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答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答問是在2010年02月01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答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0年02月01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日前,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答:我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複雜,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在各類自然災害中,70%以上的是氣象災害。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防災減災工作,我國先後制定了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減少氣象災害的損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幾年,在全球氣候變暖的大背景下,我國氣象災害越發呈現出突發性強、種類多、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局部地區極端高溫、極端低溫和強暴雨、強颱風等極端性天氣明顯增多。同時,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重要階段,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任務也十分繁重。多發的氣象災害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給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很大的挑戰。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等工作,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問:氣象災害涉及到各行各業,影響範圍廣,怎樣才能把各種氣象災害防禦力量有效整合在一起,更好地減少災害損失?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氣象災害影響面廣,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下,通過多部門密切協作,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在總結多年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防災減災機制,進一步規範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組織建立聯防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氣象災害防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
二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演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實施的災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氣象災害發生後應當依法開展自救互救。
三是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業主產區、森林、草原、漁場等區域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政府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問:在氣象災害預防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氣象災害重在預防,全面系統的預防措施是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前提,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宣傳和指導,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內容。
二是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製程序、內容和效力,規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制定程式和內容。
三是規範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防禦措施。條例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的特點,對颱風、大風、暴雨、暴雪、低溫、高溫、雷電、大霧等主要的氣象災害規定了不同的預防措施。如,針對降雪冰凍災害,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問:只有準確及時地對氣象災害進行預報、預警,公眾才能有效避險,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及時準確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是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整合氣象監測信息資源。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建設,做好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加強災害易發區的監測工作,完善災害信息共享制度。
二是規範預報、預警行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三是加強災害信息傳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等工作。
問:在發生氣象災害後的應急處置方面,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積極有效的應急處置是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解除。規定政府或者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預案的決定;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災害級別或者解除應急措施。
二是規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範圍等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應急管理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三是規範各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職責。規定氣象災害發生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跟蹤監測、救災物資供應和災民安置、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公用設施運行保障、社會治安維護、農業抗災指導、水量調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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