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命令
茂名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8日十三屆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雄飛
2022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領導,將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範圍,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雷電災害內容。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第六條 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推動防禦雷電災害團體標準建設,提供信息、培訓服務,開展檢測服務滿意度評價。
第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防雷科研成果。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方防禦雷電災害標準化工作,提高防禦雷電災害技術水平,組織做好防禦雷電災害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和短時臨近預警業務系統。
化工園區、大型油氣儲存基地應當配備套用雷電預警系統,開展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九條 可能發生雷電災害時,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併參與防禦雷電災害活動,根據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遭受雷電災害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禦雷電災害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應當履行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相應責任。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負責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並將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數據與防雷安全監管平台共享。
第十八條 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於檢測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並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氣象主管機構檢測信息化監管平台獲取身份識別碼及對應的檢測標識。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立項,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第二十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內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加強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質量及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經驗,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防禦雷電災害實行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提高執法信息共享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應組織開展檢測質量檢查。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在本轄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建立從業信息檔案,加強對本轄區檢測單位檢測活動的質量監管,監管結果記入檢測單位從業信息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示檢測單位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按照行業標準、規範要求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管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防雷安全違法行為,並對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的;
(三)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設計審核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無資質、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根據《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茂名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通知》(市府辦函〔2019〕14 號)的要求,《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
我市是廣東省雷暴中心之一,屬雷暴高發地區,雷電活動頻繁,雷暴強度大,雷雨季節時間長,全市30年平均年雷暴日數高達94.4天,雷擊造成人員傷亡,建築物損毀,電子電氣設備損壞,信息系統癱瘓,引發火災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經濟損失巨大,嚴重地影響人民生命安全和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市人大、市政府歷來對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視,市政府於2016年3月出台《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對我市防雷減災活動走上法制化軌道起到了關鍵作用。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2016年6月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對防雷行政審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較大調整,《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也根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廣東省政府已於2021年7月7日發布了最新修訂的《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同時,現行《辦法》所依據的部分上位法已經失效或者被修改,且現行《辦法》中許多條款與上位法相牴觸,同時《辦法》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一些新的情況,缺乏管理依據。
二、主要修訂依據
《辦法》修訂的主要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57號,2016年11月7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88號,2021年9月1日實施);
3.《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2017年10月7日實施);
4.《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2016年6月24日實施);
5.《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2020年9月29日實施);
6.《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2017年11月30日實施);
7.《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2020年11月29日發布,2021年1月1日實施);
8.《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2013年6月1日實施);
9.《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2021年12月1日實施);
10.《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2021年9月1日實施)。
三、修訂的目標和任務
緊跟形勢發展,深化防雷安全管理體制改革,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使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保障我市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四、《辦法》的條款解讀
1.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立法目的是什麼?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
3.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三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4.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政府職責是什麼?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領導,將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範圍,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雷電災害內容。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5.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部門職責是什麼?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6.如何發揮行業協會在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六條: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推動防禦雷電災害團體標準建設,提供信息、培訓服務,開展檢測服務滿意度評價。
7.如何推進雷電研究工作?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防雷科研成果。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方防禦雷電災害標準化工作,提高防禦雷電災害技術水平,組織做好防禦雷電災害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8.如何推進雷電監測和預警工作?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八條: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和短時臨近預警業務系統。
化工園區、大型油氣儲存基地應當配備套用雷電預警系統,開展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9.如何開展雷電災害應急和報告工作?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九條:可能發生雷電災害時,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併參與防禦雷電災害活動,根據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遭受雷電災害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10.如何進行雷電災害區域等級劃分?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條: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11.如何推進防禦雷電災害宣傳?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禦雷電災害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12.對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範規定執行。
13.如何進行雷電防護工程管理?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14.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負責哪些工程或場所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5.其他主管部門對相應領域內的防雷工程管理如何分工?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16.哪些單位應當履行防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應當履行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相應責任。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17.對雷電防護裝置如何進行安全監管?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後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負責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並將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數據與防雷安全監管平台共享。
18.對雷電防護裝置如何進行檢測管理?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於檢測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並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氣象主管機構檢測信息化監管平台獲取身份識別碼及對應的檢測標識。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19.如何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立項,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20.如何做好雷電災害區域風險評估工作?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內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21.如何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進行管理?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加強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質量及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經驗,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22.如何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監管和執法?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防禦雷電災害實行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提高執法信息共享水平。
23.如何對雷電檢測活動進行監管?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市、區(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應組織開展檢測質量檢查。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在本轄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建立從業信息檔案,加強對本轄區檢測單位檢測活動的質量監管,監管結果記入檢測單位從業信息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示檢測單位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24.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哪些管理要求?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按照行業標準、規範要求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管和監督檢查。
25.如何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行業監管?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防雷安全違法行為,並對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26.違反雷電災害防禦管理的行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的;
(三)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設計審核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無資質、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27.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茂名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