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10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雷設施設計、施工、檢測、驗收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市安監、質監、規劃、住建、國土、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工程項目建設和項目竣工驗收等方面協同氣象部門實施。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遊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和旅遊景點;
(五)高層建築及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方可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和檢測。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吉林省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活動。
禁止無證掛靠或超出等級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禁止無資格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活動。
第七條 全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雷電災害的風險性的建設工程,應當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前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防雷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範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設計規範進行設計。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通過計量認證,使用氣象計量標準器具,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報告的內容負責,檢測報告將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申請單位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大廳氣象視窗)提出申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審核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機構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氣象機構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同時提出整改意見。
防雷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審核程式報氣象機構審核。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由申請人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大廳氣象視窗)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作出竣工驗收決定,並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後,按照原驗收程式報氣象主管機構驗收。
申報審核和竣工驗收的防雷工程,氣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規定時限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機構的技術指導和施工監督。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半年一次,檢測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在檢測結束後,向被檢測單位發放防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使用防雷產品的建設單位應當使用在省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的產品,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禁用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的監測、預警,以及雷電防護的科學研究和防雷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情況進行調查和鑑定。
第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後的防雷設施,在有效期內發生雷擊災害事故造成損失的,由專家評估機構調查鑑定劃分責任。屬不可抗力情況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屬雷電防護產品生產廠家責任的,由雷電防護產品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
對參加財產保險的組織和個人,遭受雷電災害由保險公司理賠時,由相關部門出具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報告,作為保險理賠的證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八)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未經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
(九)委託不具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
(十)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中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的,應當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防雷減災管理:對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定期和不定期檢測以及日常維護等工作。
(二)防雷工程:雷電防護的建設項目,按其性能具體分為:
直擊雷防護工程: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裝置以及其他接連導體組成,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雷電電磁脈衝防護工程:電磁禁止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接連導體線組成,具有防禦雷電電磁脈衝(包括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三)防雷裝置: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接連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按上位法執行。

政府令

第7號
《白山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二○一○年九月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