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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風、暴雨、暴雪天氣災害防禦,避免、減輕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大風、暴雨、暴雪天氣災害防禦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風、暴雨、暴雪天氣災害,是指因大風、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氣氣候事件。
第四條 大風、暴雨、暴雪天氣(以下統稱不良天氣)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科學防禦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不良天氣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建立健全災害防禦機制,加強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不良天氣災害防禦、信息共享機制及應急處置體系,提高防禦能力。
不良天氣災害易發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災害防禦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和完善災害應急預案,明確各災種的應對措施和處置程式,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防禦責任。
第六條 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良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等防禦工作。
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民航)、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畜牧、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民政、通信、廣播電視、旅遊、教育、經濟與信息化、水利、電力、煤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不良天氣災害防禦措施,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互聯互通的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災害應對工作的協調聯動,共同做好不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不良天氣災害的次數、強度、造成的損失以及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建立災害資料庫,並根據災害分布情況和評估結果,劃定不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制定相應防禦措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不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實施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發展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種植結構調整和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啟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區域型經濟開發,以及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避免、減輕不良天氣影響。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不良天氣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預防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
第十條 不良天氣災害根據大風風力等級,暴雨、暴雪強度和持續時間,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實行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級災害預警,災害預警級別及防禦措施逐級提高。
第十一條 不良天氣災害易發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災害防禦管理制度,採取災害防禦措施,有效防範災害風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災害風險預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加強巡查和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不良天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及相關防禦指南,並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傳播不良天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
不良天氣災害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通過直播、滾動播放,微信、微博、網路推送和手機簡訊等方式傳播不良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禦準備。
第十五條 學校、醫院、商場、農貿市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旅遊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受不良天氣影響的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災害預警信息,幫助民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三章 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不良天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入應急回響狀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應急處置宣傳動員,做好先期防範和災害應對。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不得製造、傳播謠言。
第十八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以及文物保護重點單位等,應當對生產經營場所、危險物品的建(構)築物、重點文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不良天氣引發災害。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通信、電力、水利、供排水、供氣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等公用基礎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氣象台站發布的不良天 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做好設備設施維護、險情排查和搶險準備。
公路、鐵路、民航應當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及時調整運行計畫和客運班次,疏導滯留旅客,保證運營安全。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做好應急準備,及時營救受災人員,並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社會公眾應當關注不良天氣動態,維護自身安全,避免到不良天氣發生的區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大風災害易發區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組織開展建(構)築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大風災害預警發布後,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發生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向社會發布禁火令:
(一)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期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建(構)築物、室外宣傳牌、棚架和施工圍板等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轉移危房人員;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防火消防安全提示;有關單位停止露天大型民眾性活動;旅遊景區(點)暫停高空遊樂項目。
(二)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建築施工單位暫停高空和戶外作業;公安部門對高速公路通行車輛採取限速通行措施;旅遊景區(點)停止接待並疏散遊客;農業部門指導農戶做好防範措施,壓實地膜線,設施大棚覆蓋草簾;林業部門指導果園做好網架設施加固。
(三)紅色預警回響期間:公安部門封閉大風影響區域的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經濟與信息化、煤炭等部門督促危險物品生產企業視情況減產或者停產。
第二十三條 暴雨災害易發區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四條 暴雨災害預警發布後,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 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期間:水利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對水庫、河流堤防工程及險要部位進行巡護查險;暴雨災害風險較大的旅遊景區(點)關閉,並疏散遊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低洼地帶的居民區、危舊住房、廠房、工棚和臨時建(構)築物組織排查,防止漏雨、水浸等造成建築物倒塌,根據暴雨強度督促建築施工單位暫停戶外作業或者停工;林業部門督促做好果園清挖排水溝、遮雨等工作。
(二)橙色預警回響期間:水利部門及時查險排險,做好水庫泄洪、河道分洪和山洪災害防禦;建築施工單位做好預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準備,暫停戶外作業;旅遊景區(點)關閉,並疏散遊客;公安部門關閉水毀和積水嚴重的高速公路路段;林場工作人員暫停戶外作業。
(三)紅色預警回響期間:水利部門加強巡護查險,做好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公安部門封閉危險路段,禁止車輛及人員通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停產。
第二十五條 暴雪災害易發地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並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危舊房屋、設施大棚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暴雪災害預警發布後,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 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期間:農業、林業、畜牧部門指導農業、林業種植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採取必要的防凍措施;公安部門加強城市道路的實時監控,對坡道路段進行交通疏導。
(二) 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公安部門對積雪路段採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關閉高速公路;旅遊景區(點)關閉遊覽路線,並疏散遊客。
(三)紅色預警回響期間:建築施工單位停止戶外作業;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督促露天礦山、油氣井場等企業視情況減產或者停產;旅遊景區(點)關閉,並疏散遊客。
第二十七條 不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教育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大風和暴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暫停室外教學活動;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調整上下課時間或者停課。
(二)暴雪橙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做好停課準備;紅色預警回響期間,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停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不良天氣災害防禦監督職責、採取應急回響或者處置不當的;
(二)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不良天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收到不良天氣警報和災害預警信號後,未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不良天氣災害防禦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製造、傳播謠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