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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該《條例》自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氣象因素引發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風、颱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連陰雨、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農業和林業有害生物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設立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禦等有關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工作,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應當指定有關機構或者安排有關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和信息員具體負責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情收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應急聯絡、災害報告、氣象科普宣傳和氣象為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學校有關教學內容,在科協、氣象等團體和專業機構指導下開展科普活動,培養、提高學生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劃定和公告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禦區等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現狀分析;
(二)氣象災害風險預估;
(三)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建設工程和項目提供基礎性氣象資料和諮詢服務。
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建設工程和項目,應當根據其所屬區域氣象災害的特點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風險評估結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根據氣象災害變化情況及時予以修訂。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目標、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及發生、發展規律;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易發時段和重點防禦區;
(四)氣象災害防禦標準;
(五)氣象災害防禦項目、措施和實施方案;
(六)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
(七)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旅遊、通信、能源、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市規劃;
(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第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通信、旅遊、民政、電力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職責,完善本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整合防災救助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及時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建設、能源、通信、旅遊、糧食、危險化學品、礦產、煙花爆竹等行業中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並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氣象災害防禦準備工作:
(一)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
(二)接收與傳播預警信息;
(三)制定應急預案的實施方案並加強演練;
(四)落實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
(五)建設並維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六)其他防禦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隱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暴雨發生情況,加強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建設,定期檢查各種排水(澇)、防洪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澇)管網、排澇泵站等建設、維護、改造,疏通排水管網,加強城市內河、內湖的清理,及時整治積水易澇區域。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和高溫期間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藥供應的工作,併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旱情災害的特點和風險評估結論,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做好保障乾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檢測機構申報檢測。
建設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大霧、霾的發生情況,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鐵路、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向公眾提供大霧、霾災害監測信息,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可能發生的情況,加強供電、供(排)水、供氣、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林業、能源、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對道路結冰、線路覆凍的防護方案,做好交通疏導、線路搶修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情況,做好危舊房屋的加固和人員轉移,以及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並定期排查氣象災害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需要,配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和設備、設施,建立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和作業體系。
乾旱、冰雹、森林火災多發區域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少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和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應急監測隊伍。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實時監測的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禦區,統一規劃設定加密氣象觀測站、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完善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能源、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第二十七條 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災害監測有關單位應當增加監測時次;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可能發生暴雨(雪)等重大氣象災害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增加預警信息播發的次數。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預報、警報和災害趨勢預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合製作、提供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城市環境氣象、地質災害、農業和林業有害生物等預報。
第二十九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名稱。情況緊急時,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標明危險區域並公告;
(二)實行交通管制;
(三)組織疏散、撤離;
(四)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水利、道路、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
(五)對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價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
(七)法律、法規以及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下列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一)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災情、上報災情信息,緊急調集救災物資,設定避難場所和物資供應點,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災區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二)衛生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危害程度,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力量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危機干預和健康教育等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供給;
(三)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和單位應當開闢快捷運輸通道,優先運送傷員和食品、藥品、設備等救災物資,及時搶修被毀損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勘察受損建(構)築物並開展安全評估,標註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五)能源、通信部門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證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電力、通信暢通,根據低溫、大風、雷電、暴雨(雪)等氣象災害發生情況,組織有關單位立即搶修被破壞的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標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防範地質災害擴大和衍生、次生災害發生;
(七)農業、林業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農業、林業氣象災害情況,組織開展農業、林業抗災救災工作,加強技術指導;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量調度,及時修復損毀的水利設施,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機關應當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配合相關救援機構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封鎖危險場所;
(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災區糧食供應,確保糧食市場穩定;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因氣象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督促有關單位監控重大危險源,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十二)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對景區景點的旅遊活動加強防範和預警,及時做好景區景點的氣象災害防護,必要時停運觀光纜車,關閉景區景點和設施。
其他部門和單位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與安排,及時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台站對氣象災害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為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單位應當將政府發布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或者傳播有關重大氣象災害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八條 氣象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氣象台站、移動監測設備開展災情監測和評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發生髮展趨勢和評估結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回響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氣象災害進行調查與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六)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予以審批立項的;
(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未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或者未適時補充、訂正的;
(八)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未做好氣象災害防禦準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4年7月14日,省人大農委召開全體會議,就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為做好草案的審查工作,省人大農委6至7月會同省氣象局先後赴內蒙古、甘肅等省、自治區學習考察,併到萍鄉、新余、宜春市及上栗、分宜等縣進行了調研。同時廣泛徵求各市及省直相關部門對草案的修改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草案的基本看法
我省是全國氣象災害頻發、影響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氣象災害呈現出突發性強、頻率高、種類多、強度大等特點,給我省經濟社會帶來嚴重影響,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一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措施。氣象主管部門在長期的實踐和探索中,已經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方法。條例的制定,對進一步規範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等方面將起著積極作用。
省人大農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多次修改論證,符合我省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為使草案更加完善,綜合各方面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氣象災害的範圍。我省地處江南丘陵地帶,自然條件複雜,全國十四類主要氣象災害中,江西就占了十三類。連陰雨、雨雪冰凍、霾等時有發生,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增加“連陰雨、雨雪冰凍、霾”的內容。
(二)關於氣象災害防禦原則。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3號)要求,為體現防禦原則的完整性,強化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三)關於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為強化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參照國家即將出台的氣象災害防禦法草案,建議將草案第四條中的“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構”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四)關於公眾參與。為體現草案中社會參與原則,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內容為“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保障公眾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五)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定了五項內容,草案只列舉了三項,應當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江西實際,予以補充和完善。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國家和省區域性農業開發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辦法,由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實施”。同時,草案第十四條據此作相應修改。
(六)關於應急預案的制定。根據調研意見,草案第十六條對有關部門列舉不完整。實際上,有關部門都制定了具有本部門職能特點的應急預案,沒有必要再重複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將氣象災害防禦內容充實到現有的部門應急預案中。因此,建議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通信、旅遊、民政、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職能,完善本部門和單位的應急預案” 。
(七)關於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為及時、準確、迅速、不間斷髮布氣象信息,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公眾提供服務,借鑑省外經驗,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省級電視台應當開設氣象頻道,及時、循環發布氣象信息”一款,作為第三款。此外,在該條“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後增加“網際網路”三字。
(八)關於部門和單位應急處置的工作職責。草案第三十四條對有的部門職責表述不夠準確,依據部門的職責,建議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力量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第五項修改為:“能源、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有關單位立即搶修被破壞的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
此外,還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見不一一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應對氣候變化新形勢,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需要
我省地處江南丘陵地帶,自然條件複雜,是全國氣象災害頻發、影響最嚴重的省份之一,一般每年發生150多縣(市)次,多則達250多縣(市)次。全國十四類主要氣象災害中,江西占了十三類(除沙塵暴外)。近幾年,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我省氣象災害越發呈現出突發性強、種類多、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給我省經濟、社會、生態以及可持續發展帶來很大的挑戰。據統計,我省“十一五”期間平均每年因氣象災害造成98人傷亡、直接經濟損失55.45億元,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省僅雷電災害就造成251人死亡、135人受傷,其中2006年、2007年雷電災害死亡人數居全國各省之首。2008年出現歷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天氣。2010年出現特大洪澇,全省因災直接經濟損失520億元。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現了近60年來最嚴重的冬春初夏連旱,全省嚴重乾旱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援助人口111.8萬人。2012年因氣象災害或由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導致全省775.9萬人受災,因災死亡44人(因雷擊死亡33人,占75%),農作物受災面積67.4萬公頃,絕收面積4.7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達113.3億元。2013年氣象災害共造成我省1165.4萬人受災,因災死亡42人(因雷擊死亡28人,占66.7%)。因此,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給我省經濟社會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的需要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施行以來,較好地促進了我省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的提高,為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氣象災害綜合防禦和應急體系不夠完善,存在重救災輕防災、避災、減災的現象;二是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滯後,監測預警能力不強;三是對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不夠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存在隱患等。因此,亟須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建設,完善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進一步整合氣象監測信息網路,提高災害性天氣尤其是極端性天氣的監測預警能力;進一步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和覆蓋面,提高信息發布的時效,為人民民眾有效避險提供保障;進一步加強應急能力建設,規範應急處置活動,確保應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是結合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特點,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的需要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下,通過多部門密切協作,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因此,有必要總結多年來防禦氣象災害的經驗,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防災減災機制,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強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責任的落實,將近幾年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起草過程
按立法程式,條例草案的起草分兩個階段:先由省氣象局起草送審稿,再由省政府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一)省氣象局起草草案送審稿的過程。省氣象局於2011年成立起草小組,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認真學習、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兄弟省市先進經驗,經過調研、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先後兩次印發全省各市、縣(市、區)氣象局、省局直屬單位和機關處室徵求意見,同時召開相應的座談會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人員,集中時間對文本進行反覆討論、修改,於2013年7月再送省直28個廳局徵求意見,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呈報省政府。
(二)省政府法制辦審定形成條例草案的過程。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並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各界徵求了意見,會同省氣象局赴雲南省考察學習,到贛州市、九江市、遂川縣進行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省直有關部門協調會和辦務會等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提出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氣象局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於6月16日提交省政府常務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會後根據會議要求再修改完善,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氣象災害預防
氣象災害重在預防。為此,草案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及氣象災害風險分析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分析評估結果,劃定並公告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設立警示標誌。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四是對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市規劃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等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五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一些行業中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並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目錄。
(二)關於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及時準確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是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基礎。為此,草案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定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三是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災害監測有關單位應當增加監測時次;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四是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三)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加強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有效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為此,草案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組織疏散、撤離,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等應急措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四是氣象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氣象台站、移動監測設備開展災情監測和評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髮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回響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四)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與人類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氣候不僅以水、熱、風能等不同形式的資源供人類利用,而且作為一種重要的環境因素影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是一個關係到社會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以良好環境和生態系統平衡為前提的,要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在防災減災、資源利用與保護、氣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草案根據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規定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農委進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氣象局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並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9月2日,召開了省直徵求意見座談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農委的初審報告以及調研、徵求意見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作了修改,並於9月11日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9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9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農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增加了氣象災害範圍的規定,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氣象因素引發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風、颱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二、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應當指定有關機構,安排有關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三、根據委員意見,明確了第六條中規定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均為“兼職”人員。
四、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補充了公眾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內容。
五、根據調研意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針對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建設工程和項目,補充了氣象主管機構和建設單位的相關義務。
六、根據調研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七條第二款,補充了建立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
七、根據調研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條第一款,補充了高溫防禦的相關內容。
八、根據委員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補充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檢測機構申報檢測。”
九、根據調研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十、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農村氣象災害防禦的內容。
十一、鑒於第二條第三款明確了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刪除了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關於森林火險、地質災害等衍生、次生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的內容。
十二、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一項作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補充了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職責。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9月25日經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地方性法規的層面上,對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災害防禦規劃編制、監測、預報、預警、災害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標誌著我省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階段。
一、制定《條例》的背景
我省是全國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地方之一。省人大、省政府歷來重視防災減災工作,先後制定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江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對減少氣象災害的損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我省氣象災害呈現出突發性強、種類多、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強對流、暴雨等極端性天氣明顯增多。多發的氣象災害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也給可持續發展帶來很大的挑戰。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等工作,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制定《條例》是應對氣候變化新形勢,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需要
我省地處江南丘陵地帶,自然條件複雜,氣象災害頻發、影響也越來越嚴重。一般每年發生150多縣(市)次,多則達250多縣(市)次。據統計,我省“十一五”期間平均每年因氣象災害造成98人傷亡、直接經濟損失55.45億元,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省僅雷電災害就造成251人死亡、135人受傷,其中2006年、2007年雷電災害死亡人數居全國各省之首。2008年出現歷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天氣。2010年出現特大洪澇,全省因災直接經濟損失520億元。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現了近60年來最嚴重的冬春初夏連旱,全省嚴重乾旱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援助人口111.8萬人。2012年因氣象災害或由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導致全省775.9萬人受災,因災死亡44人(因雷擊死亡33人,占75%),農作物受災面積67.4萬公頃,絕收面積4.7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達113.3億元。2013年氣象災害共造成我省1165.4萬人受災,因災死亡42人(因雷擊死亡28人,占66.7%)。因此,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給我省經濟社會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的需要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施行以來,較好地促進了我省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的提高,為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氣象災害綜合防禦和應急體系不夠完善,存在重救災輕防災、避災、減災的現象;二是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滯後,監測預警能力不強;三是對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不夠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存在隱患等。因此,亟須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建設,完善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進一步整合氣象監測信息網路,提高災害性天氣尤其是極端性天氣的監測預警能力;進一步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和覆蓋面,提高信息發布的時效,為人民民眾有效避險提供保障;進一步加強應急能力建設,規範應急處置活動,確保應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制定《條例》是結合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特點,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的需要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下,通過多部門密切協作,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因此,有必要總結多年來防禦氣象災害的經驗,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防災減災機制,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強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責任的落實,將近幾年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氣象災害預防
氣象災害重在預防。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及氣象災害風險分析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分析評估結果,劃定並公告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設立警示標誌。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四是對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市規劃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等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五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一些行業中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並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目錄。
(二)關於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及時準確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是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基礎。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定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三是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災害監測有關單位應當增加監測時次;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四是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三)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加強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有效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組織疏散、撤離,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等應急措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四是氣象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氣象台站、移動監測設備開展災情監測和評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髮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回響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四)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與人類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氣候不僅以水、熱、風能等不同形式的資源供人類利用,而且作為一種重要的環境因素影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是一個關係到社會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以良好環境和生態系統平衡為前提的,要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在防災減災、資源利用與保護、氣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條例》根據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規定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條例》在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法律責任方面的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界定了氣象災害的種類,規定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氣象因素引發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風、颱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連陰雨、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農業和林業有害生物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是規定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設立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是規定暴雨、高溫、雷電、大霧、冰凍等主要的氣象災害預防措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暴雨發生情況,加強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建設,定期檢查各種排水(澇)、防洪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澇)管網、排澇泵站等建設、維護、改造,疏通排水管網,加強城市內河、內湖的清理,及時整治積水易澇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和高溫期間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藥供應的工作,併合理調整工作時間。根據旱情災害的特點和風險評估結論,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做好保障乾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檢測機構申報檢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大霧、霾的發生情況,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鐵路、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向公眾提供大霧、霾災害監測信息,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根據本地降雪、冰凍可能發生的情況,加強供電、供(排)水、供氣、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公安、交通運輸、林業、能源、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對道路結冰、線路覆凍的防護方案,做好交通疏導、線路搶修等準備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情況,做好危舊房屋的加固和人員轉移,以及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三是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名稱。情況緊急時,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災害預警信息。
四是規定了氣象災害發生後應急處置工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預案的決定;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災害級別或者解除應急措施,並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的措施。即:(一)標明危險區域並公告;(二)實行交通管制;(三)組織疏散、撤離;(四)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水利、道路、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五)對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價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六)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七)法律、法規以及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同時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職責。氣象災害發生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跟蹤監測、救災物資供應和災民安置、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公用設施運行保障、農業和林業抗災指導、水量調度、社會治安維護、糧食保障等工作。
五是規定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一)未依法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三)瞞報、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五)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六)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予以審批立項的;(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未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或者未適時補充、訂正的;(八)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八種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未做好氣象災害防禦準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三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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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全省宣傳貫徹《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電視電話會議召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副省長李炳軍出席會議並講話。
據了解,《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此外,條例還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視情節輕重,將處以罰款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決定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一)將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
(二)在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確定範圍、確定流程以及防禦措施管理可以按照國家關於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保障規範執行。”
(三)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災情、上報災情信息,緊急調集救災物資,設定應急避難場所和物資供應點,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災區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指導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因氣象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督促有關單位監控重大危險源,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避免發生次生災害;”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