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是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制定的檔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依法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或經許可方可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
  • 制定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制定過程,內容說明,禁止性規定,

制定過程

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方案提出:2021年底前修訂出台《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選擇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放寬市場準入試點,研究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標準並探索開展綜合評估,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對隱性壁壘的投訴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2021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在認真研究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修訂形成《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為期7天。

內容說明

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包含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準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準入後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從其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在清單附屬檔案中列出,以便市場主體參考。
三、列入清單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地方性法規設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個別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且確需暫時列入清單的管理措施,應儘快完善立法程式,並以加★形式在清單中標明。
四、《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地方對兩個目錄有細化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或禁止限制目錄)及地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產業結構禁止準入目錄,統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五、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因特殊原因需採取臨時性準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實時列入清單。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台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和水電站、跨境電網工程、跨境輸氣管網等跨境事項,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應徵求外事部門意見。
七、為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文化領域和與文化相關新產業的市場準入政策調整和規制的責任。
八、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對市場準入事項的具體實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據充分的,按其規定執行。
九、市場主體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許可但未踐行信用承諾,撤銷原發放許可並視情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十、本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禁止性規定

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序號
禁止措施
設立依據
管理部門
(一)農、林、牧、漁業
1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業農村部
2
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造湖、植樹造林、建綠色通道、堆放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毀壞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和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3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4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5
禁止開墾草原等活動;禁止在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林草局
6
禁止圍湖造田(地)和違規圍墾河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水利部
7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試驗、推廣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8
禁止農業檢疫對象區內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運出疫區
《植物檢疫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農業農村部
9
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林草局
10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於造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農業農村部
11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和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農藥;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經營列入《限制使用農藥名錄》中的農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農藥管理條例》
農業農村部
12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後,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於種植食用農作物
《土地復墾條例》
自然資源部
13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農業農村部
14
禁止對重要的漁業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進行圍墾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農業農村部
15
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農業農村部
16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林草局
17
禁止從事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糧食和儲備局
18
禁止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圈圩養殖(江蘇)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江蘇省
19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陝西)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陝西省
(二)製造業
20
禁止生產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農藥、未取得登記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
農業農村部
21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22
在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發展改革委
23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24
禁止違規製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市場監管總局
25
重點區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
《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生態環境部
26
嚴禁鋼鐵、電解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產能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
生態環境部
27
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以外,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不得委託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監局
28
禁止指定區域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區)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規及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執行
各地區
(三)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29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態環境部
30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31
★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自備電廠,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號)
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態環境部
32
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禁止銷售、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市場監管總局
33
禁止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熱設施(吉林、廣東)
《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吉林省
廣東省
(四)建築業
34
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35
禁止在臨時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36
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於與國防無關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37
禁止在依法確定為旅遊娛樂用途的無居民海島及周邊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場所和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38
除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軍事國防項目、防災減災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項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縮線與海岸線之間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27號)
自然資源部
39
禁止在臨時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自然資源部
40
禁止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北京市
41
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膠袋;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北京)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北京市
(五)批發和零售業
42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貨物,或者屬於臨時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禁止進口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商務部
43
禁止從事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商品加工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商務部
44
《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列明的禁止進口技術,禁止進口;《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列明的禁止出口技術,禁止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商務部
45
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路上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監局
46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在動物診療場所從事動物交易、寄養活動(北京)
《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
北京市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47
禁止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交通運輸部
48
禁止利用內河封閉水域等內河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
49
★禁止非政府指定機構投資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民航局
50
禁止快遞企業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禁止快遞企業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禁止普通郵政、快遞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郵政局
(七)金融業
51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銀保監會
52
禁止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人民銀行
(八)住宿和餐飲業
53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54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林草局
(九)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5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占用、混同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國家人防辦
56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57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監會
58
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市場監管總局
林草局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59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60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未經評估核准,不得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61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欺,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欺,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62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任何個人和組織傳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套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6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64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氣象局
65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公眾發布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自然資源部
66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水利部
67
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地震局
68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農林業動植物疫情、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及災情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植物檢疫條例》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69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林草局
農業農村部
市場監管總局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70
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進行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採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71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能源局
72
禁止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73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74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75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76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77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林草局
78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產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
自然資源部
林草局
79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生態環境部
80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生態環境部
81
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生態環境部
82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83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文監測的各類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水利部
84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採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水利部
85
禁止從事影響或破壞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動;禁止進行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有關行為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水利部
86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中線工程總乾渠禁止設定排污口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生態環境部
87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水利部
88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從事破壞植被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9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90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影響防洪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從事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挖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水利部
91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壞、污染水源;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抗旱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水利部
92
禁止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9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94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95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96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實施各種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林草局
97
禁止在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預留區實施改變區內自然生態條件的生產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設活動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林草局
98
禁止在海洋生態紅線區內實施圍填海、採挖海砂、新增入海陸源工業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對典型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的開發利用活動。嚴格控制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漁業養殖規模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99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
《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
林草局
100
禁止採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101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林草局
農業農村部
市場監管總局
102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林草局
103
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104
禁止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自然資源部
105
除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自然資源部
106
禁止實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業或其他行為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廣電總局
107
禁止破壞、危害海島軍事設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自然資源部
108
禁止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興建涉外項目,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在未劃定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外圍鄰近地帶興建涉外項目,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國家人防辦
109
禁止在水域軍事禁區內建設、設定非軍事設施,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國家人防辦
110
禁止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自然資源部
111
禁止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國家人防辦
112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過境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113
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
生態環境部
114
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生態環境部
115
禁止沖灘拆解船舶
《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生態環境部
116
禁止來自重大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117
禁止來自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有害生物體、非法轉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動物屍體進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118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農業農村部
119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林草局
120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
林草局
121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農業農村部
林草局
市場監管總局
122
禁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製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序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製品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6〕103號)
林草局
123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自然資源部
124
禁止新建或投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節水標準的項目和生產工藝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125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節水標準的材料、產品和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126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127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128
禁止易燃易爆、劇毒、傳染性的危險廢物轉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東)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廣東省
129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廣東)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廣東省
130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石棉物質的建築材料(廣東)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廣東省
131
禁止獵捕、買賣青蛙(河北)
《河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河北省
132
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袋,以及含磷洗滌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西藏自治區
(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133
禁止除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私自收留撫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落的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
民政部
134
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封建迷信的殯葬設備、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殯葬管理條例》
民政部
135
禁止開發冰川(西藏)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西藏自治區
(十三)教育
136
禁止開展違反中國法律,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教育對外交流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部
137
禁止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和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教育部
138
禁止社會資本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定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非營利性幼稚園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證監會
民政部
139
禁止民辦園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稚園,禁止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稚園資產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證監會
外匯局
140
★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教育部
(十四)衛生和社會工作
141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畫生育手術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衛生健康委
142
禁止非政府組織設定一般血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血站管理辦法》
衛生健康委
(十五)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43
嚴禁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贈送屬於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檔案局
144
禁止買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檔案局
145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局
146
禁止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禁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局
147
禁止文物收藏單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局
市場監管總局
148
禁止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禁止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和設立文物商店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局
市場監管總局
149
禁止從事色情業、賭博業和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彩票管理條例》
公安部
財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
150
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幹網等;不得利用信息網路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製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署
電影局
151
禁止商業資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局
152
禁止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遊活動(安徽)
《安徽省旅遊條例》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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