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8日

條例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風吹雪、大風、沙塵暴、寒潮、乾旱、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道路結冰和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回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普查、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民航、空管、鐵路、通信、電力、保險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和應急預案主動回響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協調。
  第八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體系,指導和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九條 公民應當學習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關注氣象災害風險,增強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禦氣象災害風險能力。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十年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風險點、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等因素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健全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氣象災害數據資源、信息網路和套用系統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現狀;
  (二)防禦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防禦措施和保障機制;
  (五)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編制能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和草原、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相協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地區和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熱、供氣、供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重要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機場、車站、旅遊景區、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開展風險隱患識別和評估,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防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氣象災害風險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防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聯繫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預防納入應急預案,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等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評價時,應當統籌考慮氣象災害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把論證結果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科學研究和資金投入,充分利用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組織開展增雨(雪)、防雹、消雨(霧)等工作。
  第二十條 暴雪、風吹雪、大風、沙塵暴、寒潮、低溫、霜凍等災害多發地區的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引導農業、林果業、畜牧業生產者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加強防風防寒措施,加固種植、養殖設施設備。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道路運輸、高空作業等避風避險的規範管理。
  電力、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加強對自來水、排水、供熱、供氣管道以及供電、通信線路的巡查,採取防凍措施,做好積雪(冰)清除、管道疏通、線路維護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排水、避險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對山洪、土石流等災害易發區和水庫、堤防等重要險工險段的巡查,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乾旱狀況,修建蓄水、引水和調水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啟用抗旱機井等措施,適時啟動增雨(雪)作業,減輕乾旱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場所、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場所、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電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依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劃分,充分考慮氣象災害風險。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氣象災害監測站網,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設氣象移動應急觀測系統、應急通信保障系統;
  (二)加強山區、農牧區等監測站點稀疏區的監測設施建設;
  (三)增加暴雨、暴雪、風吹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大霧易發地、融雪性洪水、地質災害多發區氣象監測站網布點密度;
  (四)加強糧食、棉花、特色林果主產區、設施農業連片區、生態保護重點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重點區的冰雹、乾旱監測設施建設;
  (五)加強交通和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沿線、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林區草場、旅遊景區等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設氣象站點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與現有氣象監測站網規劃布局相協調。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天氣監測預警技術開發套用,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暴雨、暴雪、風吹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災害性天氣的風險研判,並將重要研判信息實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橙色或者紅色預警信號的,應當同時通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應對情況。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混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公眾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實時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對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等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和雷電、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預警信號,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插播、預警信息精準推送等方式實時播發。
  不得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大型商場、高速公路、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方式及時傳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牧區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傳遞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手機簡訊、廣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鼓勵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氣象信息產業發展。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決定,並根據災情變化及時調整回響級別或者解除應急回響。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組織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開展自救互救。人民政府決定採取轉移、疏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和安排。
  第三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情況,加強對防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巡查,並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本單位應急處置工作。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在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後,按照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 大風、沙塵暴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築物(玻璃幕牆)、構築物、戶外廣告牌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附著物、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建築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加固腳手架、圍擋等臨時設施。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城市排水運行維護企業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運行檢查與維護,保持排水通暢,並在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遇有突發危及安全的情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等人員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可以先行採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
  暴雨、暴雪、風吹雪、大風、沙塵暴、道路結冰、大霧等引起局部地區出現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並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條 大風和暴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暫停室外教學活動;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調整上下課時間或者停課。暴雪、沙塵暴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做好停課準備;紅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停課。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防災減災需要,採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停運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災害性天氣結束後,組織氣象等相關部門從預報預警、應急回響和救援保障等方面總結經驗,制定改進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發布混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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