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防雷裝置的設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防雷工程的施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 防雷裝置的驗收,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章 防雷裝置的檢測與維護,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的各項活動(包括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驗收、雷電事故調查與鑑定、防雷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是所在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獲得省級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檢測資質認定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可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開展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
獲得省級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認定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可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開展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活動。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不得開展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機構不得開展防雷裝置檢測。
各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氣象主管部門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火災、爆炸、人員傷亡、設備損壞和財產損失等;防雷裝置是指具有減少或避免上述雷電災害發生的設施、設備、用品等的統稱。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防雷裝置工程。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開展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活動。
第七條
本市轄區外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到本市轄區內開展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必須到當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備案手續,方可在當地進行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
第三章 防雷裝置的設計
第八條
防雷一、二、三類建築物必須安裝防雷裝置,其防雷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築物防雷設計應有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設計;易燃易爆場所及第一類和部分第二類建築物應同時增加防雷電感應(包括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的設計;高度分別為30米、45米、60米以上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應有防側擊雷設計。
第九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產品,須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及檢測報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非常規防雷器材的設計,必須持有省氣象主管部門參與鑑定的技術材料,並報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報建,不得交付施工。對不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設計,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發出整改通知書,原設計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修改設計,並按原程式報送審核。
第四章 防雷工程的施工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變更設計方案。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時,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原設計單位協商,並經原審核批准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防雷一、二、三類新建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大中型計算機房、通信網路系統的防雷裝置在施工以前,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嚴格按設計標準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的隱蔽工程必須分階段進行檢測,隱蔽工程的階段性檢測報告是防雷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的防雷工程,氣象主管部門應立即對此行為進行制止,並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停止施工並按氣象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建設單位拒不整改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啟動處罰程式。
第五章 防雷裝置的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在投入使用前申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該防雷裝置進行驗收。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雲南省氣象條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未取得《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應按原程式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驗收。
第六章 防雷裝置的檢測與維護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必須進行定期檢測。檢測為每年一次,對規模較大的具有0區、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或生產存放大量火藥的一類危險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
具有省級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的檢測機構負責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和規範,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應當真實、科學、公正。檢測合格的,由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書;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是特種防護設施,使用單位必須做好經常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防雷裝置損壞或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規範等問題,應及時請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防雷工程公司進行修整、改造或增建。
第七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條
雷電災害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調查、鑑定和評估,各有關單位應協助做好災害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及時將雷電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受災情況等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氣象主管機構接報後應派出技術人員到現場勘查、取證,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十二條
雷電災害調查結束後,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寫出調查分析報告和鑑定結論,並及時上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地方人民政府。
因雷電引發的爆炸、人員傷亡或其它事故,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本地區雷擊事故檔案,同時應在當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本地區的雷電災害實況報送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雲南省氣象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設施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單位,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開展防雷裝置檢測的;
(三)超出資質等級或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開展防雷裝置檢測的;
(四)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檔案的;
(六)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七)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八)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九)向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月我局制定施行的《玉溪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