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為了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的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2年11月9日,吉林省司法廳發布《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吉林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2年12月10日前反饋至吉林省司法廳。
吉林省司法廳
2022年11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的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概念】 本條例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信息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
氣象信息包括氣象基礎數據、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其他專業專項氣象服務產品。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專業專項氣象服務產品,是指為了滿足不同行業個性化、定製化需求而提供的氣象服務產品。
第四條【基本原則】 氣象信息服務應當遵循公益性為主、公益性與市場化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研究解決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路、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氣象信息套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科普】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全社會氣象災害風險意識,提高公眾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七條【氣象基礎數據收集】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科學規劃氣象監測站網布局,加強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城市人口密集區、複雜地區、關鍵地段、敏感區域和重點單位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監測設施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基礎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的監管,保障數據科學、準確和安全。
第八條【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氣象數據共享服務。
共享氣象信息的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九條【能力要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的要求,不斷提高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
第十條【預報預警發布】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發布。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預報預警傳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公眾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傳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名稱,不得擅自更改公眾氣象預報預測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
各類媒體編髮天氣評述或氣候評價等與氣象信息相關的新聞報導時,應當及時、客觀、真實和準確,不得發布不實報導。
第十二條【預警傳播要求】廣播、電視、電信等媒體和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級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在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在15分鐘內予以播發。網站、手機應用程式等媒體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第一時間顯示。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預警地區的所有手機用戶傳送預警簡訊。
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傳播氣象災害預警的內容、時間和網際網路地址。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鼓勵其他社會媒體、單位和個人及時準確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預警聯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同級防災減災相關部門、單位迅速開展預警信息廣泛傳播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服務標準】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在製作專業專項氣象服務產品時,應充分利用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基礎數據,並執行相關氣象標準或規範。
第十五條【經營活動】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服務引導】 鼓勵和支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多元化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氣象信息服務產業發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
第十七條【信息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建立綠色GDP氣象評價指標體系,創建氣象公園、天然氧吧、避暑旅遊目的地、氣候宜居地、特色氣候小鎮等,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推進氣象信息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能源安全、產業安全保障等領域中的套用。
第十八條【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委、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能源等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
第十九條【氣候可行性論證】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國土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組織管理。
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充分利用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基礎數據,科學評估氣象災害風險。
第二十條【保密規定】 氣象信息屬於保密範圍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服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為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需要提供氣象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1】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擅自更改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者造成一定影響的;
(二)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傳播而未傳播的;
(三)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未按照規定採取應對防範措施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五)濫用、盜用基本氣象數據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2】 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三千到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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