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增強人民的防災意識政府所頒布的一本書!希望廣大民眾能夠減少這種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月11日
  • 頒布機構:江西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日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相關報導,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號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227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衝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雷電災害的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民眾性的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
中國小校應當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雷擊發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準確率、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播發雷電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九條 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建設單位委託書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並出具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
第十條 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植被等環境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
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技術依據。
第十一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範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水平)測試。
第十三條 省外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和防雷裝置設計檔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標準的設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對不符合防雷標準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
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條 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或者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 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的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檢測單位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防雷裝置檢測後,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防雷裝置種類、檢測的內容等情況核定後,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在本省銷售的防雷產品,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防雷設施建設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農村中國小校、農村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雷擊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裝防雷裝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或者雷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改正;發現重大雷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必要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迅速開展自救互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雷電災害發生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和鑑定,查清雷電災害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和鑑定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核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在審核防雷裝置設計,進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防雷裝置應當接受定期檢測的單位不按要求進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六)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水平)測試。”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外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和防雷裝置設計檔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標準的設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對不符合防雷標準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
“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4、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5、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核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在審核防雷裝置設計,進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7、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相關報導

3月8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新聞辦、省氣象局聯合召開宣傳貫徹《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電視電話會暨新聞發布會,旨在宣傳貫徹《辦法》,提高全社會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涵蓋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防雷裝置安裝、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的檢測和維護、雷擊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鑑定、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資質資格管理等七個方面的內容。《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江西省防雷減災工作進入了一個依法發展、規範發展的新時期。
省氣象局要求,全省各級氣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和江西省省長鹿心社對加強防雷減災工作提出的四點指示,切實履行《辦法》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氣象部門在貫徹實施《辦法》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雷電災害防禦能力。一是要完善雷電監測、預警預報業務系統建設,積極開展雷擊落區、雷電災害等級等雷電天氣監測分析和預測預報,為重點防雷單位提供專業專項服務,提高雷電監測預警預報服務能力,要通過電視、電話、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手段,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二是要認真實施防雷行政審批工作,把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落到實處,從源頭上消除雷電災害隱患。三是認真落實雷擊風險評估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雷擊風險評估。四是要加強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的日常監管,實行定期檢測,特別是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學校、電力、通信等重點防雷單位的防雷監管要常抓不懈,及時消除雷電災害隱患。五是要加強農村防雷工作。農村是雷擊造成人員傷亡的重災區,重點是加強防雷知識宣傳,採取各種簡便易行、通俗易懂的形式普及防雷知識,增強村民防雷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六是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氣象行政執法,對各種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
省政府法制辦指出,江西省是雷電災害多發區,雷電災害已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辦法》的制定實施,有利於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有利於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要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熟悉《辦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的職責,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保障《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促進全省防雷減災工作不斷發展。
據悉,江西氣象部門將採取多種措施,大力學習宣傳《辦法》,營造良好的防雷減災法制環境。一是要組織全省氣象部門的法制和防雷崗位人員進行《辦法》的培訓、考試。二是將《辦法》普法宣傳列入2012年的“世界氣象日”、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宣傳月、法制宣傳日等宣傳的重要內容,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路、電子顯示屏、報刊等宣傳媒體和氣象簡訊等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辦法》的主要內容。三是開展《辦法》集中宣傳月活動,全省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充分利用當地電視、報紙等媒體集中宣傳《辦法》;同時,要利用自身電視天氣預報欄目、氣象手機簡訊和電子顯示屏等媒體,系列介紹《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