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糧食安全,促進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以下簡稱自治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7年5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7年8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1月25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乾旱、霜(冰)凍、冰雹、暴雨(雪)、寒潮、雷電、低溫、高溫、大霧、大風(沙塵暴、龍捲風)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活動。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協調、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社會化網路。
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設立氣象災害防禦組織機構,並在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和本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
(二)組建氣象助理員和信息員隊伍;
(三)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教育;
(四)建立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落實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適時組織應急演練;
(五)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及時傳播預警信息,儲備必要的應急減災物資,制定有關減災和應急措施及方案;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
第七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氣象災害防禦有關知識,提高防災避險能力;
(二)發現氣象災害隱患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進行相應防禦準備;
(四)氣象災害發生時,服從政府及有關組織依法作出的安排,開展自救互救。
第八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公共參與機制,鼓勵、動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幫助民眾做好防災救災工作。
第九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民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將每年三月的第四周確定為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宣傳周。科技教育、氣象、水務、林業、農牧業、新聞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教育資料,做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學校和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年度教育培訓計畫。
第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及減災工作納入自治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自治旗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組織實施。
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和長遠的原則。
第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路,完善氣象災害資料庫;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路的總體布局,由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實行統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範圍,依法保護探測環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及其警示標誌。
在氣象設施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擴)建的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書面報告並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同時提出相應補救措施。未徵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等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管理範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行業有關防雷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大型建設工程、易燃易爆、化工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領導和安全監管,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劃,加強人工影響天氣設施建設,編制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計畫,建立健全跨區域的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乾旱、冰雹等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應對森林草原火災、農田乾旱、洪澇、嚴重空氣污染等災害事件的需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在枯水期,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林業、農牧業、水務等有關部門,在濕地、庫區及其上游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保障濕地及庫區生態用水需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並書面徵求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十七條 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管理工作,完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準確率、時效性和服務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
第十八條 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及時、準確製作和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預警信息,應當由有關監測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聯合發布。
第十九條 自治旗廣播、電視、報紙和通信部門,公共場所大型電子顯示屏以及政府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運行管理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公眾傳播工作。公共傳播媒介在接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或變更、解除通知後,應當及時完成無償播發、刊登工作。對臨近和補充、訂正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需要建立預警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向在網用戶免費發布預警信息。
在達斡爾、鄂溫克民族鄉鎮(村屯),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採取有線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進行漢語、達斡爾語或鄂溫克語發布。
第二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自治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與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指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聯繫人,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予以妥善安置;
(二)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基礎設施,保證基礎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三)決定臨時停產、停工、停課;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對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採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應急救援所需;
(六)依法臨時徵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上述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災情發展及氣象災害處置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等級或宣布應急結束,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自治旗氣象主管機構與糧食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部門聯動機制,在糧食生產、收儲流通等領域開展信息共享合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指導和組織受災民眾及時採取防禦措施,建立和完善保險服務體系,鼓勵通過保險形式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災後自救能力,降低氣象災害對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採取其他相關防禦措施的;
(二)拒絕或者未及時提供氣象災害有關監測信息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警報、預警信息出現漏報、錯報的;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未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理需要適時啟動應急預案,不依法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
(五)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對氣象探測環境、氣象探測設施造成破壞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未依照規定進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非法發布預警信號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自本條例頒布實施之日起,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在氣象信息員管理、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方面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適時修訂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保障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委託,就《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以下簡稱“自治旗”)地處呼倫貝爾市最東部、大興安嶺東麓中段、嫩江西岸。現有耕地800萬畝,草場330萬畝,以縣為單位大豆產量居全國之首,是國家重要的商品糧基地。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條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氣象災害防禦形勢嚴峻。自治旗南北跨度大、地形多樣、氣象災害頻發,乾旱、洪澇、霜(冰)凍、冰雹、暴雨(雪)等氣象災害種類多、強度大、頻率高、危害重,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90%以上。近年來,在以全球氣候變暖為主要特徵的氣候變化背景下,天氣氣候異常明顯,氣象災害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均呈明顯上升趨勢,對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日益加劇。2013—2016年,自治旗累計發生30餘次自然災害,農作物受災面積達36.4萬公頃、房屋倒塌3000餘間,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2.8億元,特別是2016年,自治旗遭遇特大幹旱,農作物受災面積達到27.6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近11億元。
(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問題突出。一是氣象災害防禦基礎工作比較薄弱,監測網路還不完善,尤其是重點村屯、糧食主產區缺乏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一些偏遠地區,受廣播、電視信號傳輸條件、通訊設備設施以及基層氣象信息員缺位等因素影響,民眾不能及時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發布傳播“最後一公里”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部門聯動和全民參與的體制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基層群防群控機制更是嚴重缺位,突出表現在組織和處置能力弱、自救水平低;三是氣象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力度還不夠,公眾對重大氣象災害警報不敏感,防災減災意識不強,被動救災現象比較嚴重;四是人才缺失、保障經費不足等問題,導致基層防禦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二、制定《條例》過程
《條例》作為全國旗縣級的首部氣象法規,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得到了旗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2015年4月,由旗人大常委會牽頭成立立法起草工作機構,條例起草工作正式啟動。一年多來,條例起草工作組積極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反覆討論修改。期間,將基本成熟的《條例(草案)》先後報送旗四大班子和呼倫貝爾市、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氣象局相關業務處室把關審查、修改調整。2016年9月,條例起草工作組赴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寧波市等地考察學習,借鑑其先進經驗和做法。2016年11月,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相關法律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專題審查,起草工作組根據徵集的合理化意見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修改調整。在此基礎上,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工委審查把關後,提請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借鑑其他地區的先進做法,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
《條例》共30條內容,對立法目的、法律依據、責任和義務、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監測與預警、防禦規劃與應急、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以及罰則等具體內容做了相應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推動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最大限度規避、減少氣象災害帶來的損失,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完善《條例》的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部門對該《條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街道辦事處)”修改為“(辦事處)”。
二、將《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發現氣象災害隱患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將《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將《條例》第十九條“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微博”修改為“政府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中的文字表述、說明和審查意見報告也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規範。
根據審查情況,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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