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三農”氣象工作管理辦法

《永豐縣“三農”氣象工作管理辦法》是永豐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豐縣“三農”氣象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永豐縣政府
永豐縣“三農”氣象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氣象工作,提高基層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發揮氣象為農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和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農”氣象工作是指面向基層開展的健全氣象組織管理網路、完善農村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強化農村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提升農業氣象業務能力和氣象為農服務水平等的服務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開展“三農”氣象工作,推進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和農村基本公共氣象服務均等化建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三農”氣象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財政保障,部門聯動、氣象主辦、大戶輻射、農戶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域內“三農”氣象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二章“三農”氣象工作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政府領導小組,成立集氣象災害防禦、人工影響天氣、農業氣象服務、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等“四位一體”的政府公共氣象服務機構,負責日常氣象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在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應做好轄區內氣象防災減災和農業氣象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負責鄉鎮(街道)氣象信息服務站和村(社區)氣象信息服務點的建設與管理。負責鄉鎮(街道)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鄉鎮氣象工作的組織協調。每個鄉鎮(街道)氣象信息服務站配備1至2名氣象協理員,由鄉鎮(街道)政府指定相關工作人員擔任或兼任。每個村(社區)氣象信息服務點配備不少於1名氣象信息員,由村(社區)主任或相關村幹部兼任。
第九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動態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所有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應在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部門聯動,負責制定氣象防災減災部門應急回響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的工作職責。
氣象協理員職責:負責本轄區氣象信息員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協助做好防災減災工作;負責區域內氣象災情的收集和報告,負責局地氣象災害(雷電、大風、寒潮等天氣影響)及特殊天氣現象(積雪、龍捲、冰雹)的觀測記錄和報告;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本區域內氣象設施的建設、日常維護及管理;開展氣象科普並協助開展防雷減災工作;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氣象信息員職責: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協助做好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本行政村(社區)區域內氣象災情的收集和報告;開展氣象科普工作,收集並反饋氣象服務需求及建議。
第三章“三農”氣象災害防禦
第十二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圍繞基層氣象防災減災需求,提高農村氣象災害監測預報能力,建成廣覆蓋的農村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網路,建立有效聯動的農村應急減災組織,健全預防為主的農村氣象災害防禦機制,構建防禦規劃、領導機構到縣,應急預案、組織機構到鄉鎮,服務隊伍、應急行動、風險調查、科普宣傳到村,預警信息、災害防禦、災情收集到人的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
第十三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氣象災害種類、頻次、強度和造成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針對重大天氣過程,開展氣象災害災前風險分析和預警預估、災中跟蹤監測診斷、災後影響評估總結等“全程式”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積極推動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的種類,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規劃氣象災害防禦工程項目,提鍊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性與非工程性措施。
第十五條出台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以及雷電、雨雪冰凍等專項應急預案。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級氣象災害應急行動方案建設與指導,負責組織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演練,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與當地應急辦、民政、農業、水利、國土、林業、公安、交通、電力、旅遊、建設、環保、安監、教育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建立健全部門應急聯動機制,開展聯合調查、聯合會商、聯合預警、聯合評估、聯合應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七條出台政府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做好本轄區內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及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第十八條縣級氣象業務機構應利用上級預報產品開展補充、訂正和服務套用,建立災害性天氣實時報警系統,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和跟蹤服務。
第十九條出台政府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社會傳播機制管理辦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傳播氣象預警信息,建立“綠色通道”。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與廣播電視部門的合作,建立氣象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即時插播機制;依託現有氣象業務系統,建立多部門聯動共享的預警信息發布綜合平台;整合多種預警發布手段,建立“多渠道、一鍵式”發布系統。
第二十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高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固定接收設施建設密度,推進農村公共場所、交通樞紐等人口密集區域、氣象災害易發區域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重點單位的氣象信息電子顯示屏、氣象預警大喇叭等固定接收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全覆蓋縣(市、區)建設,形成轄區內氣象災害監測、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遞接收、社會組織網路四個全覆蓋,增強氣象防災減災和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
第二十二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街道)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標準鄉鎮建設,建成“有氣象防災減災領導機構、有氣象信息員隊伍、有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有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網路、有鄉(鎮)氣象防災減災風險地圖、有氣象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有氣象防災減災科普宣傳計畫、有氣象防災減災服務效益評估”等“八有”到位的氣象防災減災標準鄉鎮。
第二十三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健全農村防雷組織體系,加強農村防雷安全管理。開展農村防雷安全普查,加強重點單位、農業設施、農村公共設施防雷安全管理,及時組織排查並督促整改防雷安全隱患。推進農民新村防雷設施建設,開展農民新村和自建房的防雷設計方案審查、技術諮詢、現場指導、跟蹤檢測等服務。
第四章氣象為農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圍繞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需求,健全農村氣象綜合監測網,開展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評估,規範農業氣象服務產品,發展現代農業氣象服務業務,完善農村氣象服務組織與隊伍,強化農業氣象業務科技支撐,建成縣級結構科學、布局合理、功能先進的農業氣象服務體系。
第二十五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完善現有農村氣象監測站網,提高鄉村兩級產業集聚區、人口聚居區、小流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農村雷電高發區等監測設施密度,建成覆蓋鄉鎮的自動氣象站觀測網,根據城鄉一體化和現代農業需求,建設農田小氣候觀測系統,基本形成多災種、全方位、立體式、現代化的農村氣象綜合監測網。
第二十六條縣級氣象業務機構應當提升農業氣象監測預報水平,開展農用天氣預報、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農作物產量與品質預報、農林病蟲害發生髮展氣象條件預報、農業氣象情報等農業氣象預報業務。針對當地特色農業、設施農業等主要農事活動,發布針對性的農業氣象預報,加強對各種農事活動的氣象指導。
第二十七條縣級氣象業務服務機構應制定農業氣象業務流程和農業氣象服務方案,明確服務重點,規範服務產品,提高服務針對性和實效性。縣級氣象業務服務機構應針對當地現代農業和特色農業、設施農業等發展需求,細化、釋用並訂正、補充上級業務單位指導產品,對服務產品進行深加工。
第二十八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圍繞糧食安全和農業防災減災的需求做好特色農業、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等重大農業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與評估,為農業生產和管理者採取相關防災減災措施提供決策依據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氣象業務機構應結合當地農業主導產業推進專項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開展農業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為當地農業氣候資源的高效合理開發利用,農業產業帶劃分、農業種植制度及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等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與農業、保險等部門建立合作協調機制,推進農業保險氣象保障服務。縣級氣象業務服務機構應做好農業保險保前、保中、保後的氣象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創造條件,建成有示範田塊、有觀測設施、有信息發布設備等現代農業氣象示範基地,主動融入當地現代農業園和糧食生產基地建設中,為當地合作社、農業大戶提供氣象監測、預報和農業服務產品。
第三十二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強化農業氣象業務科技支撐作用。建立農作物氣象指標庫,研發現代農業氣象服務產品體系,建立現代農業氣象綜合服務平台;依託公共氣象信息發布平台,建立面向農村、農民的農業氣象服務信息發布系統;健全農村經濟信息網,推廣套用先進的農業氣象適用技術,全面提高氣象為農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氣象服務組織和農業氣象專業隊伍。建立為農服務聯繫卡制度和農業氣象專家聯盟,開展點對點的農業氣象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農業氣象災害的影響。加強人工影響天氣裝備、作業基地、隊伍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農業抗旱、水庫蓄水、生態改善、森林防火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面向農村的氣象知識科普宣傳和諮詢服務,建立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開展氣象科普知識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等活動,提高農村利用氣象信息和災害防禦能力。
第五章“三農”氣象工作長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將“三農”氣象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將鄉鎮(街道)政府的農村氣象工作納入當地政府“三農”工作和新農村建設績效考核,特別是將鄉鎮(街道)氣象信息服務站和村(社區)氣象信息服務點的建設和日常運行工作納入對鄉鎮(街道)政府的考核範圍。對在農村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建立鄉鎮(街道)氣象信息服務站和村(社區)氣象信息服務點的運行保障制度,將鄉鎮(街道)氣象信息服務站和村(社區)氣象信息服務點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並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形成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運行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對氣象協理員、信息員的業務指導,開展氣象防災聯動部門、鄉鎮領導、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農業重點用戶等的培訓工作。建立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備案、考核、培訓、獎勵等相關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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