展與城鄉建設的協調。條例明確要求: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三是,對因工程建設破壞長城規定了明確、具體的防範措施。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審批。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問:怎樣防止不當旅遊開發對長城造成破壞?
法制辦負責人:為了規範對長城的旅遊開發,防止不當的旅遊開發行為對長城歷史風貌的破壞,條例規定:將長城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二是,已採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備案程式,並明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這樣規定,可以避免長城旅遊開發對長城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不利影響。
問: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長城方面的主要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法制辦負責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保護狀況,條例規定了長城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在長城保護方面必須作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公布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二是,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三是,建立長城檔案;四是,確定長城的保護機構。此外,針對有關地方政府在落實上述職責時標準和尺度不盡相同以及相互推諉、扯皮等情況,條例規定: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其毗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問:條例在發揮全社會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法制辦負責人:長城綿延萬里,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難以適應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必須調動社會力量。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二是,被確定為保護機構的利用單位應當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三是,根據部分省市利用護林員、土地承包戶保護長城的實際做法,條例規定: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四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的,可以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