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森林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森林防火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8年12月05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森林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8年12月05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2008年12月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進行修訂?
答: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危險性高、處置困難的災害。近年來,在氣候變暖背景下,我國南方地區連續乾旱、北方地區暖冬現象明顯,森林火災呈現多發態勢,森林防火形勢非常嚴峻。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林區逐步推進政企、政事分開,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火災預防、撲救等方面的職責。
二是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承包、租賃等已經成為森林經營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義務。
三是近幾年隨著我國應急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應急機制的建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各類應急預案的公布施行,現行條例關於火災撲救的規定也需要進行相應完善。
四是現行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有必要予以完善。
因此,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
問: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中的職責作了哪些完善?
答:實踐證明,強化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實行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是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的重要保證。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進一步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二是完善聯防制度。規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
三是進一步明確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森林防火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五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是依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採取緊急措施的權力。規定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採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七是增加規定火災信息發布許可權。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問: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負有重要的責任,對此,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主體和模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林區內其他單位、個人的防火義務。對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並應當按照規定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二是完善護林員制度。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義務。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四是進一步加強野外用火管理。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五是規範林區其他單位、個人的森林防火義務。規定鐵路的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並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並組織人員進行巡護。
問:處置森林火災具有高度危險性和時效性,為有效撲救火災、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完備的火災撲救制度、措施以及過硬的撲救隊伍作保障,對此,條例作了哪些完善?
答:根據近年來森林火災撲救的實踐並與相關應急法律制度和應急預案相銜接,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進一步規範森林火災報告程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二是增加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的指導原則。規定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三是補充、完善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火災地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並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定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災民,開展受災民眾救助工作;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治安秩序,加強治安管理;商務、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四是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發揮專業撲救隊伍的作用。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民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民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武裝警察森林部隊負責執行國家賦予的森林防火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問:為依法懲處違法行為,防範森林火災的發生,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違反有關森林防火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四是為有效遏制和懲處各種違法行為,條例提高了罰款的數額。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草原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2008年11月2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草原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1993年施行的《草原防火條例》進行修訂?
答:我國草原面積4億公頃,約占國土總面積的40%,是世界上草原面積第二大國。據統計,在4億公頃草原中,草原火災易發區占1/3,頻發區占1/6。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草原防火條例》,對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草原防火工作面臨的形勢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草原作為重要的生態保護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其作用日益凸顯,對草原防火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草原火災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等制度;二是為了完善草原防火責任制,需要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單位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責任;三是按照應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草原火災監測預警、快速反應和綜合撲救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四是1993年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對一些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難以有效制裁各種違法行為,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國務院對1993年的《草原防火條例》作了補充和完善。
問:反應快捷、保障有力的草原防火組織體系是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關鍵。對此,條例對政府、社會、個人在草原防火中的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草原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發揮社會和個人在草原防火中的作用,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草原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踐證明,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是有效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的重要保證。為此,規定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防火工作,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防火工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重點草原防火區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揮部,行使本級政府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職責。
二是完善聯防制度。規定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建立聯防制度,確定聯防區域,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三是加強草原火災撲救隊伍的建設。撲救草原火災危險性較大,同時對撲火設備的操作和撲火技術有一定的要求,實踐證明,組織專業撲火隊或者經過培訓的民眾撲火隊參與火災撲救,既能減少人員傷亡,又能有效撲救火災。因此,條例完善了對專業和民眾撲火隊的規定,並要求撲火隊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四是落實草原使用者的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單位、駐軍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落實防火責任;承包經營草原的個人應當履行防火義務。
問:草原火災重在預防。對此,條例在草原火災預防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按照預防為主、科學預防的要求,條例進一步加強了草原火災預防能力建設,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草原火險區劃制度。規定根據草原火災發生的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將全國草原劃分為極高、高、中、低四個等級的草原火險區。火險區是制定草原防火規劃和進行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
二是增加規定草原防火規劃的制定。規定各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草原防火規劃,規劃應當主要包括草原防火組織體系建設、防火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防火物資儲備和保障措施等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加強建設。
三是增加規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規定各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制訂、組織實施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應急預案主要包括草原火災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預警與預防機制、報告程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是完善現行預防措施。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火災發生規律,確定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內,生產性用火以及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應當經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准;草原上行駛的車輛和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以及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等活動時,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野外作業活動進行防火檢查。
問:草原火災發生後,如何有效撲救草原火災?條例在細化草原火災撲救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及時、有效撲救草原火災,按照早發現、快反應的要求,條例作了以下完善和補充:
一是完善草原火情報告制度。規定發現草原火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核實火情,採取控制和撲救措施。
二是增加規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啟動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規定區別草原火災的危害,不同層級的政府啟動不同等級的應急預案。撲救火災應當首先保障民眾的安全,及時動員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並予以妥善安置;情況緊急時,地方政府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並可以依法緊急徵用物資,採取建設隔離帶、應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是補充、完善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責任。規定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草原火災的,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火災撲救,做好跨省物資調用;發生威脅林區的草原火災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林業部門;境外草原火災威脅到我國草原安全的,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外交部。
四是細化其他部門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責任。規定氣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氣象信息;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定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衛生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交通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通信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火災案件,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五是建立草原火災信息統一發布制度。規定草原火災信息分別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統一發布。
問:草原是重要的生態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產資料。火災發生後,如何有效保障牧民的生產生活,如何促進草原植被儘快恢復。對此,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增加有關災民安置和救助的規定。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災民安置、救助以及衛生防疫工作。
二是完善災後生產恢復措施。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草原恢復計畫,儘快恢復草場植被,並做好畜禽檢疫工作。
三是規範災後調查統計工作。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對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及肇事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受災草原面積、受災畜禽和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和數量、人員傷亡及物資消耗等進行統計;對火災對居民生活、生產、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好有關工作。
問:為依法懲處違法行為,防範草原火災的發生,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強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規定地方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草原防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管理相對人的法律責任。條例對在草原上違法進行生產用火、爆破、勘察等活動,區分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設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有關手續、採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罰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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