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是一項由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1日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1日
- 發布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號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警發布,第三章 應急回響,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3號
《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2年8月1日
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
詳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避免和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暴雨災害防禦工作,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暴雨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暴雨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將暴雨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暴雨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應當健全暴雨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暴雨災害防禦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暴雨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暴雨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暴雨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預警發布
第七條 暴雨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暴雨預警信息的發布、解除與傳播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氣象台按照發布許可權發布暴雨預警信息。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應當嚴密監視天氣變化,提高暴雨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及時調整和解除暴雨預警。
第九條 根據降雨強度、降雨總量和持續時間,暴雨預警劃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條 各媒體單位根據暴雨預警級別,按照下列規定傳播預警信息:
(一)藍色和黃色預警:電台、電視台、政府入口網站和新聞網站,通過應急廣播直播、滾動字幕、網頁新聞等多種方式進行傳播,直至解除預警;
(二)橙色和紅色預警:河北廣電網路集團、電台、電視台、政府入口網站、新聞網站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過應急廣播直播、滾動字幕、網頁新聞、網路推送和手機簡訊群發等多種方式進行傳播,直至解除預警。
第十一條 社區、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暴雨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將暴雨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人員。
氣象災害防禦信息聯絡人員收到暴雨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第三章 應急回響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報告暴雨預警信息,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應當根據暴雨預警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第十四條 藍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並做好搶險救災各項準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帶、各類危舊住房、廠房、工棚和臨時建築物內的人員注意可能出現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況,並組織排查安全隱患。
教育部門及時將暴雨預警信息通報轄區各幼稚園和學校,暫停室外教學活動。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檢查儲備藥品。
公安部門組織警力,加強對城市地道橋、下凹式立交橋、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點路段的實時監控;根據道路積水狀況,及時疏導交通;實行24小時備勤,應急隊伍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樑等設施的巡查和檢修,及時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督導建築施工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計畫;組織檢查公共場所積水情況,做好管渠清淤,檢修維護泵站,搶修損壞的市政設施、設備。
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預警和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準備。
交通運輸部門在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誌,配合公安部門劃定應急交通管制線路。
水利部門密切關注雨情,加強防汛值守,做好適時啟動防汛應急回響的準備。
商務部門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旅遊部門組織對旅遊景區(點)進行隱患排查,監督各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和旅遊景區(點)做好暴雨災害防禦工作。
人防部門組織對人防工程進行排查,籌集防汛物資器材,對人防工程重點部位進行防護。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保障通信暢通。
文物部門對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實時監控、巡查,做好應急搶險準備。
機場向進出港航班通報暴雨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黃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準備。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安排危險區域的學校停課,組織師生轉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對藥品儲備情況,做好補充準備。
公安部門對城區道路中心區域積水深度超過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車輛通行;對水毀、嚴重積水路段及時制定繞行路線,各路段警力應當疏導車輛繞行積水路段,及時組織拖離涉水熄火的機動車輛;對轄區高速公路進行巡查。
民政部門做好危險區域民眾緊急轉移、安置的準備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安全責任人員,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和預警,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檢查必要的物資和器材儲備,做好應急搶險準備;督導建築施工單位做好預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準備,暫停戶外作業;對城市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城鄉結合部的棚戶區、危舊房等重點區域進行檢查和維護。
交通運輸部門做好轉移危險區域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準備。
水利部門及時組織防汛會商,部署巡堤查險,做好危險區域人員轉移和抗洪搶險準備。
商務部門啟動生活必需品日監測、日報告制度。指導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備足貨源。
農業部門組織農戶搶收成熟作物,及時清理田內排水溝,保證泵站正常運行;魚池水位較高的適當排水。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人員對地質勘探、油氣井場、尾礦庫等場所進行巡視排查。
旅遊部門發布關閉山地、湖泊等暴雨災害風險較大的旅遊景區(點)的緊急通告,組織旅遊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安全轉移、疏散遊客。
人防部門組織人防工程權屬及使用單位定時巡查,重點部位防汛物資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保障通信暢通。
文物部門組織人員對存在隱患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進行重點巡查,做好應急搶險準備。
鐵道部門密切關注路軌安全,監視列車運行。
機場加強對進出港航班運行的監控。
供電、供水和供氣等單位做好暴雨災害的應急準備。
武警部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
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組織民兵應急分隊收攏人員,24小時備勤,做好出動準備;通報駐地現役、預備役部隊,做好備勤準備。
第十六條 橙色預警回響:
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準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安排轄區各幼稚園和國小停課,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隨時做好停課準備,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時補充藥品儲備。
公安部門對城區道路中心區域積水深度超過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車輛及人員通行;關閉水毀和積水嚴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協助危險區域人員撤離或者轉移;取消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疏散與會人員。
民政部門組織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人員重點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分析地質災害風險,適時提高地質災害預警等級,採取防護措施,及時撤離危險區域人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督建築施工單位停工;在城市危險路段和危險建築物附近設立警示標誌,並加強警戒。
交通運輸部門協助做好人員、設備、物資運送,做好搶修水毀公路交通設施的準備。
水利部門堅守防洪工程重點部位,及時查險排險,確保堤防、水庫安全,及時做好水庫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滯洪區運用等相關工作。
商務部門組織商貿流通企業動用商業庫存保障市場供應。
農業部門指導組織農戶對畜禽圈舍加固,對蔬菜、食用菌棚室牆體使用塑膠布進行苫蓋。
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隨時開展搶救傷員工作。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煙花爆竹等企業視情停產;冶金、有色金屬、建材等其他行業視情採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
旅遊部門責令關閉各旅遊景區(點),安全轉移或者妥善安置旅遊景區(點)遊客。
人防部門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災害威脅的人防工程,將人防工程內的人員疏散轉移至安全區域。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保障通信暢通。
文物部門對發生輕度險情、局部損壞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採取搶險保護緊急措施,防止險情擴大。
鐵道部門增加巡查力量,加強隧道口、長大路塹、路堤、橋頭、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檢查監控,提前部署搶險準備和險情排查。
機場及時調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滯留旅客的安置準備。
供電、供水和供氣等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設施、設備損壞,對危險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防護加固。
武警部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
省軍區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協調省級現役部隊應急專業力量備勤,做好出動準備。
第十七條紅色預警回響:
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準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安排轄區中國小校停課,中國小校及高等院校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時向國家醫藥儲備部門報告信息,補充專用藥品。
公安部門適時封閉危險路段,禁止車輛及人員通行;組織涉水熄火的機動車輛駕駛員和乘客迅速撤離積水區域。
民政部門緊急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開放緊急避難場所,並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國土資源部門密切關注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建築施工單位撤離施工人員,轉移施工物資、設備。
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人員、設備、物資運送,搶修水毀公路交通設施。
水利部門及時部署搶險、轉移、救援行動,動員相應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抗洪搶險救災。
商務部門組織商貿流通企業從周邊未發生市場波動的地區緊急調運商品,進行異地商品餘缺調劑。
農業部門組織農戶轉移處於危險區域的大牲畜、魚苗和養殖設施,對河流、水庫等自然水體中布設的養殖設施進行加固。
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護、疫情防治等準備。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煙花爆竹等企業立即停產;冶金、有色金屬、建材等其他行業視情停產;將受到暴雨災害威脅的地質勘探、油氣井場、尾礦庫等場所周邊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域,同時對礦(庫)區、廠區進行巡查,發現事故立即上報。
旅遊部門監督檢查各旅遊景區(點)關閉及遊客轉移或者安置情況,做好受災旅遊景區(點)的救災工作。
人防部門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搶修出現險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工作,搶修受損通信線路,保障通信暢通。
文物部門對發生嚴重損壞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採取搶救保護措施。
鐵道部門適時調整列車運行調度計畫,監護列車運行,搶修受損路軌,確保旅客安全。
機場封閉,做好滯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電、供水和供氣等單位迅速調集力量,投入搶修搶險。
武警部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
省軍區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地方專業分隊做好防汛工作,協調駐冀現役部隊備勤。
第十八條工礦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工程施工計畫,採取措施,嚴防暴雨災害,如有險情,立即停產和組織人員迅速撤離。
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註明其使用方法,並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線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第十九條暴雨災害發生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公眾應當注意收聽、收看暴雨預警信息,隨時了解暴雨動態,避免到暴雨發生的區域活動,儘量減少外出,戶外人員應當尋找安全地帶避雨。
公共場所、沿街店鋪等應當積極為公眾提供避雨場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應急回響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傳播暴雨預警信息,導致損害發生的;
(三)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的。
第二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