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21年7月23日印發的特別管理措施,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印發日期:2021年7月23日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3號
  • 實施日期:2021年8月26日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3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部長 王文濤
2021年7月23日

政策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說 明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於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範圍為海南島全島。未作特別說明的,僅適用於境外服務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市場主體及個人提供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之外的領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所列內容,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所列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特別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負面清單。
三、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務;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之內的非禁止性領域服務,按相應規定管理。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審慎、社會服務、人類遺傳資源、人文社科研發、文化新業態、航空業務權、移民和就業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職能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與港澳台就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安排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六、《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點擊參考連結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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