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2022年12月江西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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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江西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單位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和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等因素;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加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單位直接確定為重點單位;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經評審後由政府審定並公布;建立重點單位動態更新機制。

《辦法》規定,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和培訓、加強防禦設施建設、組織自查巡查;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採取防禦措施;氣象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指南,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的培訓指導;氣象主管機構或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對農業生產類、旅遊經營類等重點單位設定氣象監測設備提供針對性的指導;強化縣級以上政府對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立法過程,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立法過程

2022年12月24日,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葉建春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1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60號令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重點單位確定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和監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風、颱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連陰雨、大霧和霾等氣象災害影響,並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氣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制度。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應當指定有關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落實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點單位確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劃定和公告氣象災害風險區域。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單位所處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風險等級;(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三)單位的規模、重要性、工作特性;(四)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一)學校(含幼稚園)、醫療衛生單位、火車站、客運車站、捷運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圖書館、體育場館、商場、旅遊景區、主題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銷售單位;(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四)鐵路、道路、航道、航空等運行、管理單位;(五)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大型農場、大型林場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六)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或者文物收藏單位;(七)大型生產、大型製造業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八)其他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作為擬定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二)在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內的大型企業;(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相關單位認為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以向當地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擬定重點單位。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列入重點單位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單位不經評審,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十條 重點單位目錄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且未列入重點單位目錄的單位及時告知同級氣象主管機構。重點單位的性質、規模、所處位置等發生重大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將其移出重點單位目錄。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重點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重點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及其聯繫方式、所屬行業、需要防禦的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等,並根據重點單位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行業主管部門、重點單位之間實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氣象災情等信息的共享。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規定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二)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禦以及自救、互救等工作;(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二)定期開展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巡查,對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三)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四)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組織開展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以及救援等工作;(五)氣象災害發生以後,及時收集氣象災情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配合做好災情調查工作;(六)建立健全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檔案;(七)完成本單位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每年對相關崗位的員工至少培訓一次,新員工上崗前應當接受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提高氣象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避險自救技能。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設計避災路線圖和明確避災場所,儲備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物資,建設並維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提高本單位防災抗災能力。
第十七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氣象災害風險和應急資源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設定氣象災害防禦章節,並在應急預案制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顯示屏、廣播等方式在本單位及時傳播。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發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鄰區域安全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部門報告,並服從人民政府應急部門的指揮、調度。鼓勵重點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後秩序恢復工作。
第二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相應的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採取下列重點防禦措施:(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暴雨、雷電等預警信息時,應當向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程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等預警信息時,應當採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接收到暴雨等預警信息時,應當暫停戶外作業,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採取加設臨時排水措施,對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三)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等預警信息時,應當採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禦措施,並及時調整生產作業;接收到高溫預警信息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採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四)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大風、雷電等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向遊客發出警示,適時採取停運觀光纜車、關閉景區景點和設施、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五)在水域作業的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暴雨等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組織船舶和相關人員採取停止作業、回港避風等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六)大型農場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大風、霜凍等預警信息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和防雪災準備,加固棚架等臨時搭建物。(七)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大風、雷電等預警信息時,應當按照賽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落實醫療救護、應急疏散、交通疏導等相關保障措施,必要時變更賽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者取消賽事活動。(八)相應的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規定的其他防禦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下列內容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經常性檢查的範圍:(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演練計畫、值班制度、操作規程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檢查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由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重點單位建立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明確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部門、責任人的相關資料;(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三)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四)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記錄,安全檢查以及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禦設施、裝置、器材等的檢修維護記錄;(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記錄;(六)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重點單位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及時傳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為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取、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檢定、維修提供服務便利。氣象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編制本行業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指南,指導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重點單位根據自身需求,設定氣象監測設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獲取的監測數據。農業生產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需求,設定溫度、濕度、降雨、日照等氣象監測設備,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並對可能影響農產品氣候品質的氣象災害提出防禦建議。旅遊經營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設定溫度、濕度、降雨、紫外線、能見度、負氧離子等氣象監測設備,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安全需求,設定大氣電場儀等雷電監測設備,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十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因子關係研究,為重點單位提供氣象服務。鼓勵重點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定製個性化的氣象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範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的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和公布。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鼓勵重點單位通過保險形式分擔氣象災害風險。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相關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當地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隱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重點單位年度檢查計畫建議。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建設情況;(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以及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開展情況;(四)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巡查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和維護保養情況;(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以及災情上報情況;(七)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檔案建立情況;(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重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落實氣象災害防禦責任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2年12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氣象災害多發頻發。2018年3月4日,南昌市遭受了歷史罕見的強對流災害性天氣襲擊,大部分地區出現短時8級以上雷雨大風,局地出現短時強降水天氣,大風引發了建築物倒塌、沉船等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達3000多萬元;2021年6月13日,永修縣雲山旅遊度假村突遇山洪,30餘名遊客被困;2022年7月以來,我省出現持續晴熱高溫少雨天氣,更是遭受特重乾旱災害。據不完全統計,2019至2021年,全省因氣象災害或者由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造成3100餘萬人受災,死亡78人,直接經濟損失超730億元。氣象災害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重大影響。
我省高度重視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2014年9月制定《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建立了重點單位制度,至今共確定重點單位4000多家。多年來,通過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取得了一定的氣象災害防禦效果。但還存在重點單位確定範圍、確定標準和流程不統一,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主體責任不夠清晰,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安全職責指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通過立法,確定、指導和監督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禦法定職責,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以點帶面提升全省氣象災害治理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有效防禦氣象災害、減輕災後損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辦法》出台的意義
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意見,踐行安全發展理念的重大舉措。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天氣頻繁發生,自然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劇。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急難險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辦法》的出台對提升氣象災害應對能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害風險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助力江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重大作用。
二是提升氣象災害防禦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我省氣象災害種類多、頻率高,危害重。由於不同單位遭受氣象災害風險性以及應急管理脆弱性的差異,重點單位防禦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將直接關係到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程度。《辦法》明確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宣傳警示教育,加大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培訓、指導和服務,壓實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提高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全社會抵禦氣象災害的綜合防禦能力,是助力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具體舉措。
三是規範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管理,加強專業服務的需要。《辦法》明確在氣象災害防禦過程中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職責,強化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明確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有針對性地為重點單位提供專業服務,有利於提升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對氣象災害能力,減輕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影響。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內容為:
(一)科學、客觀確定重點單位。一是明確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單位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和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等因素。二是採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重點單位的範圍,並明確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加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單位直接確定為重點單位。三是規範了重點單位確定程式,明確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經評審後由政府審定並公布。四是建立了重點單位的退出、更新機制,要求重點單位目錄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二)落實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一是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氣象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二是細化了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措施,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和培訓、加強防禦設施建設、組織自查巡查,有效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三是明確了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採取防禦措施;同時,為應對我省多發易發的大風、暴雨、雷電、高溫、寒潮等氣象災害,針對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細化了應當採取的重點防禦措施,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防災減災救災的服務、指導和監督。一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指南,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的培訓、指導。二是結合我省是農業大省、旅遊強省向重點單位提供適應重點單位生產需求的個性化氣象服務;鼓勵通過保險服務為重點單位分擔氣象災害風險;鼓勵將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相關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四是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重點單位落實好氣象災害防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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