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2021年9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2021年12月27日予以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7日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次委務會議) 
  • 發布文號: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2021年第47號 
發布,全文,說明,特別管理措施,內容解讀,內容概述,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47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2021年9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 部 長:王文濤
2021年12月27日

全文

說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 2020年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

特別管理措施

內容解讀

2022年1月1日起,我國將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自貿試驗區市場調查及社會調查領域探索放寬外資準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7日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2021年版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27條,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

內容概述

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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