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2022年版)》是為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在堅決維護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前提下,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堅持不懈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以儘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負面清單。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8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2022年版)
- 印發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2年8月19日
- 發文字號:內政辦發〔2022〕63號
印發信息,清單全文,
印發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2〕6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認真遵照執行。
一、深刻認識實施《負面清單》的重要意義
《負面清單》是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推動重大項目建設和穩投資工作邁上新台階、進而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準確把握實施《負面清單》對促進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和穩投資的重要意義,堅決杜絕建設“面子工程”,避免要素無法保障的項目倉促上馬,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嚴格管控低效、無效投資,不該上的項目一律不建,該上的項目全力支持;要按照“輕重緩急”,把有限的資金優先用於適度超前謀劃布局基礎設施上,重點用於民眾急切期盼的民生領域上;要把有限資源用於撬動作用大、引導帶動效果明顯的重大項目上。通過實施《負面清單》,推動資源從低質低效領域流動到高質高效領域,實現重大項目建設和穩投資持續、健康、良性循環發展。
二、切實抓好《負面清單》落地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負面清單》,對於《負面清單》所列事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批准投資建設,擬建、在建和建成的要分類進行清理整頓。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叫停。已開工建設的要嚴格整改,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策標準後方可繼續建設。已建成的要分類施策,在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出台之前審批建設的,要按照有關政策加強管理;違規審批建成的,要制定專項整改方案,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加快整改,該淘汰退出的淘汰退出,有利用價值的充分開發利用。
三、全面加強《負面清單》實施監管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職責全面加強《負面清單》所列事項的監管。對法律法規、現有制度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全面落實監管責任。要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問題,加強地區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協同聯動,實施全過程全鏈條全領域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全面提高監管質效。
四、建立公共資金績效評估制度
各部門要充分發揮項目事前評估、事中監管、事後評價的主體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的監管,按年度對各部門公共資金使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估,強化績效評估成果運用,評估結果與財政預算安排掛鈎。對於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造成公共資產閒置、損失、浪費以及項目超預算支出、“半拉子”工程、建成後閒置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制定專項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五、建立違反《負面清單》管理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執行《負面清單》情況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明察暗訪,對違反《負面清單》的典型案例予以通報,性質嚴重的依紀依規予以約談。
六、建立《負面清單》完善和執行情況評估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負面清單》的同時,要不斷加強政策梳理,對於需要增補的投資負面清單事項,及時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納入《負面清單》管理。自治區統計局研究建立相關投資統計核算工作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年度對《負面清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研究提出增補、調整意見,適時發布《負面清單》更新版本。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負面清單》的組織實施工作,重大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清單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2022年版)
為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在堅決維護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前提下,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堅持不懈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以儘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負面清單。
一、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投資政策
(一)堅持法治思維,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令禁止的,禁止投資。
(二)強化規劃約束,國家政策要求列入但未列入相關規劃的項目,禁止投資(國家政策調整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禁止準入事項、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準入事項,禁止投資。
(四)禁止投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淘汰類項目,淘汰類項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級,已有項目必須限期關停。
(五)禁止投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限制類項目(不含存量項目升級改造或等量減量置換)。
二、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
(一)嚴格控制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得建設未履行審批程式、未執行建設標準的辦公用房。禁止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定辦公用房。機關、團體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機關、人民團體、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維修辦公用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執行維修標準,禁止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配置超標準的設施,禁止以維修改造等名義改擴建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年度預算執行中,除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需要應急性維修外,不再追加維修改造預算。
(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禁止建設樓堂館所、“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房地產等其他項目。高風險地區的專項債券資金禁止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除衛生健康、教育、養老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供水、供熱、供氣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棚戶區改造新開工項目。
(三)嚴格控制建設高度超過30米或者寬度超過45米的大型雕塑,嚴禁以傳承文化、發展旅遊、提升形象等名義盲目建設脫離實際、脫離民眾的大型雕塑。
(四)不得建設不符合規定的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等為名開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的項目除外)。
(五)堅決杜絕不計成本規劃設計建設“面子工程”“政績工程”,在節儉務實做好現有綠化亮化維護保障基礎上,不得新增預算經費建設相關工程。城鄉綠化審慎使用外來樹種草種,嚴禁購買選用名貴品種樹木花草,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大草坪鋪設等違背節約型綠化建設要求的做法,積極採用符合國情、適應區情的經濟、適生、優質鄉土樹種草種進行綠化。
(六)城市主要幹道包括綠化帶的紅線寬度,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過55米,大城市不得超過70米;城市人口在200萬人以上的城市,城市主要幹道確需超過70米的,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專項說明。
(七)各地區建設城市遊憩集會廣場的規模,原則上,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1公頃,中等城市不得超過2公頃,大城市不得超過3公頃,人口規模在200萬人以上的城市不得超過5公頃。用於新建和維修廣場的石材,禁止使用高造價、高維護成本的“面子”材料,推廣使用性價比高、承載力強、耐用性好、綠色環保的石材。
(八)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以下的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各地區新建100米以上建築應充分論證、集中布局。
(九)縣城(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不包括縣級市、區,下同)新建住宅最高不超過18層。確需建設18層以上居住建築的,應嚴格充分論證,並確保消防應急、市政配套設施等建設到位。縣城廣場的集中硬地面積不應超過2公頃。縣城內部道路包括綠化帶的紅線寬度應不超過40米。
(十)加強債券資金項目管理,對發行後3個月未實際支出的項目,暫停發行項目剩餘專項債券,完成整改後方可恢復發行。對發行後6個月未實際支出的項目,要將閒置資金按程式調整用於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項目。
三、堅持綠色低碳發展理念
(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列入自治區管控目錄的“兩高”項目嚴格執行管控措施,新建、改擴建項目須達到能效標桿水平或國家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二)草原生態紅線內嚴禁亂采濫挖、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其他草原上除經依法依規批准的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項目和保障重大項目及民用砂石土類項目外,不得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三)嚴格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3條控制線進行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嚴控城鎮開發邊界,將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的現狀城鎮建設用地範圍確定為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線,“十四五”期間不得突破。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四)新建、改擴建工業和服務業項目水效不得低於國家或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先進值。嚴控沿黃重點地區、水資源短缺地區新建高耗水項目,工業項目優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嚴禁取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工業。
(五)對於水資源超出承載能力的地區,除保障民生需求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鞏固脫貧成果項目用水,以及通過水權轉讓獲得取用水指標的項目外,暫停審批超載水源新增取水許可。
(六)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為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頻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耕地。
四、有關要求
(一)對負面清單內的項目實施嚴格管控,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提供土地和水、電、氣以及經費等要素保障;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等金融支持。
(二)未列入負面清單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等有關政策履行相關程式。
(三)外商投資須同時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7號)。
(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發布新版本的按照最新版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