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解讀,

基本信息

(2009年7月24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7年6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鑑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
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三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准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第十七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三)防雷工程竣工圖。
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對驗收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對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經驗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第四章防雷裝置檢測
第十九條對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進行一次。
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檢測,必須由具有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進行,並按照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公正。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
第二十三條對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雷電災害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發現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有關單位和人員對雷電災害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啟動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展開應急救援。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為實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六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災害發生的情況迅速展開調查,對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進行登記、鑑定,查明災害的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受災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檔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用於對建築物進行雷電防護的整套裝置,由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組成。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月27日,記者從瀋陽市氣象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從9月1日起,《瀋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修訂)》正式實施。
此次條例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取消了兩項行政要求和五個行政許可要件,增加了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內容,將竣工時間延長兩天;二是修訂了監管責任部分與上位法及部門行政處罰不一致的內容,以強化防雷安全監管力度;三是重新劃分各部門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行政管理職責。
《條例》的修訂,起到了簡政放權、細化責任的作用,提高全市的雷電災害防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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