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初,《河源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正式公布(下稱“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地級市首部聚焦暴雨災害防禦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批准通過,條例全文,
批准通過
2022年9月1日河源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活動,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災害的預警、回響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活動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統一指揮、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組織制定本轄區內的防汛應急預案,統籌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暴雨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完善暴雨災害防禦、信息共享機制及應急聯動體系,將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汛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處置、災情險情報告、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應急預案和排查風險隱患,開展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傳達轉移、避災等信息和收集、上報災情,配合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居民開展緊急轉移和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暴雨災害風險評估;參與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暴雨天氣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統籌組織、指揮、協調、監督防汛工作;組織指導暴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民眾;依法監督、指導和協調搶險救災時期安全生產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洪水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水利工程隱患排查、整改及水毀水利工程修復;組織實施重要水工程防洪調度,提供水利工程搶險技術支撐,監測水利工程的運行情況;協助轉移受山洪災害威脅人員。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實施,編制削坡建房地質災害風險防禦指引;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開展隱患點排查工作;提供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數據及應急救援技術支持;負責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協助轉移受地質災害威脅人員。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整治存量農村削坡建房風險點,編制農村削坡建房技術指引;督促、指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及施工現場人員安全撤離、轉移;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指導本轄區公路建設和管養單位開展公路巡查排查、應急搶險;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實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隱患的公路、隧道及橋樑;組織、協調運輸力量,做好救援人員、物資及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保障各級防災救災指揮車輛、搶險車輛的優先快速通行;負責路面巡查和交通引導,實施交通管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管制信息;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組織危險地區人員安全轉移。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組織排水防澇設施維護;負責所管轄道路、橋樑、路燈等市政公共設施(不含房屋建築)安全運行和搶修;落實城市排水防澇應急處置措施和易澇點整改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防汛減災工作,督促、指導農作物保護和搶收工作;協助轉移漁民及有關從業人員,提供農業救災復產的技術指導;負責農業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負責調查核實農業災害損失信息。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和監督受影響地區學校和幼稚園落實暴雨災害防禦措施,根據情況做好師生安全轉移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和幼稚園開展暴雨災害防禦教育。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林業、海事、電力、水文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三防指揮部”)在上級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工作。三防指揮部指揮長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各級三防指揮部應當建立防汛責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防汛責任人,報本級三防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防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級公布行政區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點等地點的防汛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單元,劃分責任格線區,明確並公布暴雨災害預警轉移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三防指揮部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應對暴雨災害的防汛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備案。
各級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相關防汛任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編制並適時修訂應對暴雨災害的防汛應急預案,報本級三防指揮部備案;應當每年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對防汛責任人進行培訓。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適時開展暴雨災害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與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活動相關的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引導單位、個人積極參加暴雨災害事故保險。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暴雨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暴雨災害預警信號、應急防範、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對暴雨災害的宣傳、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將暴雨災害應對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暴雨災害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預警發布與傳播
第十條 暴雨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災害預警信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密切研判本行業因暴雨引發的災害風險,並依照法定職責適時發布本行業災害預警信息:
(一)地質災害預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主管部門發布;
(三)山洪預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四)其他行業預警由相應主管部門依職權發布。
各行業主管部門製作預警信息後,可以委託屬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提高暴雨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向本級三防指揮部、有關駐地部隊、暴雨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暴雨天氣相關警報和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的發布機制和流程,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準確、及時、無償播發或者刊載預警信息。
基礎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預警信息傳播要求,及時升級改造手機簡訊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預警信息的免費傳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預警信息傳播要求及時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社區、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車站、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遞預警信息。
第三章 回響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三防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暴雨天氣預警及災情發展,加強值班值守,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採取相應的回響措施,做好防禦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值班值守,進駐受影響地區,指揮、督導防汛救災工作。
在可能發生直接威脅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內澇、山體滑坡、土石流、塌方等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應對處置,並根據需要組織人員轉移避險。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密切關注暴雨預警信息、安全警示和防禦指引發布情況,積極採取防災避險措施開展自救互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暴雨黃色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戒備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應急預案及災情發展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負責人在本地應急指揮中心組織開展防禦準備工作,將預警信息傳遞到轄區範圍內的防汛責任人,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組織做好排水防澇準備工作。
市、縣(區)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做好防禦準備。
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幼兒和學生安全。
第十七條 暴雨橙色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防禦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注意防範暴雨災害,負責人和防汛責任人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災情發展落實防禦暴雨災害措施,並做好轉移人員準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應急預案及暴雨發展變化情況,配合人民政府提前轉移危險地帶和危房中的人員到安全場所暫避。
市、縣(區)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及時組織會商分析,研究相應對策和措施,視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職責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監視險情、災情,督促本行業領域暫停戶外作業和活動,人員應當到安全場所暫避;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疏導和排水防澇,對低洼地段室外供用電設施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的學生可以延遲上學,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第十八條 暴雨紅色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緊急防禦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嚴密防範暴雨災害,積極採取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有關措施,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本地應急指揮中心調度指揮緊急防禦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決定、命令和應急預案,根據現場情況及時確定轉移路線,配合組織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市、縣(區)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行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密監視險情、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作;督促本行業領域停止戶外作業和活動,人員應當到安全場所暫避;對低洼易澇等危險區域做好警示和人員、車輛的避險指引,對低洼地段室外供用電設施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撤離危險地帶和危房中的人員;地下設施和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受暴雨災害嚴重威脅的單位,根據應急預案,可以主動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第二十條 在可能發生直接威脅人身安全的洪水、內澇和山體滑坡、土石流等災害,或者採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需要組織人員轉移避險的,有關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發布決定、命令,告知轉移人員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並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對經勸導或者警告後仍拒絕轉移的,或者在緊急情況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點或者其他危險區域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員安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險情採取必要措施,妥善做好危險化學品、工業廢水等管理及防泄漏污染工作,切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商場、市場、車站、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應急設施,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線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並根據險情組織人員有序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三條 單位、個人應當主動關注本地暴雨動態、及時獲取暴雨災害預警信息,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暴雨災害防禦活動,服從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開展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
公眾應當根據暴雨預警相關信息提示,避免或者減少在暴雨發生區域的戶外活動,戶外人員應當尋找安全地帶暫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裝備。
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需要,組建或者明確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搶險救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建與屬地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救援志願隊伍。
有關部門應當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災害搶險救援資金保障機制,設立應急保障專項資金,依法依規簡化財政資金審批和劃撥程式,保障值班值守、轉移避險、應急救援所需資金。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資金分配、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防汛搶險救援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可以由政府自行儲備,也可以委託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代為儲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地區災害特點、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儲備並及時更新補充搶險救援物資,保障物資供應和搶險救援需要。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揮部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暴雨災害防禦設施設備、隱患排查整治、風險防控措施及相關責任落實等進行檢查,並督促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問題整改。
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當建立防禦暴雨災害日常檢查制度和專項檢查制度,對管轄範圍內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水利工程設施、道路橋樑、低洼易澇點、電力和通信設施設備、物資儲備等進行檢查,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處置台賬,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完成對轄區範圍內暴雨災害隱患排查及有關設施的加固、風險警示等工作。
易澇區域、易發山洪災害區域、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等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納入重點監管區域。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及維護,因地制宜完善廣播、高音喇叭、報警器、銅鑼、口哨等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的設施設備。
電力、供水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電、供水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應急搶險、通信、醫院等單位的電力供應、用水需求。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衛生保障機制,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隊伍、醫藥器械、救護車等配置標準。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行業暴雨災害防禦指引並督促落實。
暴雨災害防禦指引應當明確部門職責,根據不同的預警信號,明確相關單位、個人應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人員撤離和避險方案、應急搶險救災預備工作等內容。
第三十條 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時,應當結合暴雨災害的特點和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暴雨災害防禦要求,統籌安排防禦設施建設空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以及存在致災風險的河道、橋樑、山塘水庫等重點區域,所屬行政區域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禦暴雨災害的日常與應急管理。
易澇區域供電和供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防洪排澇要求。沿江路段及易澇區域的地下停車場或者下沉式建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符合防禦暴雨需要的擋水和排水設施、警示標誌以及民眾緊急避險疏散的安全指引。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新豐江水庫、楓樹壩水庫等管理單位設立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健全防洪調度等應對暴雨災害的協調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註明顯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緊急情況下,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指令提供有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應急避難場所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暴雨監測和預警設施規劃,在暴雨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雨量監測站、水位報警柱、水位報警器、室內水位預警機等相應的監測和預警設施。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配合暴雨監測和預警設施的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導致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