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實施細則》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2年11月8日發布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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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號:冀建城〔2012〕756號發布日期:2012-11-08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執法局),石家莊市、張家口市園林局,石家莊、承德、衡水市水務局:
根據《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省長令[2012]第3號)的有關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實施細則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1月8日
全文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避免和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暴雨災害防禦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城區範圍內的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工作,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城區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暴雨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在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等相關工作。
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做好生產經營範圍內的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本系統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工作組織機構,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章汛前準備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和防汛排澇工作應急預案,落實救援物資和裝備,建立搶險救援隊伍,適時組織演練。
第七條 汛期來臨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本系統、本部門開展汛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或治理。特別是城市易積水地帶、危險路段、危險建築物周邊,要採取設定警示標誌和水位標誌等防護或加固措施。
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汛期應急預案,強化各項防範措施,完善防範預警制度,確保汛期各類設施和人員的正常和安全。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針對汛期施工特點,做好汛期在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所有在建工程進行認真排查,在施工現場配備必要的汛期搶險物資和機械設備,組織現場施工人員進行針對暴雨等不安全因素的防禦演練,提高施工人員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排水管道、溝渠、窨井、泵站等各類排水設施進行重點檢查和疏通,確保汛期各類排水設施通暢並穩定運行。
第十條 城市道路、橋樑維護管理單位組織設施巡查和檢修,特別是對安全性能不達標的橋樑和大型破路施工現場及地段,採取必要的加固防護措施,防止橋樑和路面因雨水浸泡發生塌陷等事故。
第十一條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組織照明設施用電安全、安全防護、漏電保護檢查,特別是對容易積水路段、橋涵的照明設施和地下線纜要加大排查力度,提高用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加強對水廠廠區、城區管網、泵站等各類設施巡查和檢修,落實各項汛期搶險物資和器械,確保人員、物資、車輛等到位。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氣企業加強對各類燃氣設備、設施的巡查和檢修,備足搶修、搶險物資和器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遊樂場、水系等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提前設定暴雨時的遊人疏散通道,提前清理有關水體在暴雨時排放通道,做好遊樂設施的安全檢查。
第三章 應急回響
第十五條 城市暴雨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警發布制度。暴雨預警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雨總量達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時降雨量達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六條 城市暴雨預警發布、解除和傳播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的領導下統一發布,並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級別。
第十七條 暴雨預警發布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採取相應措施。黃色及以上預警回響的,如發生人員傷亡、重大事故、嚴重財產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式及時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十八條 藍色預警回響:
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公共場所積水情況,督導建築施工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計畫,啟動汛期施工組織計畫,做好應對降雨的施工組織工作。
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做好管渠出水口、收水口的清淤,檢修維護泵站,搶修損壞的市政設施設備。
擔負汛期排水功能的城市景觀河道管理單位立即啟動排水閘門,確保排水通暢。
城市道路橋樑維護管理單位巡查和檢修設施,隨時修復水損部位,及時排除故障,確保道路通暢。
城市公園、遊樂場、水系等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引導遊人前往地勢高處,提前開啟有關水體在暴雨時的排放通道,關停遊樂設施。
第十九條 黃色預警回響:
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檢查必要的物資和器材儲備,做好應急搶險準備;通知應急搶險隊伍和排澇設備到達城市易發積水區,隨時服從調動;對城市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城鄉結合部的棚戶區、危舊房城市低洼地區等重點區域進行檢查和維護。
建築施工單位做好預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準備,暫停戶外作業,排水設備準備到位。
城市排水、道橋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出現的道路橋樑、地下通道積水無法通行的情況,及時設立警示標誌,提醒車輛和行人謹慎通行,並組織好應急排水工作。
供水、燃氣供應企業通知搶險、搶修人員,隨時待命,做好應對暴雨災害的準備工作。
城市公園、遊樂場、水系等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檢查城市公園、遊樂場、水系內滯留的遊人的安全情況,引導遊人前往安全地點,檢查有關水體在暴雨時水位情況,確保遊人安全。
第二十條 橙色預警回響:
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建築施工單位停工,在城市危險路段和危險建築物附近設立警示標誌,並加強警戒。
城市排水、道橋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及時打開道路收水井蓋、井篦等,設定警示標誌並派專人值守;對出現的水毀設施現場,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派專人值守。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積水路段進行漏電檢測,確保行人安全。
城市供水和供氣企業要加強對重要供水、供氣設施的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並對危險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防護加固。
第二十一條 紅色預警回響:
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建築施工單位撤離施工人員,轉移施工物資、設備,確保施工現場及周邊安全。
城市排水、道橋、照明等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繼續堅守崗位,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救災工作。
城市供水和供氣企業備好物資,迅速調集搶險力量,投入搶修搶險,確保水、氣正常供應。
第四章 事後處置
第二十二條 暴雨災害過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時清理現場,迅速修復或重建受損設施。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要對暴雨過後的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細緻的排查,確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復工。
第二十四條 因暴雨災害造成重大事故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維修、管理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總結報告,為今後應對暴雨災害提供第一手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應急回響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做好防災預警準備的,導致損害發生的;
(三)不服從上級主管部門對暴雨災害和防汛排澇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的。
第二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