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吉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種類:法規條文
  • 施行時間:2013年11月1日
概述信息,其他信息,

概述信息

吉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冰雹、霧(霾)、高溫、乾旱、沙塵(揚沙、浮塵、沙塵暴)、寒潮、嚴寒、霜凍、低溫冷害和颱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防護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其他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防禦氣象災害的法律、法規,普及預防氣象災害和減少災害損失的知識,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設立警示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與現狀的分析;
(二)氣象災害風險以及危險程度的評估;
(三)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與措施;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根據氣象災害變化情況及時修訂。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