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已經2023年1月5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屆〔2023〕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協助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評審、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上述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氣象災害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海事、水文、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管理工作、防雷減災工作以及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和救助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在學校、社區、農村、企業和醫院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
第七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採取防禦措施,配合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服從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開展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設氣象災害大數據和災害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定期更新並分析相關的信息數據;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資料庫、風險區劃、防禦重點區域和風險閾值等信息。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向社會公布,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防風、防澇、防雷等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對單位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鼓勵非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活動。
第十一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立項,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編制涉及安全的重大規劃、重大建設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指引性評估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列入氣候可行性論證指引性評估目錄中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一併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屬於審批制和核准制的,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結論。屬於備案制的,按照相關備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
(二)各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影劇院、商業綜合體、賓館、汽車站、火車站、公共博物館、公共展覽館、公共圖書館、旅遊景區、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
第十三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區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尚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組織實施。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粉塵涉爆、燃氣站場、閥室、燃氣管道及其調壓裝置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並作出合格性判斷的結論。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管理。
氣象主管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明顯的警示牌,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學校、醫院、車站、公用及客運碼頭、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江河湖泊、交通幹線、工(農)業園區、生態林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大型商場、廣場、城市易澇點等區域或場所,設立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等設施,確保有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易受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的堤防、防護林、避風錨地、山塘、水庫、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禦設施建設,提高對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標準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建立完善人工影響天氣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和飛行管制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對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構建溫室氣體監測網,提升溫室氣體監測與評估能力,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第十九條 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推出適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的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等氣象指數保險險種,提高氣象災害救助和抗風險能力。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工作的協調聯動,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加強下列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加大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沿線、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經濟開發區,以及山區、重點林區、礦區、旅遊景區、人口居住密集區、水系幹流、內澇積滯點、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三)在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等增設農業氣象觀測站,對農業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共建共享共用農業氣象災害大數據平台,提高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和影響研判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高區域數值天氣預報模式釋用能力。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研究總結影響當地天氣系統規律,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
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有關單位應當提前採取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時向氣象災害防禦有關部門以及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通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對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進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可以由監測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地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台站名稱,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後,廣播、電視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預警信息、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等相關信息。通信運營商應當確保氣象信息傳遞和救災通信線路暢通,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播發的綠色通道,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有關部門接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本行業、本系統傳播,並組織做好防禦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偏遠地區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採取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告知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二十五條 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企業開展防風避險工作,監督檢查建築工地落實防風避險工作情況;發現施工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督促施工單位予以加固或者拆除;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管理單位、業主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檢查和加固;
(三)林業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者清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設施等,督促市政公園及時暫停開放並做好已入園遊客的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公路客運站場、公交站場等交通運輸機構,適時調整或者取消車次,妥善安置滯留旅客,及時組織修復受災中斷的公路和相關交通設施;
(五)海事、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船舶避風避險,督促水產養殖、水上作業人員撤離,並做好防禦措施;
(六)教育、培訓、托育、託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颱風最新訊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防禦颱風通知,並加強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培訓、托育、託管機構落實颱風防禦工作;當發布颱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托育機構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或者在安全情況下回家;學校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含校車上、寄宿)學生,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安排學生離校回家;
(七)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水庫、河道、堤防、涵閘、小水電等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處置險情、災情;
(八)公安、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搶險單位應當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落實應對措施,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九)公眾應當密切關注颱風最新訊息,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或者停止戶外活動;處於危險地帶和危房中的人員應當及時撤離;颱風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旅遊景區、公園、遊樂場等應當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
(十)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適時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安全的避風場所。
第二十六條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防澇排澇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交通幹道、低洼地帶、橋樑道路涵洞、危舊房屋、建築工地等經常出現積澇的地區及時疏通排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水務部門應當督促水庫、河道、堤防、涵閘、小水電等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處置險情、災情;
(三)山洪、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預警,防範因暴雨引發山洪、滑坡、土石流等災害,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四)教育、培訓、托育、託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暴雨最新訊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防禦暴雨通知,加強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培訓、托育、託管機構落實暴雨防禦工作。當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托育機構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在安全情況下回家或者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含校車上、寄宿)學生的安全;
(五)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對存在漏電風險的供用電設施加強巡查,避免因供用電設施絕緣破損、漏電保護配置不當等引發觸電險情,緊急情況時可以切斷電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供電、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供電應急預案、供水應急預案,保障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的生活用電、用水;
(二)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戶外作業,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條 寒冷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民政、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開放救助站和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睏難人員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防寒防凍措施;
(二)農業、林業和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等行業採取防寒措施,做好農作物、畜禽、水生動物和古樹名木的防寒防凍工作;
(三)新聞媒體在播報寒冷預警信號時,應當提示公眾做好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九條 大霧、灰霾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公安、交通運輸、海事、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輛、船舶運行的科學調度和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停運、停航等措施;
(二)公眾應當根據大霧、灰霾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戶外活動,避免在交通幹線等地方停留;呼吸疾病患者避免外出;中國小校、幼稚園、托育機構適時停止戶外活動。
第三十條 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文化廣電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要嚴密關注雷雨大風最新訊息和有關防禦通知,依法迅速組織公園、A級旅遊景區、遊樂場等戶外場所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
(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在建工地防護措施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保障人員安全;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碼頭等經營管理單位迅速採取措施,確保全全;
(四)公眾應當關緊門窗,妥善安置室外擱置物和懸掛物,避免外出,遠離戶外廣告牌、棚架、鐵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風吹動的搭建物,切勿在樹下、電桿下、塔吊下躲避,應當留在有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場所暫避。遭受雷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第三十一條 道路結冰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交通運輸、公安主管部門要做好車輛行駛指揮和疏導工作。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適時採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結冰道路;
(二)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信號採取防滑措施,保障行駛安全。
第三十二條 冰雹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養殖種植戶提前做好防範措施,將家禽、牲畜等趕到帶有頂蓬的安全場所;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響的室外物品;戶外人員應當到安全的場所暫避。
第三十三條 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林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林業主管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值班調度和巡山護林,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動態,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森林消防隊伍做好撲火救災充分準備工作;
(二)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林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和各自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除依照《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決定停產、停工、停課、停業、停運;
(二)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三)依法臨時徵用房屋場地、物資設備、運輸工具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被臨時徵用的房屋場地、物資設備、運輸工具等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並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在可能發生直接威脅人身安全的洪水、內澇、颱風、風暴潮和山體滑坡、土石流等災害,或者採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需要組織人員轉移避險的,有關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決定、命令,告知轉移人員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並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對經勸導或者警告後仍拒絕轉移的,或者在緊急情況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點或者其他危險區域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員安全。
緊急情況解除後,發布決定、命令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知被轉移人員。
第三十七條 應急回響期間,氣象災害預警範圍內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地區、本部門的防禦工作情況及險情、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開展調查、核實、評估工作,組織受災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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