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廣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廣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已經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屆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9年1月10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災害防禦指導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災害防禦指導等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體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等工作。
負責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漁業、農業農村、林業、園林、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文化廣電旅遊、海事、港務、工業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配合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的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預警信息發布以及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市、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以及考核工作機制,提升社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園林、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漁業、海事、港務、應急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水文、通信、民航、電力、捷運等單位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氣象災害大數據和災害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並納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信息數據接口,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前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城鄉積澇、環境污染、地質災害、交通監控、農業災害、森林火險、電網故障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以及對大氣、水文、環境、生態、海洋等進行監測的信息和其他基礎信息。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在學校、社區、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等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利用世界氣象日、全國防災減災日、科技周和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氣象災害防禦的意識和能力。
負責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學生培訓教材;督促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教育,提高學生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
負責城鄉建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建設工地工人安全培訓,並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日常管理和應急演練。
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社區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內容,將氣象災害納入應急救災演練內容。
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規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依法納入城鄉規劃。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配備氣象設施,設定必要的防護裝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並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負責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海洋、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漁業、林業、園林、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的具體編制工作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教育、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遊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行業氣象災害防禦指引並公布、發放。
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規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港務、農業農村、林業、園林、文化廣電旅遊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
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負責水務、交通運輸、教育、港務、住房、城鄉建設、海事、漁業、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海洋、林業、園林、公安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有關單位應當提前採取防禦措施,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以鎮(街)為單位分區域製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針對氣象因素可能引發的城市積澇、道路擁堵、空氣污染、健康損害和地質災害等,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水務、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規劃、自然資源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產品,引導社會公眾科學防禦。
第十三條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通過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向社會發布。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分別由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設、運行和管理,實現與國家、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接,並與各類信息傳播渠道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居住密集區、水系幹流、內澇積滯點、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石油化工區、交通樞紐、大型活動場所以及對氣象災害防禦有特殊作用的島嶼等區域,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農業農村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大型農業園區等增設農業氣象觀測站,對農業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設立公益性氣象廣播電台、電視頻道,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途徑。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信號接收輔助設施,確保氣象廣播電台、電視頻道正常播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轄區內的有線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實現與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有效銜接;加強學校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達可能受影響的民眾。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建設,並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公園、旅遊景點、機場、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城市主幹道等公共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城市主幹道交通信息動態發布牌等設施應當增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功能。
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文化廣電旅遊、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負責文化廣電旅遊、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路等媒體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
前款所列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廣播、電視台應當安排專門的播出時段,傳播適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後,廣播、電視台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災害性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等。電視台播出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電視螢幕持續顯示相應等級的預警信號圖示,並以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容。
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應當確保氣象信息傳遞和救災通信線路暢通,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播發的綠色通道,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戶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社區、村氣象信息員、格線員,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建築工地等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應當將接收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在其管理區域內傳播。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交通運輸、海事、港務、海洋、漁業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港口、航運河道、航線、錨地、避風港、海島等海洋氣象監測站點、涉海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和接收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船舶停航、碼頭停工的預警、會商、聯動機制。
負責海事、港務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發布惡劣天氣條件下船舶禁限航規定,並公布臨時緊急避風錨地;督促旅遊客船、遊艇等船舶配備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碼頭配套建設氣象信息採集、傳輸以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
負責海事、港務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惡劣天氣條件下船舶禁限航規定後,應當加大現場監督執法力度,發現違規出航船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颱風、大風災害的防禦工作:
(一)負責城鄉建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的施工企業開展防風避險工作,監督檢查建築工地落實防風避險工作情況;發現施工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督促施工單位予以加固或者拆除。
(二)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管理單位、業主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檢查和加固。
(三)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者清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設施等,督促市政公園及時暫停開放並做好已入園遊客的安全防護工作。
(四)負責交通運輸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公路客運站場、捷運、公交站場等交通運輸機構,適時調整或者取消車次,妥善安置滯留旅客,及時組織修復受災中斷的公路和相關交通設施。
(五)負責港務、海事、海洋、漁業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海堤、避風港、避風錨地等防禦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督促船舶和海上作業人員避風避險。
颱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戶外廣告牌、玻璃幕牆、龍門吊以及塔吊等大型設備、貨櫃堆場、擺放物、堆放物、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脫落、墜落;建築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加固腳手架、圍檔等臨時設施。
颱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眾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或者停止戶外活動,遠離臨時建築、危險房屋、廣告牌、大樹、架空線路、鐵塔、變壓器等區域。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暴雨災害的防禦工作:
(一)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城鄉建設、水務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暴雨強度公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負責水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新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時,其雨水管網的工程設計排水量應當結合當地的暴雨強度公式進行計算。
(二)負責水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教育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水文、電力、通信等單位制定暴雨應急預案,建立城市排水防澇預測預警、會商分析、應急值守、險情報告、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等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三)負責水務、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全面排查城市交通幹道、低洼地帶、橋樑道路涵洞、危舊房屋、建築工地等重點部位,建立內澇黑點台賬,對經常出現積澇的地區進行整治,及時疏通排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負責水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水庫、河道、堤防、涵閘、泵站等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處置險情、災情。
(四)負責規劃、城鄉建設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暴雨風險區劃,指導農村居民做好房屋選址、建設等暴雨災害防禦措施,避免因暴雨引發山洪、山體滑坡、土石流等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加強供用電設施檢查和維護,並對處在易澇點範圍內的供用電設施及配電箱設定合理高度,預防發生漏電、故障斷電情形。
第二十條市負責水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堵塞的應當及時疏通,並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防澇、排澇工作;內澇險情發生時,及時啟動並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派出搶險救援隊伍、緊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啟用應急排澇設備抽排雨水。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電力單位應當加強產權所屬供電線路的巡查,發現異常情況或者險情及時處理,防止發生觸電險情。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對存在漏電風險的供用電設施加強巡查,避免因供用電設施絕緣破損、漏電保護配置不當等引發觸電險情,緊急情況時可以切斷電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運行檢查與維護,保持排水通暢;在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以及打開的雨水井蓋周邊設定警示標識或者採取安全措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排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水務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電力、供水單位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供水應急預案,保障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居民生活用電、用水。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有關規定,減輕勞動者工作強度,減少或者停止安排戶外作業,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負責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機場、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碼頭、人口密集區域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灰霾監測等設施。負責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氣象主管機構開展工作提供條件和便利。
大霧、灰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負責交通運輸、港務、海事、海洋、漁業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船舶運行的科學調度和安全運行,必要時海事部門可以採取停航、停運等措施。公眾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戶外活動,避免在交通幹線等地方停留;呼吸疾病患者避免外出。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和負責民政、農業農村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寒冷天氣來臨前,引導公眾做好防寒保暖準備,指導農業、漁業、畜牧業等行業採取防寒、防霜凍、防冰凍等措施。
寒冷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寒冷災害的防禦工作:
(一)負責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放應急庇護場所和救助站,做好睏難人員以及流浪人員的防寒防凍措施。
(二)負責農業農村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果農、菜農和水產養殖戶採取防寒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動物的防寒防凍工作。
(三)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寒冷所引發疾病的救治和應對工作。
(四)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的防寒防凍措施。
道路結冰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駕駛員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採取防凍防滑措施,保障行駛安全。
第二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場所和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具體職能部門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颱風黃色、橙色、紅色以及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停課,並利用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將停課信息告知學生或者家長:
(一)所在區域颱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全天停課。
(二)所在區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於6時至8時生效時,上午停課。
(三)所在區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於11時至13時生效時,下午停課。
按照前款規定停課的,學生停止上學;已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學校應當開放校舍,保障在校以及校車上學生的安全。
學校應當告知教職員工、學生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停課信息的渠道。學生及其家長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氣象主管機構官方網站等渠道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停課信息。
第二十六條放學時段遇暴雨橙色以上、雷雨大風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時,所在區域內的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延遲放學。
延遲放學期間,學校應當開放校舍,保障在校學生安全,並及時將延遲放學信息通知學生和家長;在確保全全情況下方可安排學生回家,但有家長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颱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解除或者降級至藍色以下以及暴雨紅色預警信號解除或者降級後,負責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學校做好複課準備。學校收到複課準備通知後,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複課;決定複課的,應當及時將複課信息通知學生或者家長。
學生和家長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渠道留意颱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信息;收到颱風、暴雨預警信號解除或者降級信息後,及時做好上學準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約定颱風、暴雨、高溫、灰霾等氣象災害發生時的工作安排等勞動保護事項。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二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
應急回響啟動後,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水務、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進行會商,研究採取相應應急聯動措施。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回響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除依照《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決定停產、停工、停課、停業、停市。
(二)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三)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氣象安全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等或者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負責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或者通信運營單位未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電力單位未排查產權所屬供電線路並發生觸電險情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未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檢查和維護或者未在易澇點、打開的雨水井蓋周邊設定警示標識或者採取安全措施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未停課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託兒所、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未延遲放學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或者未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任免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體系。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概括性地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過程中存在部門職責劃分不清的問題,《規定》對此做了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氣象災害防禦主管部門。規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防禦指導等工作。基於我市越秀區和天河區暫未單獨設定區氣象主管機構問題,規定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體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氣象災害防禦等工作。二是明確各職能部門的防禦職責。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能將上位法中賦予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細化到具體職能部門。同時,針對颱風、大風、暴雨、高溫等不同種類的氣象災害,進一步明確了氣象、發展改革、教育、民政等相關主管部門的防禦與應對責任。三是明確鎮(街)政府及村(居)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在重申上位法各級政府職責的基礎上,補充規定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建設,並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四是落實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考核。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的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預警信息發布以及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市、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及考核工作機制,提升社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二)完善氣象災害預防和風險管理。
氣象災害重在預防,全面系統的預防措施是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前提,《規定》對此作了補充規定。一是構建多部門協作的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我市各部門間氣象災害信息標準不一、難以共享,已成為制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深入推進的關鍵因素。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氣象災害大數據和災害管理綜合信息系統,氣象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及時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和其他基礎信息。二是細化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專項規劃、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規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的編制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編制工作;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三是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宣傳教育。強化科普宣傳在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形態上的作用,並總結近年來工作中好的做法,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普及,會同相關單位編制行業氣象災害防禦指引並對社會公布;教育、民政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分別納入學生培訓教材、社區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內容,建設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建設工地工人安全培訓。四是開展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風險區劃工作的開展有助於了解氣象災害的分布狀況,全面掌握氣象災害風險隱患,突出防禦重點。五是加強航運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建設。根據我市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目標,結合海洋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對港口、航運河道等區域的海洋氣象監測站點設定、涉海預警信息接收設施建設以及船舶停航、碼頭停工的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等進行了規定。六是建立氣象災害分災種防禦機制。針對我市發生頻繁和影響大的颱風、大風、暴雨、高溫、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雷電等氣象災害,分災種規定了主要的預防措施,並補充規定了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的應對措施。針對當前我市暴雨引發的內澇、漏電等危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問題,重點完善了暴雨防內澇和防觸電措施,並在以下方面作了新規定:負責水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新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時,其雨水管網的工程設計排水量應當結合當地的暴雨強度公式進行計算;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在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以及打開的雨水井蓋周邊設定警示標識或者採取安全措施;供電企業、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加強供用電設施檢查和維護,併合理設定處在易澇點範圍內的供用電設施及配電箱高度,預防發生漏電、故障斷電情形。
(三)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傳播機制。
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的準確性、時效性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出正確的防禦決策至關重要,為進一步提升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服務社會的能力,解決預警信息傳播的“最後一公里”問題,《規定》對以下方面進行了完善、最佳化和規範。一是完善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網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在氣象災害易發區等區域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並強調氣象為農服務,加強大型農業園區等的農業氣象觀測站建設。二是最佳化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服務機制。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以鎮(街)為單位分區域製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針對氣象因素可能引發的城市積澇、道路擁堵、空氣污染、健康損害和地質災害等,開展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引導社會公眾科學防禦。三是規範預警信息發布行為和發布渠道。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通過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向社會發布,並實現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與各類信息傳播渠道的互聯互通。四是完善城鄉預警信息傳播手段。《規定》細化了省條例關於設立氣象廣播電台、電視頻道以及加強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的有關規定,強調學校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著重解決預警信息傳播的“最後一公里”問題;同時加強公共工程項目的預警信息傳播能力建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公園、旅遊景點、機場、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城市主幹道等公共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城市主幹道交通信息動態發布牌等設施應當增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功能。五是規範預警信息的傳播行為。《規定》重申了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路等媒體及時準確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義務,增加公共運輸工具作為傳播渠道,細化了廣播、電視台、電信運營商在傳播預警信息時的要求;同時規定了社區、村氣象信息員、格線員以及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建築工地等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在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傳播的義務。
(四)完善停複課、延遲放學和勞動者保護制度。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總結近年來停課和勞動保護方面的經驗,《規定》對學校停課、延遲放學、複課以及勞動者保護事項進行了細化補充。一是細化停課制度。為深入落實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停課機制,《規定》在省條例相關規定基礎上對停課時段、學校的告知義務和學生家長獲取停課信息的途徑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二是規範延遲放學條件。規定放學時段遇暴雨橙色以上、雷雨大風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時,所在區域的學校應當延遲放學,並明確了學校對在校學生的安保責任。三是明確複課情形。規定停課預警信號降級或解除後,教育部門應當通知學校做好複課準備。學校決定複課的,應當及時將複課信息通知學生或家長。四是補充勞動者保護措施。在重申上位法關於颱風、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勞動者保護措施的基礎上,補充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對颱風、暴雨、高溫、灰霾等氣象災害發生時的工作安排等勞動保護事項做出約定。
(五)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為了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鼓勵公眾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規定》借鑑外省市的做法對以下內容做了補充。一是增設風險預判通報制度。規定在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市氣象主管機構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有助於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準備贏得更多時間。二是補充政府可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還可以採取決定停產、停工、停課、停業、停市,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等應急處置措施。三是增加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處置措施。考慮到氣象因素對政府、企業組織的大型活動以及民眾自發的大型活動有較大影響,規定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氣象安全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等或者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