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抗旱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抗旱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9年03月06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抗旱條例》答記者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3月0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2009年2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抗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抗旱條例》?
答:制定抗旱條例主要出於以下四點考慮:
一是旱災是我國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不但對農業生產、第二和三產業的用水以及生態環境用水會造成影響,而且還會波及到生活用水,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的危害。近年來,隨著氣候變化、經濟發展和用水需求的增長,我國乾旱缺水問題日益突出,旱災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影響區域越來越廣,因旱災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越來越大,需要採取綜合措施,全社會共同應對。二是抗旱工作涉及政府與公民、企業等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在旱情緊急情況下採取的一些強制措施,如限制甚至停止用水、實行用水配額制等涉及公民和單位的權益,需要依法予以規範。三是旱災預防、抗旱減災到災後恢復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依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領導下全社會共同抗旱的體制和機制。四是對我國多年來的抗旱經驗也需要進行總結並根據抗旱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研究制定出更具有針對性的制度和措施。因此,有必要從旱災預防、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抗旱減災和災後恢復等方面,依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明確不同等級旱災發生時的抗旱措施。
問:您能簡要談一下條例的制定過程嗎?
答:為了有效應對旱災,減少旱災造成的損失,水利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總結多年來抗旱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送審稿)於2006年底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多次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到山西和陝西等地聽取了基層從事抗旱工作同志的意見並進行了實地考察,還專門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有關制度進行論證。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有關部門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於2008年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2009年2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條例。2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國務院令公布實施該條例。
問:旱災對生產、生活、生態都會造成影響。在過去的幾個月里,一場嚴重的旱災持續影響了我國的中部和北部。在條例中,有哪些具體的抗旱措施來應對乾旱?
答:乾旱災害具有發生緩慢、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發生頻率高、損害消除慢等特點。乾旱災害發生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抗旱減災,是保證抗旱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在具體的抗旱制度和措施上,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細化不同等級乾旱災害發生時的抗旱措施。條例規定發生輕度乾旱和中度乾旱時,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採取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鹹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等措施;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在採取上述措施的基礎上,地方政府還可以採取壓減供水指標,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發生特大幹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有關省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在緊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旱工作,並根據抗旱工作的需要,在其管轄範圍內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二是規範水量調度。調水是抗旱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規定發生乾旱災害時,地方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調度、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對水源進行調配,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抗旱預案,制訂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統一調度轄區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關地方政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三是規範抗旱保障工作,明確抗旱救災中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條例規定,氣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並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衛生部門應當做好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等工作,監督、檢測飲用水水源衛生狀況,確保飲水衛生安全,防止乾旱災害導致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民政部門應當做好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災地區民眾基本生活;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實工作;供水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要求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確保城鄉供水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落實人民政府採取的抗旱措施,積極參加抗旱減災活動。
問:在旱災中,乾旱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非常大,除了上述的抗旱措施外,條例還規定了哪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來應對農業乾旱?
答:乾旱主要是氣候原因造成的。今年(2009年)的乾旱形成於麥苗返青時節,恰好與農業生產的關鍵時刻重合,使得今年(2009年)的乾旱在農業生產領域產生的影響比較突出。考慮到乾旱對農業生產影響以及當前農業抗旱中暴露出來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缺乏有效的維護和管理等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和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水利部門應當做好相關設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乾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二是推廣農田節水技術,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研發、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推廣農田節水技術,發展旱作節水農業。各級農業部門應當指導乾旱地區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培育和推廣套用耐旱品種。
此外,條例還規定,在旱災發生時,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抗旱服務組織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提供抗旱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問:條例對災後恢復有哪些規定?
答:災後恢復是抗旱減災、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的重要環節。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旱情緩解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受災民眾恢復生產和災後自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乾旱災害影響、損失情況以及抗旱工作效果進行分析和評估。
二是旱情緩解後,水利部門應當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評估,並及時組織修復遭受乾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遭受乾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優先列入年度修復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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